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688560)_公司公告_明冠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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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第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适

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董事选举的程序第五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

行,均按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

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人数。第七条选举程序

(一)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出席

股东在选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股东名称或姓名;(

)填票人姓名及身份;

(3)所持公司股份数;

(4)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示方法计算出的投票权总数。

(二)选举投票。出席股东应在选票上其投票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

候选人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三)收集、统计选票

(1)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选票,并核对选票是否符

合本实施细则填写规范,如填写不规范出席股东可更正。核对无误的选票送交清点人处计票;

(2)清点人根据出席股东填写的选票统计选举情况。

(四)计票规则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出席股东选票填写不规范且未作补充或更正的,则该选票作废。

(五)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及最终当选的董事的人员。

(1)当选条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当选结果: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

者当选。

第八条如因二名以上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需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补足缺额董事。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不少于”均不含本数。第十条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废止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审议。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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