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外籍人员 | ||||||
| 1 | 陆明 | 中国 | 董事 | 2.4000 | 0.9080% | 0.0097% |
| 2 | LIANGHOUKUN | 新加坡 | 董事 | 1.6000 | 0.6054% | 0.0065% |
| 3 | 温燕修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2.2000 | 0.8324% | 0.0089% |
| 4 | 彭信翰 | 中国台湾 | 核心技术人员 | 1.2000 | 0.4540% | 0.0048% |
| 小计 | 7.4000 | 2.7998% | 0.0299% | |||
| 二、其他外籍人员(2人) | 2.3000 | 0.8702% | 0.0093% | |||
| 三、其他激励对象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超过289人) | 254.6078 | 96.3300% | 1.0276% | |||
| 合计 | 264.3078 | 100.0000% | 1.0668% | |||
二、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