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
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
略。
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九条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
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第十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
保证。
第三章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七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审计工作可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二)审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可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五)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六)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七)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
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
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
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
资料等;(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
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
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
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
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
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员责任的意见书。第二十八条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条审计通知。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
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包括接受审计问询、配合审计访谈、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第三十一条审计过程。审计部可以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
重新执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程序。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判断。第三十二条审计底稿。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将获取审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期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三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建议或意见。审计部应与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第三十四条审计整改。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问题,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五条后续审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
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
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期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三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第四十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
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
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
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四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
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