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43证券简称:国科军工公告编号:2025-054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2025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黄军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总经理变更暨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其中《关于补选黄军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鉴于公司原董事毛勇先生退休离任,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黄军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黄军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如下:
朱星文(主任委员)、易蓉、杜增龙,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且主任委员朱星文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经理变更暨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黄军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聘任柯凯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人员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特此公告。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附件:
黄军华先生简历黄军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2月生,安徽机电学院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至2007年1月,任江西华声电器总厂技术员;2007年1月至2021年12月,先后担任江西新明机械有限公司技术员、品质部副经理、技术部经理、技术中心经理、新产品开发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等职;2021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黄军华通过南昌嘉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9.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42%;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0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柯凯敏先生简历
柯凯敏先生:柯凯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
月生,江西省委党校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历,中级经济师。2009年7月至2011年
月,任江西九江市都昌县狮山乡政府干部;2011年
月至2012年
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秘书;2012年3月至2019年4月,先后担任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政府办公室经济研究室秘书、经济研究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19年
月至2025年
月先后担任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员工、主管、副主任(主持工作)。柯凯敏先生未持有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