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688559)_公司公告_海目星: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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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简称:海目星 证券代码:68855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5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海目星、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目星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海目星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目星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11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年11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2月1日

2、授予数量:264.3078万股

3、授予人数:295人

4、授予价格:21.9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限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获授数量占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外籍人员
1陆明中国董事2.40000.9080%0.0097%
2LIANG HOUKUN新加坡董事1.60000.6054%0.0065%
3温燕修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20000.8324%0.0089%
4彭信翰中国台湾核心技术人员1.20000.4540%0.0048%
小计7.40002.7998%0.0299%
二、其他外籍人员(2人)2.30000.8702%0.0093%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超过289人)254.607896.3300%1.0276%
合计264.3078100.0000%1.066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王丹丹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 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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