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轨道(688569)_公司公告_铁科轨道: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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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科轨道: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控股的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第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公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第四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财务公司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确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在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及处留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第八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九条 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 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五章 风险应急处置第十二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或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上述风险情形时,由工作组进行评估,形成统一意见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四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视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三)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六)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十七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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