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688526)_公司公告_科前生物: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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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立或变

更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所涉及的重大调整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应建议,并报董事会审定;

(八)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

责。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依所需审议的事项适时召开。

当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召开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各委员应充分沟通,听取其他方的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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