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688529)_公司公告_豪森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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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且其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条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至第

(六)款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五条第(七)款、第(八)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而是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期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而终止。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结束后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履行期限内,仍需继续履行,但是承诺的内容必须由公司现任董事履行的情况除外。对于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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