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公司经济运行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司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控股子公司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协助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所属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第六条 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适当人数的审计人员。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内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内审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全部账务及相关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可以随时调阅、查询公司分、子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和审核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公司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内审部经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责任人,
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审部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整体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审计工作重点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在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过程中,遇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可适当调整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审计组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根据需要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法、人员分工和实施步骤。审计实施方案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实施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和审计组成员。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宣布审计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组要求报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和执行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测评内部控制制度,审查被审计单位资料、文件,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相关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以及查看现场、与相关人员谈话、向单位或个人查询等方式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对记录违纪违规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写明问题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审计组审定并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签认。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依据经被审计单位签认后的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履行审计复核程序,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等,送被审计单位执行,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内审部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等,落实相关整改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和落实情况向内审部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应跟踪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建立案卷,及时归档。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审部每半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度结束后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要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四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审查过程中如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程序、办法以及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提出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
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应由内审部提出初步建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