天承科技(688603)_公司公告_天承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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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承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3、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讨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3、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4、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5、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除董事长)的离任、调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

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开展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8、合同审计:对公司所签各类重要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9、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0、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职权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生产、承包协议与合同、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稽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8、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内部控制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9、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

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12、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真,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13、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办的企业或项目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审计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14、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委员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4、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内部审计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15日内写出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或问题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

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出。

第三十一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说明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并将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

第三十九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机构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奖励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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