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设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审计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办理审计事项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及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时,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九)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办下达。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的行为上报告总经办或董事会研究处理。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或公开审计结果。
(七)参加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可向总经办或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结合总经办领导意见,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要求,提供有关审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人员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阅后,审计部将公司领导审计处理意见反馈至被审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纠正,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意见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但在意见没有得到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认定之前,不影响原审计结论的效力。
(七)审计部根据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可采取必要的后续审计,并出具审计整改报告,对审计后的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说明。
(八)审计部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存放并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10年。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乱纪违反规定,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被审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被审单位违反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处理。第十九条被审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审计部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未构成犯罪的,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构成犯罪的,征求法律顾问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处理,构成犯罪的,征求法律顾问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1、内部审计流程图
2、审计通知书
3、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流程图
总经理
| 总经理 | 审计部 | 被审计对象 |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临时审计计划
| 通知/决定 | 临时审计计划 | 
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通知
审计通知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拟写审计报告
拟写审计报告修改确定审计报告
修改确定审计报告配合审计
配合审计视执行情况确定是
否继续后续审计
视执行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后续审计进行后续审计
进行后续审计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按要求做好准备
按要求做好准备执行
执行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资料归档审批
审批审批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对象
| 被审计对象 | ||
| 审计事项 | ||
| 需提供审计资料 | ||
| 被审计对象签收 | 签收日期 |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对象
| 被审计对象 | 索引号 | |||
| 审计项目 | ||||
| 编制人 | 编制日期 | |||
| 复核人 | 复核日期 | |||
| 审计工作记录 | ||||
| 审计结论 | ||||
| 审计说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