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688575)_公司公告_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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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8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6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 年2 月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2026 年2 月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鹍辉先生、王鸣阳先生: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亚辉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1 月6 日,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 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2026 年1 月6 日17 点43 分发布《关 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 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 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 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

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 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 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亚辉龙于2026 年1 月6 日21 时27 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 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 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目前,脑电 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 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 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 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亚辉龙于2026 年1 月7 日22 时37 分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 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 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 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述 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 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 品实际情况。

我局认为,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 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 波动,涉嫌违反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 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情况说明、 会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鸣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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