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688522)_公司公告_纳睿雷达: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时间:二〇二五年八月

纳睿雷达: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2-1-1

声 明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中信证券受纳睿雷达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交易发表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相关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纳睿雷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报告书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

2-1-2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纳睿雷达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纳睿雷达接触后到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2-1-3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7

一、一般释义 ...... 7

二、专业术语释义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1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览 ...... 11

二、募集配套资金概览 ...... 14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5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 17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8

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意见 ...... 19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0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 31

九、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 31

重大风险提示 ...... 32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32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3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37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 37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47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 ...... 54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5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57

六、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58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 74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77

2-1-4一、公司概况 ...... 77

二、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77

三、最近36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 82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82

五、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 82

六、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 83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3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83

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说明 ...... 84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 84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85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 85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 133

三、本次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133

四、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 133

五、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133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 133

七、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 134

八、交易对方穿透披露的合计人数 ...... 134

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135

一、公司概况 ...... 135

二、历史沿革情况 ...... 135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 146

四、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 148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149

六、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 160

2-1-5七、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 161

八、最近三年与股权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 164

九、重大诉讼、仲裁、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 166

十、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167

十一、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 ...... 170

十二、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 170

十三、其他事项 ...... 170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 ...... 171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71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173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对比 ...... 178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股权结构 ...... 178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180

一、标的资产定价原则 ...... 180

二、标的资产评估介绍 ...... 180

三、评估假设 ...... 186

四、收益法评估情况 ...... 188

五、市场法评估情况 ...... 208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 223

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229

一、《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 229

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239

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 243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51

一、主要假设 ...... 251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251

2-1-6三、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 263

四、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 265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见 ...... 266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核查意见 ...... 266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 267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267

九、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的核查意见 268

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 268十一、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320

十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320

十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 322

十四、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 323

十五、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补偿安排及其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 ...... 327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329

一、内核程序 ...... 329

二、内核意见 ...... 329

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 330

附件一:商标 ...... 336

附件二:专利 ...... 337

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338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 340

2-1-7

释 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重组预案、预案《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本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纳睿雷达、上市公司、公司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天津希格玛、被评估单位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交易对方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李新岗、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好希望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聚仁诚长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
俊鹏数能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聚贤诚长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
财汇聚仁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毕方贰号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芯海河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军科二期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加中通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
格金广发珠海格金广发信德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景祥鼎富广州景祥鼎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

港湾科宏珠海港湾科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金控珠海金控高新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万联广生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
云起盛世湖南云起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金领越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高泰云天湖北高泰云天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湖北天泽湖北天泽高投智能制造与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纳睿达成珠海纳睿达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沿产投粤珠澳(珠海)前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毅达创投广东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互联二号厦门兴旺互联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农金高投农金高投(湖北)债转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毅达汇邑广东毅达汇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江成长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至远叁号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雨花盛世湖南雨花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穗开新兴广州穗开新兴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高投云旗湖北高投云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泽中鼎广州天泽中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瑞发二期广州天泽瑞发二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信德二期广州广发信德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智汇一号广州科创智汇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禾大健康武汉天禾大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比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创盈二号珠海华金创盈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7-662号的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7-660号的备考审阅报告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的评估报告

2-1-9

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6号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1号监管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A股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2023年度及2024年度
最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精诚律师、律师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合中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专业术语释义

有源相控阵相控阵雷达的一种射频前端,具有众多的天线单元,每个天线单元都配有独立的T/R组件,每一个T/R组件都能自己发射和接收电磁波,部分T/R组件失去效能不会影响雷达整体工作,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X波段雷达领域对电磁波的通俗分类,X、Ku、K、Ka和W频段,其中X代表频率为8-12GHz范围的电磁波
双极化/双偏振双偏振体制是在常规雷达水平极化通道的基础上增加了垂直极化的通道,通过水平和垂直两个通道回波信号的微小差异来识别探测目标物特征。这样不仅可以获取强度、速度的信息,还可以得到两个通道的强度差(即差分反射率因子)、相位差(即差分相位)、相位差的变化率(即差传播相移率)、退极化偏振比和相关系数等,大大增加了信息量,可以提升天气雷达在降水估测、相态识别等方面的效果

2-1-10

集成电路、芯片Integrated Circuit,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采用半导体制作工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元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晶片或介质基片上,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
光电传感器芯片光电传感器芯片是一种基于光电效应,能够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对电信号进行一定处理和输出的集成电路芯片
MCU芯片Micro Control Unit的缩写,即微控制单元,又被称为单片微型计算机、单片机,是集CPU、RAM、ROM、定时计数器和多种I/O接口于一体的芯片
数字芯片基于数字逻辑设计和运行的,用于处理数字信号的集成电路
模拟芯片处理连续性模拟信号的集成电路芯片。电学上的模拟信号是指用电参数,如电流和电压,来模拟其他自然物理量而形成的连续性的电信号
数模混合芯片一种结合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的集成电路芯片。其内部既能包含电压源、电流源、运算放大器、比较器等模拟电路基本模块,又能包含倒相器、寄存器、触发器、MCU、内存等数字电路基本模块
专用集成电路/ASICApplication Specific Integrated Circuit,专用集成电路,是指应特定用户要求和特定电子系统的需要而设计、制造的集成电路
晶圆经过半导体制备工艺加工后的晶圆片半成品,进一步通过切割封装测试变为成品。每片8英寸晶圆可切割为数百颗至数万颗数量不等的单芯片。按其直径主要分为4英寸、5英寸、6英寸、8英寸、12英寸等规格
Fabless无晶圆厂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营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厂商仅进行芯片的设计、研发、应用和销售,而将晶圆制造、封装和测试外包给专业的晶圆代工、封装和测试厂商
封装将芯片装配为最终产品的过程,即把芯片制造厂商生产出来的芯片放在一块起承载作用的基板上,引出管脚,固定并包装成一个整体
ADC/DACAnalog-to-Digital Converter/Digital-to-Analog Converter,即数/模转换器,是将连续变化的模拟信号转换为离散的数字信号或实现逆向过程的器件

备注:

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本报告所述的百分比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

2-1-11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览

(一)交易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新岗、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12名交易对方购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根据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纳睿雷达以股份和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比例均为50%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37,000.00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归属于“C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 □否 □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 □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 □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 √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是 □否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天津希格玛100%股权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其中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即标的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28,186.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32,739.55万元;中芯海河交易对价为1,202.00万元,对应天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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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55,728.13万元;军科二期交易对价为416.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59,233.95万元;俊鹏数能、毕方贰号合计交易对价为4,368.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63,969.07万元;李新岗交易对价为2,828.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66,998.34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37,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调整,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 100.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00%股权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交易标的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值 (万元)增值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万元)
天津希格玛2024-12-31收益法37,060.00421.40%100%37,000.00

(三)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及差异化作价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 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 对价其他
1周奇峰天津希格玛30.7634%股权2,033.958,037.84--10,071.80
2李颖天津希格玛19.3469%股权333.636,000.46--6,334.09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14.8324%股权2,428.032,428.03--4,856.06
4李志谦天津希格玛7.4922%股权419.252,033.66--2,452.91
5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5.6903%股权1,862.98---1,862.98
6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4.5522%股权2,912.00---2,912.00
7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 (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4.5522%股权1,490.37---1,490.37
8李新岗天津希格玛4.2210%股权2,828.00---2,828.00
9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3.4142%股权1,117.79---1,1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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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 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 对价其他
10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2.2761%股权1,456.00---1,456.00
11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2.1569%股权1,202.00---1,202.00
12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0.7023%股权416.00---416.00
合计天津希格玛100.00%股权18,500.0018,500.00--37,000.00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人员合计持股比例取得对价合计对应估值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86.0916%28,186.0032,739.55
中芯海河2.1569%1,202.0055,728.13
军科二期0.7023%416.0059,233.95
俊鹏数能、毕方贰号6.8283%4,368.0063,969.07
李新岗4.2210%2,828.0066,998.34
合计100.0000%37,000.0037,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天津希格玛100%股权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其中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即标的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28,186.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32,739.55万元;中芯海河交易对价为1,202.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55,728.13万元;军科二期交易对价为416.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59,233.95万元;俊鹏数能、毕方贰号合计交易对价为4,368.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63,969.07万元;李新岗交易对价为2,828.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66,998.34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37,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不同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等因素,由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差异化定价系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调整,上市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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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00%股权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42.93元/股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精确至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锁定期安排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标的股份的解锁,以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同时上述解锁股份的数量包含业绩承诺方因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锁定期内,出让方持有的未解锁股份不得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若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募集配套资金概览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18,500.00万元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现金对价。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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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锁定期安排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是国内掌握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关键核心技术并较早实现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产业化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上市公司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探测系统解决方案。上市公司目前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为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及配套的软硬件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气象探测、水利测雨领域,并逐步在民用航空、海洋监测、低空经济、公共安全监测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推广。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并在ADC、DAC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矩阵。

本次交易围绕上市公司相控阵雷达主业纵向补链,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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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股)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90,002,08041.56%-90,002,08040.75%
刘素红23,880,92011.03%-23,880,92010.81%
刘素心7,308,0003.37%-7,308,0003.31%
刘世良7,308,0003.37%-7,308,000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低碳环保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3,705,6271.71%-3,705,6271.6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500,0001.15%-2,500,0001.13%
郝蕾2,371,0001.09%-2,371,0001.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170,3941.00%-2,170,3940.98%
蒋凤银1,696,0000.78%-1,696,0000.77%
周奇峰--1,872,3141,872,3140.85%
李颖--1,397,7311,397,7310.63%
天津好希望--565,578565,5780.26%
李志谦--473,716473,7160.21%
其他股东75,591,49934.91%-75,591,49934.23%
合计216,533,520100.00%4,309,339220,842,859100.00%

注1:以上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持股数据测算;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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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加中通、实际控制人仍为包晓军和刘素玲,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
资产合计249,566.17289,948.4616.18%235,356.65292,729.5524.38%
负债合计26,148.4249,531.9989.43%16,209.1057,292.38253.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23,417.75240,416.477.61%219,147.54235,437.177.43%
营业收入34,527.5646,797.5035.54%21,249.3031,436.5247.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61.298,150.146.38%6,330.206,000.87-5.20%
资产负债率10.48%17.08%6.61%6.89%19.57%12.68%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均有所提升;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2023年减资回购利息支出较高导致净利润较低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所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主要系标的公司业绩增长、净利润增厚;资产负债率有所提高,但整体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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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4、交易相关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以取得上述全部批准或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晓军和刘素玲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已出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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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人/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1、本人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2、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意见

针对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晓军和刘素玲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发表原则性意见如下:

“本人/本企业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本企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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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本人/本企业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将采取以下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监管指引第7号》及《2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报告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议,董事会已对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等进行分析。

(四)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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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六)股份锁定安排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标的股份的解锁,以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同时上述解锁股份的数量包含业绩承诺方因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锁定期内,出让方持有的未解锁股份不得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若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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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2025年5月30日,纳睿雷达、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和天津希格玛签署《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指纳睿雷达,乙方一至七分别指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甲方与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为“各方”,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为“乙方”、“补偿义务人”,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合称为“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乙方一、乙方二与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合称为“标的公司大股东方”。

1、业绩承诺期间及业绩补偿安排

1.1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为三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为2025年、第二年度为2026年、第三年度为2027年。

1.2业绩承诺期内,乙方一、乙方二、乙方四不得与标的公司(含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1.3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承诺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00万元、2,500万元、3,100万元,三年累计不低于7,800万元。

1.4承诺净利润金额系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数,且净利润数计算时应剔除以下事项对净利润数的影响:

1.4.1标的公司现有股权激励及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

1.4.2根据本协议约定预提的超额业绩奖励产生的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

1.4.3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和实现净利润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向标的公司提供的各项现金资金支持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为自该等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前述资金成本均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抵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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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确定。

1.5在202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共同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进行专项审核并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4个月内。

若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能协商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应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且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抽签或甲方、乙方一、乙方二认可的其他随机方式确定最终的选聘对象。

1.6标的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和确定:

1.6.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1.6.2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未经甲方董事会批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承诺期内不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业绩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补偿

2.1.1业绩承诺期届满,根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202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占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人民币7,800万元,下同)90%~110%的,双方均无须进行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不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90%的,则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且乙方在作出该等补偿时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除回购价款外的其他对价或其他利益,乙方优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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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交易对方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37,000.00万元)。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上述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包括以股份和现金等形式获得的交易对价。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为非整数的,直接取整数部分,舍弃余数部分。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为负,按0取值。

2.1.2如乙方作出股份补偿时持有的甲方股份不足以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补偿的,其另需用现金再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乙方需现金补偿的金额=(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如甲方存在尚未支付给乙方的现金对价及其滞纳金/违约金(如有),乙方有权以甲方尚未支付的该部分金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现金补偿金额。

2.1.3甲方应以总价款人民币1元的价格对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2.1.4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甲方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2.1.5乙方在以股份向甲方实际进行补偿之前,如乙方已就该等股份于业绩承诺期内自甲方获得了现金股利,乙方应在股份补偿实施前向甲方返还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2)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2.2.1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减值测试报告》(除非适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出具后,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大于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之股份发行价格+乙方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且应当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乙方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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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2.2.2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

2.2.3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利润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2.4减值补偿程序参照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业绩补偿程序进行。

(3)业绩补偿程序

2.3.1业绩承诺期满后,甲方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标的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与乙方一、乙方二共同判断乙方是否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或减值补偿义务,并共同计算乙方应补偿金额(包括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现金金额)。

2.3.2乙方同意,如乙方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或减值补偿义务,在《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其等额于应补偿股份数量的相应甲方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且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3.3若乙方触发本协议第2.1条项下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或本协议第2.2条项下约定的减值补偿义务,甲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3.4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协议第2.3.3条约定的相关议案,则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存放的乙方的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因股份回购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2.3.5若乙方触发本协议第2.1.2条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乙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甲方存在尚未支付给乙方的现金对价及其滞纳金/违约金(如有),乙方有权以甲方尚未支付的该部分金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现金补偿金额。

2.3.6标的公司在《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为避免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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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不晚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4个月内出具)且相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如有)前,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对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甲方股票不得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

2.3.7如果乙方违反《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或者由于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对甲方股份进行转让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乙方应另行就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2.3.8各方同意并确认,补偿义务人按其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数量占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数量比例分别计算并各自承担应补偿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资产减值测试补偿金额)。

2.3.9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在本次交易中均仅取得现金对价,而未取得股份对价,因此在触发业绩承诺补偿及/或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并且在计算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时,乙方一、乙方二有权根据届时情况选择与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视同一个补偿义务主体,并以此来计算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具体而言,在触发业绩承诺补偿及/或资产减值测试补偿时,各方先根据本协议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计算出乙方一、乙方二与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合计应补偿金额(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大股东合计应补偿金额”),在此基础上,乙方一、乙方二优先以乙方一、乙方二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标的公司大股东合计应补偿金额,前述股份不足以补偿全部的标的公司大股东合计应补偿金额时,剩余部分再用现金进行补偿。乙方三、乙方四应单独根据本协议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计算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

2.3.10为避免疑义,在任何情况下,补偿义务人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含股份和现金补偿)以及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及损害赔偿金等赔偿金额的上限不超过补偿义务人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用于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累计数量上限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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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对价总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

3、关于业绩奖励

(1)业绩奖励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三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高于承诺净利润总额110%的,上市公司同意由标的公司向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奖励名单(下称“被奖励对象”)及奖励比例由标的公司总经理综合考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业绩考核情况和对公司的贡献情况确定并提出,最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确认。

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50%。

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

(2)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设置超额业绩奖励主要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业绩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相应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符合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同时,考虑到交易对方中除业绩补偿方外存在于标的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可以有效激励业绩承诺方及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保持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超预期的业绩,从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可以分享的收益。因此,本次交易中设置业绩奖励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本次交易中业绩奖励的设置是交易各方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的结果,以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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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设置的业绩奖励方案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业绩承诺方、标的公司核心骨干的激励效果、超额业绩贡献等多项因素,具有合理性。

(3)相关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超额业绩奖励建立在标的公司在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实现了超额业绩的基础上,其实际性质为标的公司在本次被收购完成后向其在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而支付的激励报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中对职工薪酬获取的定义,“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因此,对于超额业绩奖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达到超额业绩奖励条件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之后发放。

根据业绩奖励安排,如触发支付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绩奖励条款,在计提业绩奖励款的会计期间内将增加标的公司的相关费用,进而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上述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值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业绩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因此,在奖励标的公司员工的同时,上市公司也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本次业绩奖励的设置,有助于调动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数)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数)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0.370.300.2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50.360.300.28

注:上述备考财务指标的测算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2023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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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资回购利息支出较高导致净利润较低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所致;2024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的每股收益有所增加,主要系标的公司业绩增长、净利润增厚。为了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制定了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

2、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上市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1)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经营效率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属于上下游,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本次交易所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促进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优势互补。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相关方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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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修改公司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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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九、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本报告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本报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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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2、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取得相关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若本次重组无法获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文件或不能及时取得上述文件,则本次重组可能由于无法推进而取消,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申请审核注册工作,上述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交易各方在后续的商务谈判中产生重大分歧,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4、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述情形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终止或取消,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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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做出相应判断。

(三)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及标的公司天津希格玛签署了《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对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若标的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将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由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受到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在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签署后,若业绩承诺方未来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执行的风险。

(四)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尽管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产品和技术等方面具有业务协同的基础,但由于管理方式的差异,仍不排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难以实现高效整合目标的风险。

(五)拟购买资产的评估风险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421.40%。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如未来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评估风险。

(六)商誉减值的风险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25,25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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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占2024年末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总资产的比例为8.71%,占2024年末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0.50%。根据《备考审阅报告》的备考财务报表编制假设,由于上述收购合作公司交易实际尚未完成,于实际购买日被收购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能将与模拟购买日的被收购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同。于实际购买日,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要求,确定实际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因收购产生的商誉,实际计量结果与按照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计量结果可能存在重大差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确认一定金额的商誉,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公司未来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则该等商誉将存在减值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力争通过发挥协同效应,保持并提高标的公司的竞争力,以便尽可能地降低商誉减值风险。

(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2023年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2023年减资回购利息支出较高导致净利润较低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所致;2024年的每股收益有所增加,主要系标的公司业绩增长、净利润增厚。为了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范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但该等填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作出的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八)业绩承诺补偿不足的风险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中,根据补偿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业绩补偿安排设置了补偿上限,各补偿义务人用于支付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上限不超过补偿义务人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因此,如不考虑交易完成后股利分配情况,本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上限未能覆盖全部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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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核心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优秀的研发人员团队是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保障。目前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层及研发团队在光电传感器芯片领域拥有丰富的技术开发经验,其产品及技术得到市场及客户的一致认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光电传感器芯片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若标的公司不能提供良好的发展路径、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及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面临核心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全球芯片行业竞争激烈,近年来我国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内企业数量不断提高。若标的公司在产品研发和技术研发等方面不能够持续创新或改造,无法快速推出新产品满足客户需求,标的公司将无法继续保持竞争优势,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目前,标的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的设计、研发和销售环节,而将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生产环节委托供应商进行。由于资金、技术等壁垒,半导体行业内符合公司技术和工艺要求的晶圆代工厂数量较少,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80%。若未来公司主要供应商出现产能受限、自身生产经营或与公司合作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况,公司在短时间内替换供应商存在较大困难,可能导致公司不能足量、及时出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与同行业龙头公司相比,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能力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未来能否保持持续增长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研发能力、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业绩下滑。因此标的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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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国内外政策和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半导体行业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低迷,或者消费电子、智能家居等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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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并购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2024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升产业协同效应。2024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进行补链强链、做优做强、提质增效的具体实践。此次通过并购产业链的优质资产将提升上市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2、国家高度重视气象探测装备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其明确提出要发展高精度、智能化气象探测装备,推进国产化和迭代更新。根据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气象科技发展规划 (2021 - 2035年)》,其明确提出,要研究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及相关扫描技术、观测模式和定标技术,研发地面、高空和大气成分高精度国产化传感器,研制基于国产芯片,具备超低功耗、声光电物理信号一体化测量处理能力的气象专用系统级模组等。

本次交易系公司响应国家政策,着眼于建设公司产品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和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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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利好相控阵雷达民用领域下游应用

气象领域方面,中国气象局印发《相控阵天气雷达研发与试验工作方案(2024-2030年)》,提出到“十四五”末,建成“部门主导、多方参与、协同竞争”的研发机制,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水利领域方面,国家加大对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根据水利部数据,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完成投资1.3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也是连续第三年超过1万亿元,部分投资被重点安排在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等领域,为相控阵雷达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广阔市场,有助于雷达及配套设备的市场化推广应用。

民用航空领域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提出推动智能高效新型运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空天地设施互联、信息互通的低空智联网技术和标准探索,推动新型基础配套设施体系建设,随着通用航空商业应用扩大,相控阵雷达作为空中交通管理、飞行器安全监测等方面的重要装备,具有潜在的市场需求。

4、低空经济迅速崛起,推动雷达产品演进

低空经济作为一种依托低空空域的新型经济形态,正在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中国气象局发布的《低空经济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方案(2024—2030年)》明确提出,需构建“分钟级、百米级”精度的低空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行动计划》,提出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产业。广东省在低空经济产业链的迅速扩展为企业创造了巨大机遇,有利于公司在新型有源相控阵雷达领域取得突破,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以无人机及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为引领的新航空将成为我国低空经济发展的主要形态,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以无人机为代表的“低慢小”目标防控是未来低空防御的重点发展方向和技术难点,高性能相控阵雷达成为未来重要演进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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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控阵雷达正处于向下一代数字产品、多功能融合产品突破的关键时期目前,相控阵雷达正处于向下一代数字产品、多功能融合产品突破的关键节点。下一代相控阵雷达中芯片和多传感器融合的重要性将大幅提升。美国多家机构和企业争先布局,全力抢占技术高地。

(1)数字化方向

与有源相控阵雷达相比,数字相控阵雷达在抗干扰能力、探测精度、功能多样性等方面均具有突出优势,其低功耗、高稳定、高精度的特点也使其成为目前相控阵雷达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在美国国家强风暴实验室(NSLL)资助下,俄克拉荷马大学(OU)的先进雷达研究中心(ARRC)近年来开始研发HORUS车载S波段全数字极化相控阵雷达,全数字相控阵雷达系统的总体架构中每个双极化元件的每个水平和垂直通道都有一个独立的数字接收器和数字发射器,具体示意图如下:

每个天线单元的独立数字接收器和数字发射器

资料来源:《微波杂志》文章《Horus:一种全数字相控阵雷达测试平台》

有源相控阵与数字相控阵主要的区别在于波束形成位置的不同,有源相控阵雷达多个收发通道共用一个ADC/DAC芯片,而数字阵列相控阵雷达是为每个相控阵通道单元或模块配备等量的ADC/DAC芯片,因此,在有源阵列相控阵雷达向数字阵列相控阵雷达演进过程中,雷达相关芯片技术自主可控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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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控阵雷达技术演进历程

资料来源:《数字阵列雷达》,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整理

(2)多功能融合

微波雷达和激光雷达在天候适应性、工作频段、时空分辨率和数据更新率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分别是降水和晴空条件下有利的探测传感器,充分挖掘不同传感器的探测潜能,实现不同传感器探测数据的有效融合是行业内关注的重点问题。如美国S-POL双偏振雷达与多传感器协同观测(TAHOPE计划),引入了由美国国家大气科学中心(NCAR)研发的S-POL双偏振雷达,结合激光雷达、微波辐射仪等设备进行联合观测,激光雷达用于测量风场和大气湍流,而S-POL双偏振雷达提供降水粒子相态信息,两者数据结合分析梅雨锋面、台风等天气系统的三维结构。多功能融合雷达同时具备微波雷达、激光雷达等部分性能,将获取的信息进行融合处理,实现高分辨率高精度、全天候工作能力。从有源相控阵到数字阵列相控阵,雷达相关芯片技术自主可控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从微波雷达到多功能融合雷达,对传感器协同和雷达集成度、体积、重量和成本控制提出更高要求。本次交易系基于相控阵雷达正处于向下一代数字产品、多功能融合产品突破的背景下,着眼于建设公司产品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和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建设公司产品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提升雷达领域技术竞争力

在民用雷达市场中,在控制生产成本的前提下,需要企业同时兼顾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满足客户需求。纳睿雷达从雷达系统研制和开发以来,一直坚持“在满足雷达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使得产品成本最小化”的设计理念,纳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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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通过不断研制和试验,掌握了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系统的相关技术,该技术保证了前述理念得以实现。纳睿雷达现有产品的低成本产业化优势,使现有产品拥有更高的性价比,保障纳睿雷达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地位。本次交易旨在匹配纳睿雷达下一代数字产品、多功能融合产品的高性能雷达发展方向。雷达是高端探测设备,要做好下一代高性能雷达,就要有好的芯片技术。从国内市场来看,占据主导地位的相控阵雷达厂商大多隶属于大型科技集团。依托深厚的技术积淀,这些企业及关联方在半导体芯片领域形成了显著的技术储备优势。例如,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科”)第十四研究所,其旗下的南京美辰微电子有限公司专注于高端射频模拟芯片与光通信芯片的研发,且中国电科第十四研究所与龙芯公司开展合作,联合开发国产DSP芯片。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电科的核心二级成员单位,统筹管理中国电科八所、十六所、三十八所和四十三所等科研力量,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特种产业园集聚了印制版、高频微波基板等电子器件业务,为雷达制造提供了电子元器件配套支撑。

从全球来看,早在上世纪末,美国雷神公司就已具备全面的集成电路及其他元件生产能力,并在射频砷化镓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该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者。美国雷神公司旗下先进技术团队与海军动力业务部门联合设计的 SPY-6 雷达,利用新型GaN半导体以最小的尺寸和重量实现最大的性能。目前,美国雷神公司正尝试研发供下一代雷达和无线电使用的氮化镓元件。此外,在整个传感器领域,自身具备芯片能力亦是主流趋势。激光雷达企业禾赛科技提出“芯片化激光雷达”构想,通过半导体工艺将激光发射器和接收器集成到单个芯片上,并已成功自研发布至第四代芯片,成本下行的同时提高抗振性和车规可靠性;激光雷达企业速腾聚创自研 SoC 芯片 M-Core,将激光发射控制、接收信号处理、MEMS 控制、后端电路和 DDR 芯片集成至单颗芯片,在提升运算处理能力、点云细节和精度的同时,推动产品成本降低;华为ADS3.0算力平台基于华为自研MDC 810芯片,算力达400TOPS,支持多传感器数据融合与实时决策。

综合国内外领先相控阵雷达生产厂商及传感器厂商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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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托集团资源的国内相控阵雷达企业、具备自主研发实力的国际相控阵雷达巨头和传感器领域其他龙头企业,半导体芯片设计能力已然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因此,上市公司IPO上市之初,就在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中明确“在价值链端,公司将利用现有核心技术面向毫米波雷达、雷达数据服务、雷达专用芯片设计等关联度深、能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的相关领域进行研发投入”的纵向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

上市公司采用收购芯片标的公司而非直接采购芯片产品,主要系考虑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及巩固公司低成本优势。目前市场上部分雷达芯片存在性能冗余,或不能满足系统化集成下最优性能方案的需求。通过收购芯片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可实现相关芯片技术自主可控,且可在技术上与标的公司完全开放、深度协同,从而能进一步巩固公司的低成本化优势。另外,上市公司采用收购芯片标的公司而非自行搭建团队开展芯片设计,主要系芯片从设计到流片再到量产链条较长,公司自研芯片需要时间较长、费用开支较大,尤其是公司开拓晶圆制造厂、封测厂的供应链渠道资源难度较高,标的公司目前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并在ADC/DAC、光电传感等模拟芯片设计领域具备成熟技术和供应链渠道,与上市公司内部自行培育自研芯片团队相比,能显著降低芯片开发不确定性。

通过本次收购,长期来看,上市公司可构建自主可控芯片设计、流片及封测的全链条能力,为下一代相控阵雷达储备关键技术、人才,提升下一代雷达研发效率、降低产品综合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雷达领域的产品竞争力。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预计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收入来源,分散整体经营风险。本次交易将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及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标的公司具备科创属性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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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代码:

6520)。标的公司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集成电路设计”。因此,标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集成电路”,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在民用雷达市场中,在控制生产成本的前提下,需要企业同时兼顾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满足客户需求。纳睿雷达从雷达系统研制和开发以来,一直坚持“在满足雷达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使得产品成本最小化”的设计理念,纳睿雷达通过不断研制和试验,掌握了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系统的相关技术,该技术保证了前述理念得以实现。纳睿雷达现有产品的低成本产业化优势,使现有产品拥有更高的性价比,保障纳睿雷达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地位。本次交易旨在匹配纳睿雷达下一代数字产品、多功能融合产品的高性能雷达发展方向。

具体而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在下一代数字产品、多功能融合产品等高性能雷达上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二)降低成本”、“(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等方面协同效应。

(1)提升下一代雷达研发效率,降低综合成本

在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中,芯片设计自主可控的重要性逐步显现。通过收购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构建起芯片设计与雷达系统的深度协同体系,可进一步提升新产品的研发效率并优化产品的综合成本。

芯片研发涉及架构设计、流片测试等复杂环节,公司自主研发芯片需要周期较长。标的公司在ADC/DAC、光电传感等模拟芯片设计领域具备成熟技术和供应链渠道,能显著降低芯片开发不确定性。通过此次收购,上市公司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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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矩阵与研发经验,将下一代雷达设计从 “部件级集成”提升至 “芯片级协同”,有利于建设公司产品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和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同时,标的公司已与华虹宏力、台积电等晶圆厂商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上市公司可直接复用其流片、封测资源,无需自建供应链体系,降低潜在制造成本与资源投入门槛。具体标的公司产品延展后在上市公司雷达系统的应用如下:

芯片名称雷达模块照片芯片应用
模数转换芯片纳睿雷达的多功能控制模块是集雷达波束控制,雷达中频信号收集,雷达中频信号处理于一体的多功能模块,通过替换成标的公司的芯片,该模块可以提供精度的同时降低功耗,展宽部件的温度工作范围
数模转换芯片

纳睿雷达的数字雷达多通道中频收发机是纳睿雷达下一代数字雷达的核心部件之一。通过标的公司的DAC芯片,该模块在提高输出同步精度的同时降低功耗

MCU芯片纳睿雷达的TR组件用于相控阵雷达的射频前端。通过标的公司的MCU芯片,能降低该模块的成本
电源控制芯片纳睿雷达的射频电源组件用于给相控阵雷达的射频前端供电。通过标的公司的电源控制芯片,能降低该模块的纹波和成本
多功能芯片将原有雷达多个分立功能模块芯片化集成ADC电路、低噪声放大器、功率放大器、射频前端开关、6位数控衰减器、6位数控移相器、功分器、波束控制等模块,突破体积、重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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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相控阵雷达与光电传感器在信号链、处理链方面的底层技术具备共通性。在信号链方面,二者从信号产生到采集的完整流程具有共通性,均采用阵列式结构产生信号,涉及信号发射过程,利用信号传播交互获取信息,有专门接收部件捕捉信号,且都需对接收信号进行转换和调理以提高信号质量;在处理链方面,从原始信号到信息提取的流程以及算法均有共通性,都需对数字信号预处理,依赖数学变换和模式匹配算法提取特征信息,采用多通道并行处理架构、追求处理实时性并重视抗干扰设计。基于上述底层技术共通性,通过本次交易,双方可整合信号链中传感器阵列、模拟电路调理及 ADC 转换技术,复用处理链中的多通道并行架构、实时处理算法及抗干扰设计经验,提升整体系统在信号采集、处理及特征提取环节的效率与兼容性,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标的公司在ADC、DAC、信号分析处理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矩阵,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后,能够将相关芯片技术逐步应用于相控阵雷达芯片设计中,打造纳睿雷达专用芯片开发能力,将相控阵雷达设计从“部件级”提升到“芯片级”。同时,这也有利于标的公司丰富芯片产品矩阵,实现规模效应和提升抗风险能力。

此外,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是国内较早从事芯片Fabless模式的创业者,同时具备器件开发和算法定制化的能力,拥有丰富的新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本次收购将充实上市公司研发队伍,提升上市公司技术创新能力。

(3)产品或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在市场推广和应用方面,ASIC芯片与雷达的协同效应也非常重要。通过整合两者的优势,可以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标的公司的芯片技术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雷达系统的高度集成化和小型化,提升相控阵系统产品在信号处理、功耗管理、智能化等方面的性能。性能提升后的产品可以更快地推向市场,满足市场对高性能雷达产品的需求,进而凭借高性能优势进入对雷达性能有更高要求的新市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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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1、本次交易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

上市公司是一家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系统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为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及配套的软硬件产品及算力算法服务,主要应用于气象探测、水利测雨等领域,并逐步在民用航空、海洋监测、低空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推广。上市公司IPO上市之初,就在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中明确“在价值链端,公司将利用现有核心技术面向毫米波雷达、雷达数据服务、雷达专用芯片设计等关联度深、能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的相关领域进行研发投入”的纵向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进行的业务布局。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拥有ASIC芯片开发和设计团队,使得公司补链强链,落实公司价值链端纵向一体化战略。

因此,本次交易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

2、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吸收优质资源,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具备商业合理性。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公司业绩、市值作出超出相关规定的承诺和保证。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

本次交易披露前6个月内及本次交易披露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股份减持计划。

4、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真实、合法地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双方充分沟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且经过相关专业机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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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评估。本次交易围绕上市公司相控阵雷达主业纵向补链,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均有效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得以增强,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因此,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代码:

6520)。标的公司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因此,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新岗、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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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交易对方购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联合中和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对天津希格玛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

根据联合中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天津希格玛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天津希格玛100.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37,000.00万元。

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结果,本次交易中,公司结合交易谈判情况、交易对方初始取得成本等因素,对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本次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 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1周奇峰天津希格玛30.7634%股权2,033.958,037.84--10,071.80
2李颖天津希格玛19.3469%股权333.636,000.46--6,334.09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14.8324%股权2,428.032,428.03--4,856.06
4李志谦天津希格玛7.4922%股权419.252,033.66--2,452.91
5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5.6903%股权1,862.98---1,862.98
6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4.5522%股权2,912.00---2,912.00
7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4.5522%股权1,490.37---1,490.37
8李新岗天津希格玛4.2210%股权2,828.00---2,828.00
9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3.4142%股权1,117.79---1,117.79
10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天津希格玛2.2761%股权1,456.00---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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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 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有限合伙)
11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2.1569%股权1,202.00---1,202.00
12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希格玛0.7023%股权416.00---416.00
合计天津希格玛100.00%股权18,500.0018,500.00--37,000.00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人员合计持股比例取得对价合计对应估值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86.0916%28,186.0032,739.55
中芯海河2.1569%1,202.0055,728.13
军科二期0.7023%416.0059,233.95
俊鹏数能、毕方贰号6.8283%4,368.0063,969.07
李新岗4.2210%2,828.0066,998.34
合计100.0000%37,000.0037,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天津希格玛100%股权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其中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即标的管理团队股东)合计交易对价为28,186.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32,739.55万元;中芯海河交易对价为1,202.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55,728.13万元;军科二期交易对价为416.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59,233.95万元;俊鹏数能、毕方贰号合计交易对价为4,368.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63,969.07万元;李新岗交易对价为2,828.00万元,对应天津希格玛100%股东权益价值为66,998.34万元。所有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37,000.00万元。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不超过18,500.00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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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对象为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共4名交易对方。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56.9845.58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59.1347.31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53.6542.92

公司和交易对方在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公司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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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公司以本次发行的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公司股份数不为整数时,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同意豁免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中天津希格玛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37,000.00万元,其中50%以股份进行对价,即18,500.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42.93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4,309,339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周奇峰8,037.841,872,314
2李颖6,000.461,397,731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28.03565,578
4李志谦2,033.66473,716
合计18,500.004,309,339

发行对象最终取得公司发行股份数量需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5、股份锁定期安排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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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标的股份的解锁,以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同时上述解锁股份的数量包含业绩承诺方因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锁定期内,出让方持有的未解锁股份不得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具体股份锁定情况将在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6、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7、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由新股东上市公司享有,上市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份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股东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本次交易前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做补偿。

8、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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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采取竞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应不低于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4、发行金额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对象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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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获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前述募集资金用途的,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补足。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次交易进展情况等以自有、自筹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审计、评估情况,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财务数据占比计算的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标的公司交易作价金额选取指标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比重
发行股份现金收购小计
资产总额11,437.5918,500.0018,500.0037,000.00交易作价249,566.1714.83%
资产净额7,107.7218,500.0018,500.0037,000.00交易作价223,417.7516.56%
营业收入12,269.95---营业收入34,527.5635.54%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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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是国内掌握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关键核心技术并较早实现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产业化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上市公司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探测系统解决方案。上市公司目前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为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及配套的软硬件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气象探测、水利测雨领域,并逐步在民用航空、海洋监测、低空经济、公共安全监测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推广。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并在ADC、DAC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矩阵。

本次交易围绕上市公司相控阵雷达主业纵向补链,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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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股)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90,002,08041.56%-90,002,08040.75%
刘素红23,880,92011.03%-23,880,92010.81%
刘素心7,308,0003.37%-7,308,0003.31%
刘世良7,308,0003.37%-7,308,000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低碳环保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3,705,6271.71%-3,705,6271.6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500,0001.15%-2,500,0001.13%
郝蕾2,371,0001.09%-2,371,0001.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170,3941.00%-2,170,3940.98%
蒋凤银1,696,0000.78%-1,696,0000.77%
周奇峰--1,872,3141,872,3140.85%
李颖--1,397,7311,397,7310.63%
天津好希望--565,578565,5780.26%
李志谦--473,716473,7160.21%
其他股东75,591,49934.91%-75,591,49934.23%
合计216,533,520100.00%4,309,339220,842,859100.00%

注1:以上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持股数据测算;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加中通、实际控制人仍为包晓军和刘素玲,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为本次交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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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
资产合计249,566.17289,948.4616.18%235,356.65292,729.5524.38%
负债合计26,148.4249,531.9989.43%16,209.1057,292.38253.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23,417.75240,416.477.61%219,147.54235,437.177.43%
营业收入34,527.5646,797.5035.54%21,249.3031,436.5247.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61.298,150.146.38%6,330.206,000.87-5.20%
资产负债率10.48%17.08%6.61%6.89%19.57%12.68%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均有所提升;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2023年减资回购利息支出较高导致净利润较低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所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主要系标的公司业绩增长、净利润增厚;资产负债率有所提高,但整体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4、交易相关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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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以取得上述全部批准或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公司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公司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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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函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函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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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本公司与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本公司及各拟聘请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4、本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5、本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综上,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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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1、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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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4、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2、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3、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1、本人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2、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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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措施的承诺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修改公司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本承诺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本次交易终止。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向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2、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及时向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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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本企业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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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人/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4、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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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任;本人/本企业亦应将上述相关获利支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的分红收入予以扣留并冲抵前述相关款项。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含其下属企业,下同)以外的企业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不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人/本企业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2、本人/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3、本人/本企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自本次重组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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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2、若本人/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加中通、包晓军、刘素玲、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本人/本企业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本企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本企业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2、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本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持有,下同),并于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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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本人/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属实,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如有)、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如有)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如有)、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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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均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人/本企业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2、本人/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3、本人/本企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军科二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3、本人/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4、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亦应将上述相关获利支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的分红收入予以扣留并冲抵前述相关款项。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军科二期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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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军科二期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军科二期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声明及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人/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标的公司所在地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人/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人/本企业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人/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本人/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人/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增资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人/本企业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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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6、本人/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本企业自行承担。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芯海河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声明及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标的公司所在地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企业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企业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增资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5、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企业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在标的公司涉及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的股东会会议表决前将事前征求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意见。 6、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7、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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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2、如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本人/本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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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公司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公司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2、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1、本人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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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级管理人员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2、本人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根据纳睿雷达、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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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汇聚仁和天津希格玛签署《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共计三个会计年度。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承诺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00万元、2,500万元、3,100万元,三年累计不低于7,800万元。承诺净利润金额系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数,且净利润数计算时应剔除以下事项对净利润数的影响:

标的公司现有股权激励及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根据本协议约定预提的超额业绩奖励产生的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和实现净利润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向标的公司提供的各项现金资金支持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为自该等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前述资金成本均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抵扣因素。

1、业绩承诺人参考评估报告做出的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联合中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天津希格玛未来收益的预测为基础确定。天津希格玛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天津希格玛所在行业现状、所处行业地位与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天津希格玛的业务发展情况和历史年度经营情况,详细预测结果详见本报告“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四、收益法评估情况”。

2、国家高度重视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国家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在政策层面,出台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多项支持政策,大力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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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层面,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市场力量和产业生态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重组并购,促进集成电路企业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综上,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二)业绩补偿的可实现性及履约保障措施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1、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分期解锁

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在限售期届满且分期解锁条件满足之前不得进行转让,交易各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份锁定期,对交易对方持有的对价股份的分期解锁相关安排作出具体约定,详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5、股份锁定期安排”。

2、关于保持管理团队稳定的措施

为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持履行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详见本报告“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人员和债务安排”。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了核心管理团队周奇峰、李颖、李志谦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与标的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详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业绩承诺期间及业绩补偿安排”。

综上,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份锁定期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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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ruida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88522.SH
证券简称纳睿雷达
注册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港乐路2号
办公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港乐路2号
注册资本30,299.56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包晓军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4080484P
邮政编码519085
联系电话0756-366368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气象信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系珠海纳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达”),由加中通与自然人刘世良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加中通认缴出资2,333.00万元,刘世良认缴出资1,000.00万元。2014年5月22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纳睿达核发了注册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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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40000049544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纳睿达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加中通2,333.0069.997
2刘世良1,000.0030.003
合计3,333.00100.000

2014年5月30日,珠海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诚验字2014-048号),经审验,截至2014年5月30日,纳睿达已收到股东刘世良的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 600.00万元。2014年6月27日,公司已收到《备案登记通知书》,完成本次新增实收资本事项备案登记。

2015年3月12日,珠海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诚验字2015-014号),经审验,截至2015年3月12日,纳睿达已收到股东刘世良的货币出资400.00万元人民币,纳睿达实收资本增至1,00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24日公司已收到《备案登记通知书》,完成本次新增实收资本事项备案登记。

2016年8月24日,珠海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诚验字2016-055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8月12日,纳睿达新增实缴出资2,333万元,由加中通以知识产权出资,本次出资完成后,纳睿达实缴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本次出资的知识产权为加中通持有的7项专利技术,深圳市世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7项专利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世华评报字【2016】第1159号),经评估,上述7项专利权的评估价值为2,50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9月14日公司已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完成本次新增实收资本事项备案登记。

2019年7月加中通以货币资金形式置换了纳睿达成立时其认缴的注册资本。2019年7月18日,珠海正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本次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珠海正德验字【2019】0022号),经审验,纳睿达已收到股东加中通缴纳的第三期出资2,333.00万元,公司新增实收资本2,333.00万元,本次出资后,纳睿达实收资本为3,33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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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如下:

2020年11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了“天健粤审〔2020〕1988号”《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286,475,287.27元。

2020年11月22日,联合中和出具“联合中和评报字(2020)第621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7,928.04万元。

2020年11月22日,纳睿达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形式,同意公司原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202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其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对公司的出资比例相应地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020年12月3日,32名发起人加中通、刘世良、刘素红、纳睿达成、珠海金控、港湾科宏、景祥鼎富、万联广生、天泽中鼎、瑞发二期、穗开新兴、高泰云天、湖北天泽、华金领越、前沿产投、信德二期、格金广发、农金高投、高投云旗、智汇一号、创盈二号、至远叁号、天禾大健康、雨花盛世、云起盛世、陈勇、刘素心、毅达创投、毅达汇邑、互联二号、长江成长、中比基金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纳睿达截至2020年10月31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各发起人折股的依据,折为注册资本人民币11,600万元,其余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20年12月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0]7-15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拥有的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纳睿达经审计的净资产286,475,287.27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116,000,000元,资本公积170,475,287.27元。

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及纳睿达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86,475,287.27元折成总股本11,600万股,每股股份面值

2-1-80

为人民币1元,折股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1,6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00万元,折股后余额人民币170,475,287.27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20年12月9日,经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纳睿达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304080484P”的《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加中通6,428.72055.420
2刘素红1,705.78014.705
3刘世良522.0004.500
4刘素心522.0004.500
5格金广发184.9041.594
6景祥鼎富177.4801.530
7港湾科宏175.7401.515
8珠海金控162.1681.398
9万联广生154.0481.328
10云起盛世138.7361.196
11华金领越135.6041.169
12高泰云天123.3081.063
13湖北天泽123.3081.063
14纳睿达成106.4880.918
15前沿产投98.6000.850
16毅达创投91.5240.789
17互联二号91.5240.789
18农金高投77.0240.664
19毅达汇邑61.0160.526
20长江成长61.0160.526
21至远叁号58.5800.505
22雨花盛世55.4480.478
23穗开新兴46.2840.399
24高投云旗46.2840.399

2-1-81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25陈勇40.0200.345
26天泽中鼎38.5120.332
27瑞发二期38.5120.332
28信德二期30.8560.266
29智汇一号30.8560.266
30天禾大健康30.8560.266
31中比基金30.5080.263
32创盈二号12.2960.106
合计11,600.000100.000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5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6号),纳睿雷达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66.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0,496.6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081.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415.5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68,615.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0号)。

经上交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1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纳睿雷达”,股票代码“688522”。

(四)上市以来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4,666,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61,866,7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6,533,520股,本次转增股本中无限售股份于2024年5月29日上市流通。2024年6月12日,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注册资本由15,466.68万元增加至21,653.352万元。2025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上市公司实

2-1-82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16,533,520股,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378,306股后的总股本216,155,21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86,462,086股,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02,995,606股,本次转增股本中无限售股份已于2025年6月6日上市流通。2025年7月17日,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注册资本由21,653.352万元增加至30,299.5606万元。

三、最近36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包晓军、刘素玲,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天健审〔2023〕7-76号、天健审〔2024〕7-529号及天健审〔2025〕7-3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2024年末/2024年度2023年末/2023年度2022年末/2022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249,566.17235,356.6567,840.70
负债总额(万元)26,148.4216,209.1013,172.98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223,417.75219,147.5454,667.7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223,417.75219,147.5454,667.71
营业收入(万元)34,527.5621,249.3021,000.86
利润总额(万元)7,832.956,554.4211,721.63
净利润(万元)7,661.296,330.2010,595.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7,661.296,330.2010,595.3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0.300.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463.3221.52

2-1-83

六、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系统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目前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为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及配套的软硬件产品及算力算法服务,目前主要应用于气象探测、水利测雨等领域,并逐步在民用航空、海洋监测、低空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推广。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包晓军、刘素玲。包晓军、刘素玲合计持有加中通98.36%的股份,通过加中通控制公司41.56%的股份;另外,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系刘素玲的父亲、姐姐、妹妹,上述自然人属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7.77%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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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1-85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一)天津好希望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0YQ60A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工业孵化-5-424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奇峰
出资额4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5月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2、历史沿革

(1)2020年5月,设立

2020年5月,李颖和周奇峰共同出资设立天津好希望,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450.00万元。设立时,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449.5599.9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2)2021年1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12月,天津好希望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吸收NIE HONG、李杰、黄福军、田立军、杨磊、徐颖、廖海超、邱艳芬、陈敏政、金立亭、洪伟庭、邱传发、何永胜、李勇、成安宝、刘小君、夏候钧、陈萌、李嬿为新合伙人。

2-1-86

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28.7028.6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徐颖18.004.00%有限合伙人
8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9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10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11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2金立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3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4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5李勇9.002.00%有限合伙人
16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7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8夏候钧4.501.00%有限合伙人
19陈萌1.800.40%有限合伙人
20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21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3)2022年11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2年11月,天津好希望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陈萌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出资额后退出合伙企业。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30.5029.0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2-1-87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徐颖18.004.00%有限合伙人
8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9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10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11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2金立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3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4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5李勇9.002.00%有限合伙人
16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7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8夏候钧4.501.00%有限合伙人
19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20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4)2023年8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3年8月,天津好希望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金立亭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出资额后退出合伙企业。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39.5031.0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徐颖18.004.00%有限合伙人
8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2-1-88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9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10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11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2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3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4李勇9.002.00%有限合伙人
15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6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7夏候钧4.501.00%有限合伙人
18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19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5)2023年8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

2023年8月,天津好希望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夏候钧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出资额后退出合伙企业。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44.0032.0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徐颖18.004.00%有限合伙人
8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9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10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11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2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3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4李勇9.002.00%有限合伙人

2-1-89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5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6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7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18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6)2024年8月,第五次合伙人变更

2024年8月,天津好希望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李勇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出资额后退出合伙企业。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53.0034.0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徐颖18.004.00%有限合伙人
8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9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10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11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2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3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4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5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6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17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7)2025年1月,第六次合伙人变更

2025年1月,天津好希望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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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徐颖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出资额后退出合伙企业。

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71.0038.0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8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9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10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1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2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3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4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5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16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好希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171.0038.00%有限合伙人
2NIE HONG90.0020.00%有限合伙人
3黄福军27.006.00%有限合伙人
4李杰27.006.00%有限合伙人
5杨磊22.505.00%有限合伙人
6田立军22.505.00%有限合伙人
7廖海超18.004.00%有限合伙人
8邱艳芬18.004.00%有限合伙人
9陈敏政15.753.50%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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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0邱传发9.002.00%有限合伙人
11洪伟庭9.002.00%有限合伙人
12何永胜9.002.00%有限合伙人
13成安宝4.501.00%有限合伙人
14刘小君4.501.00%有限合伙人
15李嬿1.800.40%有限合伙人
16周奇峰0.450.10%普通合伙人
合计45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好希望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周奇峰持有天津好希望0.1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好希望实际控制人为周奇峰。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好希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奇峰,周奇峰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小节之“(九)周奇峰”。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天津好希望为天津希格玛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业务。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天津好希望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50.45450.46

2-1-92

负债总额0.550.55
净资产449.90449.91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0.01-0.01
净利润-0.01-0.01

注: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0.45
非流动资产450.00
总资产450.45
流动负债0.55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0.55
净资产449.9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0.01
利润总额-0.01
净利润-0.0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93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好希望未持有除天津希格玛以外的企业股权。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好希望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天津好希望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李颖38.00%自然人
2NIE HONG20.00%自然人
3黄福军6.00%自然人
4李杰6.00%自然人
5杨磊5.00%自然人
6田立军5.00%自然人
7廖海超4.00%自然人
8邱艳芬4.00%自然人
9陈敏政3.50%自然人
10邱传发2.00%自然人
11洪伟庭2.00%自然人
12何永胜2.00%自然人
13成安宝1.00%自然人
14刘小君1.00%自然人
15李嬿0.40%自然人
16周奇峰0.10%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10、穿透锁定情况本次交易中,天津好希望作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以及本次交易补偿义务人,其合伙人参照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标准,承诺锁定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2-1-94

“1、合伙企业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在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间内,本人承诺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

2、根据合伙协议、天津希格玛股权激励计划约定,如本人在服务期届满前触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导致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根据合伙协议、天津希格玛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方式和价格回购本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不受前述限制。如发生前述情形的,本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锁定期的要求。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聚仁诚长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2UM3T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407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奇峰
出资额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9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历史沿革

(1)2021年10月,设立

2021年10月,李颖和周奇峰共同出资设立聚仁诚长,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0万元。

设立时,聚仁诚长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2-1-95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990.0099.0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10.001.00%普通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自设立以来,聚仁诚长的产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仁诚长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990.0099.0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10.001.00%普通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仁诚长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周奇峰持有聚仁诚长1.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聚仁诚长实际控制人为周奇峰。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仁诚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奇峰,周奇峰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小节之“(九)周奇峰”。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聚仁诚长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奇峰和李颖夫妇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业务。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2-1-96

聚仁诚长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7.9067.90
负债总额67.9267.92
净资产-0.02-0.02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注: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67.90
总资产67.90
流动负债67.92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67.92
净资产-0.0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简要现金流量表

2-1-97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仁诚长未持有除天津希格玛以外的企业股权。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仁诚长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聚仁诚长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李颖99.00%自然人
2周奇峰1.00%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

(三)聚贤诚长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0YBX4X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407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奇峰
出资额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1-98

2、历史沿革

(1)2021年9月,设立

2021年9月,李颖和周奇峰共同出资设立聚贤诚长,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0万元。

设立时,聚贤诚长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990.0099.0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10.001.00%普通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自设立以来,聚贤诚长的产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贤诚长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990.0099.0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10.001.00%普通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贤诚长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周奇峰持有聚贤诚长1.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聚贤诚长实际控制人为周奇峰。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贤诚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奇峰,周奇峰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小节之“(九)周奇峰”。

2-1-99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聚贤诚长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奇峰和李颖夫妇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业务。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聚贤诚长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4.3254.32
负债总额54.3354.33
净资产-0.01-0.01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注: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54.32
总资产54.32
流动负债54.34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54.34
净资产-0.0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2-1-100

项目2024年度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贤诚长未持有除天津希格玛以外的企业股权。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聚贤诚长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聚贤诚长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李颖99.00%自然人
2周奇峰1.00%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

(四)财汇聚仁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0YU72U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407

2-1-101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奇峰
出资额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历史沿革

(1)2021年9月,设立

2021年9月,李颖和周奇峰共同出资设立财汇聚仁,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0万元。设立时,财汇聚仁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990.0099.0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10.001.00%普通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自设立以来,财汇聚仁的产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财汇聚仁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李颖990.0099.00%有限合伙人
2周奇峰10.001.00%普通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财汇聚仁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2-1-102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周奇峰持有财汇聚仁1.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财汇聚仁实际控制人为周奇峰。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财汇聚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奇峰,周奇峰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小节之“(九)周奇峰”。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财汇聚仁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奇峰和李颖夫妇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业务。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财汇聚仁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0.7440.74
负债总额40.7540.75
净资产-0.01-0.01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注: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40.74
总资产40.74
流动负债40.75
非流动负债-

2-1-103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总负债40.75
净资产-0.0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财汇聚仁未持有除天津希格玛以外的企业股权。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财汇聚仁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财汇聚仁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李颖99.00%自然人
2周奇峰1.00%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

2-1-104

管理产品,下同。

(五)俊鹏数能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UHE63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38号国际商会大厦A栋1821-1822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6,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9月29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历史沿革

(1)2020年9月,设立

2020年9月,芦德玲和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鹏实业”)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俊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6,000.00万元。设立时,深圳市俊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800.0080.00%普通合伙人
2芦德玲1,200.002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2)2020年12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20年12月,深圳市俊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芦德玲将其占企业1.66667%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陈标,一致同意合伙人芦德玲将其占企业6.66667%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马乐群,一致同意企业名称由“深圳市俊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成“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105

本次变更完成后,俊鹏数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800.0080.00%普通合伙人
2芦德玲700.0011.66666%有限合伙人
3马乐群400.006.66667%有限合伙人
4陈标100.001.66667%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3)2021年4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4月,俊鹏数能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芦德玲将其占企业5.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柯艺玲,一致同意合伙人芦德玲将其占企业1.3333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张河忠。本次变更完成后,俊鹏数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800.0080.00%普通合伙人
2马乐群400.006.66667%有限合伙人
3芦德玲320.005.33333%有限合伙人
4柯艺玲300.005.00%有限合伙人
5陈标100.001.66667%有限合伙人
6张河忠80.001.33333%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4)2021年5月,第三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5月,俊鹏数能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芦德玲将其占企业2.5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新岗。

本次变更完成后,俊鹏数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800.0080.00%普通合伙人
2马乐群400.006.66667%有限合伙人
3柯艺玲300.005.00%有限合伙人
4芦德玲170.002.83333%有限合伙人
5李新岗150.002.50%有限合伙人

2-1-106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6陈标100.001.66667%有限合伙人
7张河忠80.001.33333%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5)2021年11月,第四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11月,俊鹏数能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芦德玲将其占企业2.8333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张迪,一致同意合伙人李新岗将其占企业0.5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张迪,一致同意合伙人李新岗将其占企业2.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完成后,俊鹏数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920.0082.00%普通合伙人
2马乐群400.006.66667%有限合伙人
3柯艺玲300.005.00%有限合伙人
4张迪200.003.33333%有限合伙人
5陈标100.001.66667%有限合伙人
6张河忠80.001.33333%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6)2021年11月,第五次合伙人变更

2021年11月,俊鹏数能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占企业1.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田强,一致同意合伙人马乐群将其占企业5.0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田强。

本次变更完成后,俊鹏数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860.0081.00%普通合伙人
2田强360.006.00%有限合伙人
3柯艺玲300.005.00%有限合伙人
4张迪200.003.33%有限合伙人
5陈标100.001.67%有限合伙人
6马乐群100.001.67%有限合伙人

2-1-107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7张河忠80.001.33%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俊鹏数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4,860.0081.00%普通合伙人
2田强360.006.00%有限合伙人
3柯艺玲300.005.00%有限合伙人
4张迪200.003.33%有限合伙人
5陈标100.001.67%有限合伙人
6马乐群100.001.67%有限合伙人
7张河忠80.001.33%有限合伙人
合计6,0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俊鹏数能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俊鹏数能81.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贝祥云持有俊鹏实业100%股份,俊鹏数能实际控制人为贝祥云。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063F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盐田区永安南三街盐田港普洛斯国际物流园一期办公楼20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1-108

法定代表人贝祥云
出资额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月9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礼仪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与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俊鹏数能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俊鹏数能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963.506,174.49
负债总额-200.00
净资产5,963.505,974.49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11.00-37.66
净利润-11.00-37.66

注: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226.37
非流动资产5,737.13
总资产5,963.50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2-1-109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总负债-
净资产5,963.5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11.00
利润总额-11.00
净利润-11.0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0.4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8.1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7.6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外,俊鹏数能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2652%注射剂药品制造
2深圳市时耕科技有限公司5.00%商业数智化服务
3深圳市吉祥云科技有限公司1.4090%软件开发
4无锡融卡科技有限公司1.0040%电子认证服务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俊鹏数能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俊鹏数能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2-1-110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81.00%-
1-1贝祥云100.00%自然人
2田强6.00%自然人
3柯艺玲5.00%自然人
4张迪3.33%自然人
5马乐群1.67%自然人
6陈标1.67%自然人
7张河忠1.33%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

(六)毕方贰号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MPF9Y36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婺州街55号6楼601(自主申报)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2,8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9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21年9月,设立

2021年9月,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前海德弘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用名: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毕方贰号,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8,600.00万元。

设立时,毕方贰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8,500.0098.84%有限合伙人

2-1-111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投资有限公司
2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1.16%普通合伙人
合计8,600.00100.00%-

(2)2021年9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及第一次增资

2021年9月,毕方贰号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王明旺、郎洪平、陈家良、赖栋安、杨凯翀,叶丽娟、汪小娟入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8,6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8,600.00万元。本次变更完成后,毕方贰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8,500.0029.72%有限合伙人
2郎洪平6,000.0020.98%有限合伙人
3王明旺5,000.0017.48%有限合伙人
4陈家良4,000.0013.99%有限合伙人
5赖栋安3,000.0010.49%有限合伙人
6杨凯翀1,100.003.85%有限合伙人
7叶丽娟800.002.80%有限合伙人
8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0.35%普通合伙人
9汪小娟100.000.35%有限合伙人
合计28,600.00100.00%-

(3)2022年5月,第二次增资

2022年5月,毕方贰号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深圳市前海德弘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62.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增资5,27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郎洪平以货币方式增资2,0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陈家良以货币方式增资3,5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赖栋安以货币方式增资2,0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杨凯翀以货币方式增资4,900.00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28,6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6,332.00万元。

2-1-112

本次变更完成后,毕方贰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3,770.0029.72%有限合伙人
2郎洪平8,000.0017.27%有限合伙人
3陈家良7,500.0016.19%有限合伙人
4杨凯翀6,000.0012.95%有限合伙人
5王明旺5,000.0010.79%有限合伙人
6赖栋安5,000.0010.79%有限合伙人
7叶丽娟800.001.73%有限合伙人
8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2.000.35%普通合伙人
9汪小娟100.000.22%有限合伙人
合计46,332.00100.00%-

(4)2023年3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及减资

2023年3月,毕方贰号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合伙人深圳市前海德弘联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由162.00万元减少至115.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由13,770.00万元减少至8,5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王明旺认缴出资额由5,000.00万元减少至3,5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郎洪平认缴出资额由8,000.00万元减少至5,6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陈家良认缴出资额由7,500.00万元减少至5,25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赖栋安认缴出资额由5,000.00万元减少至3,787.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杨凯翀认缴出资额由6,000.00万元减少至4,200.00万元,一致同意合伙人叶丽娟认缴出资额由800.00万元增加至808.00万元,一致同意深圳市德弘元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一致同意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46,332.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2,860.00万元。本次变更完成后,毕方贰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8,500.0025.87%有限合伙人
2郎洪平5,600.0017.04%有限合伙人

2-1-113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3陈家良5,250.0015.98%有限合伙人
4杨凯翀4,200.0012.78%有限合伙人
5赖栋安3,787.0011.52%有限合伙人
6王明旺3,500.0010.65%有限合伙人
7深圳市德弘元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0.003.04%有限合伙人
8叶丽娟808.002.46%有限合伙人
9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000.35%普通合伙人
10汪小娟100.000.30%有限合伙人
合计32,860.00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毕方贰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8,500.0025.87%有限合伙人
2郎洪平5,600.0017.04%有限合伙人
3陈家良5,250.0015.98%有限合伙人
4杨凯翀4,200.0012.78%有限合伙人
5赖栋安3,787.0011.52%有限合伙人
6王明旺3,500.0010.65%有限合伙人
7深圳市德弘元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0.003.04%有限合伙人
8叶丽娟808.002.46%有限合伙人
9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000.35%普通合伙人
10汪小娟100.000.30%有限合伙人
合计32,86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毕方贰号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2-1-114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联信”)直接持有毕方贰号0.35%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毕方贰号

0.0151%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毕方贰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章焕城持有德弘联信

73.50%股份,毕方贰号实际控制人为章焕城。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28828B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焕城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2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毕方贰号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毕方贰号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1-115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1,421.3731,607.16
负债总额0.080.08
净资产31,421.2931,607.08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185.78-475.77
净利润-185.78-475.77

注: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64.19
非流动资产31,357.18
总资产31,421.37
流动负债0.08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0.08
净资产31,421.29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134.18
利润总额-134.18
净利润-134.18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6.34

2-1-116

项目2024年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5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85.78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外,毕方贰号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7400%专注于生产过程中在线质量测控技术和机器视觉技术研发
2江西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764%研发、生产、销售各类单面和双面高性能电解铜箔系列产品
3江西萨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9216%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与封测一体
4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350%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5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3220%制造锂电、超电行业全自动卷绕、叠片等中段设备
6华羿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4200%半导体功率器件研发设计、封测和销售
7深圳惠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173%高性能电解铜箔等新材料领域研发、生产、销售
8浙江港流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873%功能性环氧复合材料卷材地板制造
9湖北龙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000%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0成都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2.3256%AIoT芯片设计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毕方贰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SX516。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毕方贰号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金华金开领信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5.87%-
1-1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00.00%-
1-1-1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100.00%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2郎洪平17.04%自然人

2-1-117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3陈家良15.98%自然人
4杨凯翀12.78%自然人
5赖栋安11.52%自然人
6王明旺10.65%自然人
7深圳市德弘元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4%-
7-1平潭阳光智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9.65%-
7-1-1福建阳光睿远实业有限公司99.00%-
7-1-1-1林宏历99.00%自然人
7-1-1-2国晓彤1.00%自然人
7-1-2福建阳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1.00%-
7-1-2-1阳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00%-
7-1-2-1-1陈晶60.00%自然人
7-1-2-1-2欧晓兰40.00%自然人
7-2侯倩29.85%自然人
7-3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0.50%-
7-3-1章焕城73.50%自然人
7-3-2刘军辉24.50%自然人
7-3-3姚高升2.00%自然人
8叶丽娟2.46%自然人
9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见7-3)0.35%-
10汪小娟0.30%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

(七)中芯海河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AUN56D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座512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熠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1-118

出资额110,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7日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18年3月,设立

2018年3月,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和天津熠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中芯海河,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110,500.00万元。设立时,中芯海河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70,000.0063.35%有限合伙人
2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27.15%有限合伙人
3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10,000.009.05%有限合伙人
4天津熠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0.45%普通合伙人
合计110,500.00100.00%-

自设立以来,中芯海河的产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芯海河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70,000.0063.35%有限合伙人
2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27.15%有限合伙人
3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10,000.009.05%有限合伙人
4天津熠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0.45%普通合伙人
合计110,5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芯海河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2-1-119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芯海河无实际控制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熠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AGU60Q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65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3月13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中芯海河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芯海河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92,856.27230,291.87
负债总额7.027.90
净资产192,849.26230,283.97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3,759.9327,451.79
净利润3,759.9327,451.79

注: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1-120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18,275.46
非流动资产174,580.81
总资产192,856.27
流动负债7.02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7.02
净资产192,849.26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3,759.93
利润总额3,759.93
净利润3,759.93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64.7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609.5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105.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739.08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外,中芯海河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天津海河高芯电子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714%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天津海赛芯通电子信息技术合伙19.9981%电子信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2-1-121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企业(有限合伙)服务
3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0.2569%工业芯片设计
4砺铸智能设备(天津)有限公司12.7525%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装备开发、制造与销售服务
5天津绿菱气体股份有限公司0.8622%半导体行业特种气体
6埃克斯工业有限公司6.4526%半导体产业智能工业解决方案
7翼方健数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4.1747%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8杭州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592%驱动芯片生产制造
9广东巨风半导体有限公司7.5942%电源管理芯片研发
10天津市永钛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4619%股权投资
11上海哥瑞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6168%智慧生产解决方案相关的软件服务
12熵熵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21.0526%集成电路技术开发
13赫千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7.3633%先进整车电子架构设计,并提供网关/控制器与传感器芯片、模组及整机产品
14合肥市智芯科技有限公司6.5838%汽车半导体芯片生产设计
15智毅聚芯微电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13.0092%高性能模拟核心器件的研发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芯海河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EA081。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中芯海河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63.35%-
1-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00%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2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7.15%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3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9.05%-
3-1中芯晶圆股权投资(上海)有限公司100.00%-
3-1-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 有限公司100.00%-
3-1-1-1中芯集电投资(上海)有限公司100.00%-

2-1-122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3-1-1-1-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100.00%上市公司
4天津熠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0.45%-
4-1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80.00%-
4-1-1上海芯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5.00%-
4-1-1-1共青城兴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50%-
4-1-1-1-1高永岗20.00%自然人
4-1-1-1-2孙玉望18.00%自然人
4-1-1-1-3冉昶13.00%自然人
4-1-1-1-4汪时辉13.00%自然人
4-1-1-1-5赵森11.00%自然人
4-1-1-1-6王心然9.00%自然人
4-1-1-1-7邱忠乐9.00%自然人
4-1-1-1-8张小刚7.00%自然人
4-1-1-2共青城聚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50%-
4-1-1-2-1孙玉望26.00%自然人
4-1-1-2-2冉昶22.00%自然人
4-1-1-2-3汪时辉22.00%自然人
4-1-1-2-4赵森20.00%自然人
4-1-1-2-5高永岗10.00%自然人
4-1-2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参见3-1-1)19.51%-
4-1-3宁波月湖香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50%-
4-1-3-1宁波市海曙月湖宾馆80.00%-
4-1-3-1-1徐慧勇85.00%自然人
4-1-3-1-2劳燕燕10.00%自然人
4-1-3-1-3汪桂荣5.00%自然人
4-1-3-2徐慧勇20.00%自然人
4-1-4宁波道至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7.50%-
4-1-4-1丰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6.92%-
4-1-4-1-1祝信标80.00%自然人
4-1-4-1-2汪伟英20.00%自然人
4-1-4-2祝鹏飞23.08%自然人
4-1-5芯空间控股有限公司10.49%-

2-1-123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4-1-5-1宁波月湖香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参见4-1-3)100.00%-
4-2上海芯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参见4-1-1)20.00%-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

(八)军科二期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DUTC3L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58室-82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20年7月,设立

2020年7月,俞伟明、张强、常州武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军科二期,设立时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3,500.00万元。

设立时,军科二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俞伟明1,400.0040.00%有限合伙人
2张强1,295.0037.00%有限合伙人
3常州武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00.0020.00%有限合伙人
4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5.003.00%普通合伙人
合计3,500.00100.00%-

2-1-124

自设立以来,军科二期的产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军科二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俞伟明1,400.0040.00%有限合伙人
2张强1,295.0037.00%有限合伙人
3常州武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00.0020.00%有限合伙人
4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5.003.00%普通合伙人
合计3,500.00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军科二期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御投资”)持有军科二期3.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熊壮,因此,熊壮为军科二期实际控制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YBRT1B
主要经营场所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50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熊壮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日

2-1-125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5、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军科二期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及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军科二期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272.813,297.18
负债总额--
净资产2,272.813,297.18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24.36-56.03
净利润-24.36-56.03

注: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272.81
非流动资产2,000.00
总资产2,272.81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
净资产2,272.8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利润表

2-1-126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24.36
利润总额-24.36
净利润-24.36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0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5.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0.06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外,军科二期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上海威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7525%固态存储产品
2西安智多晶微电子有限公司0.8418%集成电路制造

8、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军科二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JZ182。

9、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军科二期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情况如下: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1俞伟明40.00%自然人
2张强37.00%自然人
3常州武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
3-1江苏武进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00%-
3-1-1常州市武进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 办公室100.00%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

2-1-127

层级各层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最终持有人类型/停止穿透原因
4杭州华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
4-1上海振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
4-1-1上海军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1.00%-
4-1-1-1熊壮60.00%自然人
4-1-1-2张强20.00%自然人
4-1-1-3金伟10.00%自然人
4-1-1-4沈愔10.00%自然人
4-1-2国科高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9.00%-
4-1-2-1金伟70.00%自然人
4-1-2-2陈代刚20.00%自然人
4-1-2-3熊壮10.00%自然人
4-1-3沈愔10.00%自然人
4-2上海军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参见4-1-1)30.00%-
4-3熊壮20.00%自然人

注:“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下同。

(九)周奇峰

1、基本情况

姓名周奇峰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2005年8月至今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周奇峰和李颖夫妇共同直接持有天津希格玛50.11%股权,通过天津好希望、聚

2-1-128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合计控制天津希格玛28.49%股权,深圳希格玛为天津希格玛全资子公司
2020年9月至今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奇峰和李颖夫妇共同直接持有天津希格玛50.11%股权,通过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合计控制天津希格玛28.49%股权
1999年10月至今深圳市博得瑞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9年11月06日被吊销,未注销)董事、总经理持有5%股份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5月末,除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外,周奇峰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出资额 (万元)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天津好希望450.00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持有天津好希望0.10%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聚仁诚长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持有聚仁诚长1.00%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聚贤诚长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持有聚贤诚长1.00%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财汇聚仁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持有财汇聚仁1.00%股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深圳市博得瑞通电气系统有限公司300.00电气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器材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持有5%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2-1-129

(十)李颖

1、基本情况

姓名李颖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2020年8月至今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奇峰和李颖夫妇共同直接持有天津希格玛50.11%股权,通过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合计控制天津希格玛28.49%股权,深圳希格玛为天津希格玛全资子公司
2020年4月至今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奇峰和李颖夫妇共同直接持有天津希格玛50.11%股权,通过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合计控制天津希格玛28.49%股权
2020年9月至今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周奇峰和李颖夫妇共同直接持有天津希格玛50.11%股权,通过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合计控制天津希格玛28.49%股权
1994年5月至今深圳市口口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1年1月10日被吊销,未注销)监事持有40.00%股权
2005年7月至今深圳市东画软件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0年12月31日被吊销,未注销)监事-
1996年5月至今深圳市希格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20%股权
1996年7月至今深圳市希格玛投资有限公司电子分公司(该公司已于2004年02月27日被吊销,未注销)负责人持有总公司深圳市希格玛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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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外,李颖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出资额 (万元)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天津好希望450.00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持有天津好希望14.80%股权
2聚仁诚长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持有聚仁诚长99.00%股权
3聚贤诚长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持有聚贤诚长99.00%股权
4财汇聚仁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持有财汇聚仁99.00%股权
5深圳市希格玛投资有限公司1,000.00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持有20%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6深圳市希格玛投资有限公司电子分公司-开发及经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信产品及计算机配件(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持有总公司深圳市希格玛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并担任负责人
7深圳市口口乐贸易有限公司50.00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持有40%股权,并担任监事

(十一)李志谦

1、基本情况

姓名李志谦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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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2021年11月-2024年11月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计经理间接持有其总公司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7.4922%股权
2020年8月至今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总监直接持有7.4922%股权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外,李志谦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情况。

(十二)李新岗

1、基本情况

姓名李新岗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303196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2002年至今深圳市信利康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51.00%股权
2015年6月至今安徽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直接持有6.1040%股权
2022年3月至今深圳市集贤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60.00%股权
2022年10月至今泾县集贤居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间接持有40.2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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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2022年4月-2022年10月吉林海通奕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0月已注销

注:吉林海通奕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22年10月注销。

3、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外,李新岗其他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出资额 (万元)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深圳市信利康电子有限公司1,0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玩具产品、电子线路板、电子元器件与电子模块的研发设计与销售;照明产品、音视频产品、家用产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玩具类电子线路板的生产;玩具产品、电子线路板、电子元器件与电子模块的生产;照明产品、音视频产品、家用产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直接持有5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安徽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28.00计算机软硬件、语音数码产品、玩具、教学用具、通讯设备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系统工程;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研发、销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直接持有6.1040%股权,并担任董事
3深圳市集贤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直接持有60.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4泾县集贤居民宿管理有限公司500.00一般经营项目是: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间接持有40.2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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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本次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为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俊鹏数能、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其中,周奇峰和李颖为夫妻关系,周奇峰和李志谦为一致行动人,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周奇峰,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为周奇峰、李颖的持股平台。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超过5%。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不构成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

五、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及其各自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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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及其各自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八、交易对方穿透披露的合计人数

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的法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且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口径穿透计算,则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人,标的公司股东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亦未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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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份。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96HT3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奇峰
注册资本1,193.3357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工业孵化-5-2328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情况

(一)2017年12月,标的公司的设立

天津希格玛设立于2017年12月22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由杨志勋出资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3%;由周奇峰出资97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6%;由周翔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由李志谦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由吕伦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设字[2017]第00062327号。

2018年1月5日,天津东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津东盛验字〔2018〕第001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月3日止,天津希格玛已收到全部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整。

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杨志勋3.00货币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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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976.00货币97.60%
周翔1.00货币0.10%
李志谦10.00货币1.00%
吕伦10.00货币1.00%
合计1,000.00-100.00%

(二)2019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周奇峰将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9%(出资额9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李志谦。

2019年6月27日,周奇峰与李志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股权转让事宜。

2019年7月4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19]第00166559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杨志勋3.00货币0.30%
周奇峰886.00货币88.60%
周翔1.00货币0.10%
李志谦100.00货币10.00%
吕伦10.00货币1.00%
合计1,000.00-100.00%

(三)2019年10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年10月20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标的公司同意周奇峰将其在公司中占有的1.7%(出资额17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杨志勋;标的公司同意吕伦将其在公司中占有的1%(出资额1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杨志勋。

2019年10月20日,周奇峰与杨志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股权转让事宜;2019年10月20日,吕伦与杨志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股权转让事宜。

2-1-137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19]第00175453号。本次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869.00货币86.90%
李志谦100.00货币10.00%
杨志勋30.00货币3.00%
周翔1.00货币0.10%
合计1,000.00-100.00%

(四)2020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0年4月23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周翔将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0.1%(出资额1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周奇峰。

2020年4月23日,周翔与周奇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股权转让事宜。

2020年4月24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0]第00186600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870.00货币87.00%
李志谦100.00货币10.00%
杨志勋30.00货币3.00%
合计1,000.00-100.00%

(五)2020年5月,第一次增资

2020年5月12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股东;同意标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变更为1,177.00万元。

2020年5月15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

2-1-138

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0]第00188519号。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870.00货币73.92%
李志谦100.00货币8.50%
杨志勋30.00货币2.55%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5.03%
合计1,177.00-100.00%

(六)2020年9月,第二次增资

2020年8月16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股东;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1,177.00万元变更为1,327.8974万元。2020年9月11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0]第00198747号。

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870.00货币65.5171%
李志谦100.00货币7.5307%
杨志勋30.00货币2.2592%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3.3293%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90.5384货币6.8182%
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90货币4.5455%
合计1,327.8974-100.00%

(七)2020年10月,第三次增资

2020年10月19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股东,通过增加新股东来增加注册资本金;同意

2-1-139

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1,327.8974万元变更为1,358.0769万元,增加注册资本金30.1795万元,原股东一致同意放弃对标的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2020年10月20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0]第00201479号。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870.00货币64.0612%
李志谦100.00货币7.3634%
杨志勋30.00货币2.2090%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3.0331%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90.5384货币6.6667%
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90货币4.4444%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1795货币2.2222%
合计1,358.0769-100.00%

(八)2021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1年10月29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诗寰、李颖、李新岗为新股东;同意周奇峰将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3%、4%、5%、5%、5%、4%、2%及0.7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周诗寰、李颖、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李新岗;同意李志谦将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0.78%的股权转让给李新岗。

根据决议,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商一致同意

2-1-140

股权转让事宜。2021年11月23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1]第00236681号。本次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479.9604货币35.3412%
李志谦89.4070货币6.5834%
杨志勋30.00货币2.2090%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3.0331%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90.5384货币6.6667%
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90货币4.4444%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1795货币2.2222%
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23货币3.00%
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4.00%
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38货币5.00%
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4.00%
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15货币2.00%
周诗寰67.9038货币5.00%
李颖67.9038货币5.00%
李新岗20.3712货币1.50%
合计1,358.0769-100.00%

(九)2022年3月,第五次股权转让和第四次增资

2022年2月17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景明、上海祥禾涌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标的公司新股东;同意周奇峰将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12%、1.190478%及0.11905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颖、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徐景明;同意新股东上海祥禾涌骏

2-1-141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景明共同增资增加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1,358.0769万元变更为1,501.6451万元。

根据决议,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商一致同意股权转让事宜。2022年3月17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2]第00248298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299.2068货币19.925267%
李颖230.8730货币15.374671%
李志谦89.4070货币5.953937%
周诗寰67.9038货币4.521961%
杨志勋30.00货币1.997809%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1.787073%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90.5384货币6.029281%
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90货币4.019525%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1795货币2.009762%
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23货币2.713178%
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3.617572%
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38货币4.521961%
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3.617572%
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15货币1.808783%
李新岗20.3712货币1.356592%
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1017货币1.937988%
徐景明2.9102货币0.193801%
上海祥禾涌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29.3407货币8.613267%

2-1-142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有限合伙)
合计1,501.6451-100.00%

(十)2022年3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2年2月27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杨志勋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1.997809%(对应注册资本30万元)的股权以1,652.3364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新岗。2022年2月27日,杨志勋与李新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股权转让事宜。

2022年3月21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滨海新区)登记内变字[2022]第00248552号。本次变更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299.2068货币19.925267%
李颖230.8730货币15.374671%
李志谦89.4070货币5.953937%
周诗寰67.9038货币4.521961%
李新岗50.3712货币3.354401%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1.787073%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90.5384货币6.029281%
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90货币4.019525%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1795货币2.009762%
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23货币2.713178%
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3.617572%
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38货币4.521961%
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3.617572%
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15货币1.808783%
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1017货币1.937988%
徐景明2.9102货币0.193801%

2-1-143

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上海祥禾涌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9.3407货币8.613267%
合计1,501.6451-100.00%

(十一)2024年5月,第一次减资

2024年3月22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祥禾涌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由标的公司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1,501.6451万元减少至1,311.9454万元,其中定向减少深圳松禾创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60.359万元,定向减少上海祥禾涌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129.3407万元。同日,天津希格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减资公告,截至公告期满,未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2024年5月7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高新)登字[2024]第00067907号。本次减资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299.2068货币22.8063%
李颖230.8730货币17.5978%
李志谦89.4070货币6.8148%
周诗寰67.9038货币5.1758%
李新岗50.3712货币3.8394%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货币13.4914%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90.5384货币6.9011%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1795货币2.3004%
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23货币3.1055%
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4.1407%
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38货币5.1758%
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4.1407%
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15货币2.0703%

2-1-144

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1017货币2.2181%
徐景明2.9102货币0.2218%
合计1,311.9454-100.00%

(十二)2024年11月,第二次减资

2024年9月20日,天津希格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1,311.9454万元减少至1,193.3357万元,其中定向减少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9.1017万元,定向减少徐景明所持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9102万元,定向减少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4.7988万元,定向减少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1.7990万元。同日,天津希格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减资公告,截至公告期满,未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决议,讯飞海河(天津)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徐景明通过定向减资退出并不再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剩余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7396万元,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3805万元。根据中芯海河(甲方)、天津希格玛(乙方)及周奇峰、李颖、李志谦、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合称“丙方”)于2024年9月20日签署的《关于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暨减资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各方同意,若后续在公司的控制权整体出售或其他经乙方或丙方发起或认可的交易中,甲方剩余股权的出售价格低于人民币1,191.6667万元(若系出售部分剩余股权,则出售价格应不低于出售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前述金额,以下简称“目标金额”),否则乙方及丙方应对差额部分金额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先由乙方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若乙方的自有资金不足以补偿全部差额时,则由丙方之间按照其各自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分别承担剩余差额部

2-1-145

分金额的补偿责任。各方同意,在计算前述补偿金额时,应当扣除公司已向甲方分配或分派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分配。”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中,中芯海河拟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定价高于《关于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暨减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价格。2024年11月6日,天津希格玛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高新)登字[2024]第00106465号。

本次减资完成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 方式持股比例
周奇峰299.2068货币25.07314%
李颖230.8730货币19.34686%
李志谦89.4070货币7.49219%
周诗寰67.9038货币5.69025%
李新岗50.3712货币4.22104%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00货币14.83237%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5.7396货币2.15695%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805货币0.70228%
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23货币3.41415%
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4.55221%
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38货币5.69025%
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31货币4.55221%
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15货币2.27610%
合计1,193.3357-100.00%

(十三)2024年12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24年12月20日,周奇峰与周诗寰签订《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周诗寰将持有的天津希格玛5.69025%的股权共

67.9038万元的实收资本(注册资金)以无偿让渡方式转让给周奇峰。周诗寰为周奇峰与李颖之女儿,本次股权转让是家庭内部资产的调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2-1-14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周奇峰367.1130.76%
2李颖230.8719.35%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14.83%
4李志谦89.417.49%
5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5.69%
6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4.55%
7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4.55%
8李新岗50.374.22%
9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3.41%
10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2.28%
11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5.742.16%
12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80.70%
合计1,193.34100.00%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一)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股权架构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周奇峰367.1130.76%
2李颖230.8719.35%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14.83%
4李志谦89.417.49%
5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5.69%
6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4.55%
7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4.55%
8李新岗50.374.22%
9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3.41%
10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2.28%
11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5.742.16%
12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80.70%
合计1,193.34100.00%

2-1-147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周奇峰和李颖共同直接持有天津希格玛50.11%股份,通过天津好希望、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合计控制天津希格玛28.49%股份,周奇峰的一致行动人李志谦持有天津希格玛7.49%股份。周奇峰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周奇峰、李颖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标的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是否涉及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投资协议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安排,不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2-1-148

四、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一)下属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设有1家全资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8833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奇峰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407
成立日期2005年8月12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微电子、集成电路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设计、开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下属子公司深圳希格玛的历史沿革

1、2005年8月,深圳希格玛的设立

2005年8月12日,北京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希格玛”)和李颖共同出资设立了深圳希格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深圳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光华验字[2005]034号)。设立时,深圳希格玛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49.0098.00%
2李颖1.002.00%
合计50.00100.00%

2、2006年1月,第一次增资

2005年12月28日,深圳希格玛召开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北京希格玛增加出资931万,李颖增加出资19万,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增至人民币1,000万。增资后北京希格玛的出资额为980万,出资比例占98%,李颖的出资额为20万,出资比例占2%。深圳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国泰验字[2006]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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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项进行了核准。本次变更后,深圳希格玛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980.0098.00%
2李颖20.002.00%
合计1,000.00100.00%

3、2020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和第二次增资

2020年8月27日,深圳希格玛召开第一届第六次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颖将其所占公司2%的股权及对应的出资额20万元以51.100630万元转让给天津希格玛。同意股东北京希格玛将其所占公司98%的股权及对应的出资额980万元以2,503.930854万元转让给天津希格玛。2020年8月31日,天津希格玛分别与李颖、北京希格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希格玛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

2020年9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项进行了核准。本次变更后,深圳希格玛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出资比例
1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代码:

6520)。标的公司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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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集成电路设计”。因此,标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集成电路”,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工信部是半导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是半导体行业的主要自律组织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汇集企业要求,反映行业发展呼声;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等任务。

2、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半导体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大力支持半导体行业的发展。

半导体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政策如下: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颁布部门主要内容发布 时间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发改委将“集成电路设计”纳入鼓励级目录202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瞄准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2021年
3《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发改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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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颁布部门主要内容发布 时间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4《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加快基础材料、关键芯片、高端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关键软件等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推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合理有效投资2020年
5《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推出一系列支持性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和国际合作政策2020年
6《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在电子信息领域,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大型计算设备设计、个人计算机及智能终端设计、人工智能时尚创意设计、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设备、仿真模拟系统设计等2019年
7《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对满足要求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的优惠政策2018年
8《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发改委明确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功率器件等电子核心产业的范围地位,并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017年
9《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构建先进技术体系,打造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带动集成电路,核心元件等薄弱环节实现根本性突破2016年
10《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

加大集成电路等自主软硬件产品和网络安全技术攻关和推广力度;全力攻克集成电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技术

2016年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提出着力发展集成电路、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的决定2010年

(二)主营业务介绍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并在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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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矩阵。标的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延展性和适用性,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能家居等多个领域,可满足不同下游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并将进一步扩展在相控阵雷达等领域的应用。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

标的公司为Fabless模式芯片设计企业,专注于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等生产制造环节均通过委外方式实现,标的公司总体业务流程图如下所示:

(四)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标的公司采用集成电路行业典型的芯片设计公司Fabless模式,即无晶圆厂模式,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将晶圆制造和封测等业务外包给专门的晶圆制造、封测厂商。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光电传感器芯片、MCU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

1、研发模式

标的公司将研发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驱动力,时刻关注产业动态和技术革新,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客户特点,自主选择产品研发方向。标的公司的主要研发流程包括立项、整体系统方案设计、软硬件方案设计、模块设计、软硬件协同仿真验证、版图设计与开发、后仿真验证、流片评审、工程批试产、验收结项等相关环节。

2、采购及生产模式

在Fabless模式下,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和销售,不直接参与芯片生产,芯片的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通过委外方式完成。

根据终端产品市场需求变化,公司设计人员定义芯片产品的参数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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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据此完成元器件和布图设计。晶圆厂根据设计图完成掩膜板的制作后,进行投片生产。晶圆制作完成后,晶圆厂根据公司指令将晶圆发至指定的封测厂,进行封装测试,形成集成电路成品,成品测试合格后入库。报告期内,公司合作的晶圆制造厂商主要为华虹半导体、台积电、华润上华和中芯国际。

3、销售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涵盖方案商、ODM厂商和终端厂商,同时也有少量的分销商,所有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产品定价原则为根据产品的类型和数量综合考虑,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五)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要业务产能、产量等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采用Fabless的运营模式,自身不从事生产活动,不存在产能不足或过剩的情况。公司的晶圆和成品芯片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测情况进行备货,通过订单形式委托供应商生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年度单位产量销量产销率
2023年万颗(单颗芯片)10,680.7610,915.24102.20%
万片(整片晶圆)0.911.01110.69%
2024年万颗(单颗芯片)11,266.7611,105.3098.57%
万片(整片晶圆)1.201.20100.51%

注 1:公司产品存在同时以整片晶圆和单颗芯片形态销售的情况,其中整片晶圆销售主要系切挑工序前以片为单位,单颗芯片销售主要系切挑工序完成后以颗为单位,故区分列示;注 2:上述晶圆形态销量统计包含用于继续切挑、封装的晶圆注 3:上述产量剔除了同一批次不同工序重复入库情形

2、主要产品销售情况

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和触摸芯片。报告期内,上述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产品项目2023年度2024年
光电传感芯片收入(万元)5,235.346,714.86
销量(万颗)12,325.8616,3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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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项目2023年度2024年
销售均价(元/颗)0.420.41
MCU芯片收入(万元)3,874.733,624.27
销量(万颗)7,358.457,271.69
销售均价(元/颗)0.530.50
触摸芯片收入(万元)490.431,221.85
销量(万颗)679.26659.64
销售均价(元/颗)0.721.85

3、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为方案商及ODM,均为直销客户。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名称客户性质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比
2024年东莞市轩华电子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1,537.6112.53%
深圳市佳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1,359.0511.08%
东莞市欧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1,253.4510.22%
深圳市众鑫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889.907.25%
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ODM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716.715.84%
合计--5,756.7346.92%
2023年深圳市佳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1,415.3813.89%
东莞市轩华电子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992.649.74%
东莞市欧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741.527.28%
汕头市兴哒兴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MCU芯片725.367.12%
深圳市众鑫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商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607.035.96%
合计--4,481.9344.00%

注:东莞市轩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兴哒兴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控制下客户合并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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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能源及服务采购情况

(1)主要原材料及服务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及服务采购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2024年2023年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晶圆6,724.8979.01%4,221.3074.41%
封测1,349.1515.85%1,197.9121.12%
其他437.335.14%254.024.48%
合计8,511.37100.00%5,673.22100.00%

注:上述采购数据包含工程批采购。

(2)主要采购价格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采购的均价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2023年
晶圆(元/片)3,497.083,016.29
封测(元/颗)0.200.19

注:晶圆平均价格为等效8寸晶圆的价格,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的晶圆尺寸有6寸、8寸等,不同尺寸的晶圆按直径折算成8寸晶圆。

(3)能源采购情况及价格变动趋势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Fabless模式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自身不涉及晶圆、芯片的生产制造。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耗用的能源主要为办公用水、用电,由当地相关部门配套供应,报告期内供应充足、稳定。

2、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比
2024年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晶圆、光罩3,601.5442.31%
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晶圆、光罩2,119.4924.90%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晶圆、光罩829.629.75%
深圳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封测43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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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比
深圳市正宇兴电子有限公司封测421.554.95%
合计7,402.3086.97%
2023年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晶圆、光罩2,058.7836.29%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晶圆、光罩1,063.0118.74%
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晶圆、光罩1,061.6418.71%
深圳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封测577.1610.17%
深圳市正宇兴电子有限公司封测231.944.09%
合计4,992.5388.00%

晶圆制造为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集中度较高,主流供应商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及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且符合公司技术及生产要求的供应商的数量较少,因此Fabless企业供应商集中度高,属于同行业普遍情况,标的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七)报告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形。

(八)境外地域分析及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在境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不拥有任何资产。

(九)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Fabless模式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自身不涉及晶圆、芯片的生产制造,因此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涉及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

(十)生产经营资质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Fabless模式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自身不涉及晶圆、芯片的生产制造,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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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不涉及特许经营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具体如下:

序号主体证书名称/资质信息证书编号/备案编码有效期限颁证机关
1天津希格玛创新型中小企业20220112352022/12/30-2025/12/29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天津希格玛高新技术企业GR2022120024132022/12/19-2025/12/18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天津希格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3/04/10-2026/04/09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
4天津希格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3/07/14-2026/07/13工业和信息化部
5天津希格玛服务业创新发展星锐企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深圳希格玛高新技术企业GR2024442063512024/12/26-2027/12/2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7深圳希格玛创新型中小企业/2022/12/18-2025/12/17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8深圳希格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3/07/01-2026/06/30工业和信息化部
9深圳希格玛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2023/04/10-2026/04/09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10天津希格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20436602E至2099/12/31津南开关
11深圳希格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4403065847至2099/12/31福中海关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十一)质量控制情况

标的公司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作为标的公司内部质量管理指导标准,在标的公司内部得到了严格有效地执行,覆盖了主要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过重大质量纠纷的情况。

(十二)核心技术情况

1、主要产品生产技术阶段与使用的核心技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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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来源应用产品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产品所处阶段专利名称
1PD器件结构设计技术自主研发光电传感芯片通过PD器件结构优化设计,降低衬底耦合噪声和减小PD器件间串扰,该PD工艺基于CMOS logic工艺进行开发。该结构可以提升PD器件灵敏度,优化PD光电流相关曲线,提升PD检测图像对比度;可以支持微秒级同步曝光和低功耗,满足不同的界面应用批量生产一种读出图像数据的方法、装置、计算机及存储介质ZL202211224412.4 一种用于图像传感器的读出装置ZL202410200871.1
2低功耗高速读出电路设计自主研发光电传感芯片结构上支持双路读出及双路并行模拟数字转换,通过优化ADC电路和版图,在不增加工作电流的情况下极大的提高了读取速度。内置优化版可编程放大器,可以支持算法根据不同界面自动调整增益,提升界面适应性批量生产一种读出图像数据的方法、装置、计算机及存储介质ZL202211224412.4 一种用于图像传感器的读出装置ZL202410200871.1
3高精度亚像素级位移检测算法自主研发光电传感芯片图像相关性拟合技术涉及多维数据拟合,复杂度高,运算量大。标的公司在数据处理算法方面研究出了多维数据拟合的高效简化实现算法,在不影响拟合性能的情况下,降低了运算复杂度。通用的图像特征增强技术或者抗噪声能力差,或者无法充分提取与位移相关的图像特征,影响了位移检测精度的提高。标的公司图像特征提取技术满足了抗噪声需求和高效图像特征提取需求,极大的提高了位移检测精度,且充分考虑了低功耗高速读出电路完成双路读出及双路并行模拟数字转换时因两路间的电气差异可能造成的像素间FPN(固定模式噪声),在算法层面设计了消除FPN的机制,降低了低功耗高速读出电路对两路间电气差异的要求,简化了模拟电路的设计复杂度及功耗批量生产非专利技术
4低功耗Pipeline ADC技术自主研发光电传感芯片双路流水线7bit ADC架构,前三级采用2.5bit MDAC,最后一级采用2bit flash ADC, 可以将峰-峰值较低的输入信号实现高精度量化,内置可编程增益放大器试生产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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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发费用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871.55万元和2,112.3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37%和17.22%。研发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人员人工1,158.6254.85%1,130.7560.42%
直接投入450.3321.32%219.1611.71%
股份支付费用279.0313.21%287.4515.36%
技术开发服务费116.605.52%100.005.34%
折旧摊销费53.932.55%74.934.00%
其他53.862.55%59.263.17%
合计2,112.38100.00%1,871.55100.00%

3、研发人员数量、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为55人,技术研发人员32人,占总员工人数的58.18%。

4、核心技术人员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学历背景主要工作经历对标的公司贡献/与希格玛业务的关系
1李志谦硕士学历,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微电子学和固体电子学专业历任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希格玛晶华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总监、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整体把握标的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方向。作为研发总监,负责解决芯片研发和芯片应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重点把关芯片设计中芯片系统框架的制定及模拟和数字的器件、电路和版图的研发等技术难点。
2Nie Hong博士学历,毕业于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电气工程专业历任美国Multi-Tech Systems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兼高级应用工程师、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IC通信算法高级顾问(非全职)、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标的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战略。作为首席科学家,负责解决芯片研发和芯片应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重点把关芯片设计中信号处理算法及芯片应用中系统构架等技术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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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合计10,973.5225,911.39
非流动资产合计464.071,634.52
资产总计11,437.5927,545.91
流动负债合计4,249.8121,715.25
非流动负债合计80.05181.97
负债合计4,329.8621,897.22
所有者权益合计7,107.725,648.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7,107.725,648.69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2,269.9510,187.22
营业成本7,714.966,653.75
利润总额1,309.43418.01
净利润1,238.80422.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38.80422.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35.17-367.03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37.572,483.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979.38-3,799.2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871.53-120.4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影响-31.885.9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413.55-1,4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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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2.581.19
速动比率(倍)2.111.12
资产负债率(%)37.8679.4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8.937.07
存货周转率(次/年)4.343.01
毛利率(%)37.1234.69

注: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④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的期初期末平均净额;

⑤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净额;

⑥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五)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2.8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89.99426.4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137.67497.7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0.884.08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小计239.64928.27
所得税影响额36.01139.24
合计203.63789.03

七、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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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所有权及租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其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位置租赁期限面积(㎡)用途
1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2023.01.01- 2025.12.31874.38工业
2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何兵、李颖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4072022.03.16- 2027.03.15534.00办公
3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宝安区汇裕名都花园(三期)006栋3809房2023.02.16- 2026.02.1587.14员工宿舍

经核查,上述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承租的第1、2项房产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第3项房产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因此导致无法继续承租的法律风险,因此,该等承租房产未备案不会对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注册商标共12个,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商标”。

(2)专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授权专利6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专利”。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1-163

专有权情况详见“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共26项,详见“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5)域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拥有1个已备案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权利人域名备案号注册日期到期日期
1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sigmachip.com津ICP备2022001103号-12008.04.142026.04.26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1)标的公司100%股权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2)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希格玛合并报表范围内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
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85.001.96%
应付账款1,574.8036.37%
合同负债175.454.05%
应付职工薪酬284.2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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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
应交税费110.272.55%
其他应付款1,902.4843.9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852.33%
其他流动负债16.680.39%
流动负债合计4,249.8198.15%
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80.051.85%
非流动负债合计80.051.85%
负债合计4,329.86100.00%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最近三年与股权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一)标的公司近三年股权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共发生三次股权转让事项,具体如下:

变动 时间受让方出让方对应出资额(万元)转让价格 (总价/万元)单价(元/出资额)转让原因作价依据
2022年3月徐景明周奇峰1.6168100.0061.85出于生产经营需 要,标的公司进 行融资,引进投 资者市场化定价,各方协商作价,按估值8.4亿元
讯飞 海河周奇峰16.16761,000.0061.85
李颖周奇峰162.96920.00010.00实控人之间股权比例调整不适用
2022年3月李新岗杨志勋30.001,652.3455.08市场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按估值8.27亿元
2024年12月周奇峰周诗寰67.90380.000.00直系亲属转让,便于股份管理无偿让渡

注:周诗寰为周奇峰及李颖之女儿

(二)标的公司近三年增减资情况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共发生一次增资事项,具体如下:

2-1-165

变动 时间增资方对应出资额(万元)增资价格(总价/万元)单价(元/出资额)增资原因作价依据
2022年3月上海祥禾129.340710,000.0077.32出于生产经营需 要,标的公司进 行融资,引进投 资者市场化定价,按投前估值10.5亿元
讯飞海河12.93411,000.0077.32
徐景明1.2934100.0077.32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共发生两次减资事项,具体如下:

变动 时间减资方对应减资额(万元)减资价格(总价/万元)单价(元/出资额)减资原因作价依据
2024年5月上海祥禾129.340711,835.0091.50市场环境变化,投资机构考虑退出在投资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协商确定的9%的利率补偿溢价
深圳松禾60.35902,640.5043.75
2024年11月中芯海河64.79883,000.0046.30市场环境变化,投资机构考虑退出在投资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10%利率补偿溢价
军科二期21.79901,000.0045.87
讯飞海河29.10172,511.9486.32
徐景明2.9102251.0086.25

(三)标的公司近三年改制情况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未发生改制事项。

(四)标的公司近三年增减资或股权转让对应作价与本次交易评估情况的差异原因

2022年3月,天津希格玛增资的价格为77.32元/股,对应投前估值10.5亿元,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结果,经标的公司股东与各投资人根据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盈利情况协商一致决定,与标的公司当时经营情况及半导体行业投融资环境相符,具备合理性。2022年3月,周奇峰转让1.6168万元给徐景明、转让16.1676万元给讯飞海河,对应价格为61.85元/股,对应估值为8.4亿元,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结果,经标的公司股东与各投资人根据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盈利情况协商一致决定,与标的公司当时经营情况及半导体行业投融资环境相符,具备合理性。2022年3月,周奇峰转让162.9692万元给李颖,定价为1元,主要系实控人之间股权比例内部调整,定价具备合理性。2022年3月,杨志勋转让30.00万元给李新岗,对应价格为55.08元/股,按估值8.27亿元,属于市场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具备合理性。

2-1-166

2024年5月,天津希格玛回购投资人股份并减资,标的公司本次回购的回购减资价格经全体股东协商,在投资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协商确定的9%的利率补偿溢价,最终确定上海祥禾本次减资价格约为91.50元/股,深圳松禾本次减资价格约为43.75元/股。该定价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

2024年11月,天津希格玛回购投资人股份并减资,标的公司本次回购的回购减资价格经全体股东协商,在投资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协商确定的10%利率补偿溢价,最终确定中芯海河本次减资价格约为46.30元/股,军科二期本次减资价格约为45.87元/股,讯飞海河本次减资价格约为86.32元/股,徐景明本次减资价格约为86.25元/股。该定价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

2024年12月,周诗寰转让67.9038万元给周奇峰,对应价格为0元,主要系直系亲属转让,便于股份管理,具备合理性。

根据联合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天津希格玛100%股份的评估值为37,06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即31.01元/股),较2022年3月融资的投后估值11.61亿元(投前估值10.50亿元)的差异主要系前次投后估值为财务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根据彼时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及半导体行业投融资环境谈判确认的结果,本次估值以联合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与前次作价对应的估值有所差异。本次估值较2024年5月、2024年11月减资价格有所差异,主要系减资价格为彼时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而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本次估值较2022年3月、2024年12月股权转让价格有所差异,主要系转让价格为彼时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而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

九、重大诉讼、仲裁、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一)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未受到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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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十、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

2-1-168

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业务主要是设计和销售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产品,存在少量根据客户定制化需求提供芯片相关技术服务。依据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披露如下:

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境内销售业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由客户确认签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境外销售业务,公司以FOB方式进行外销产品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出口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按照取得的报关单或物流揽收单确认收入;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寄售客户指定的仓库后客户从寄售仓库中领用产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定期对账并根据对账单上客户实际领用的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属于某一时点。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的影响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等资料,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对标的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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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确定合并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标的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2、确定合并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1)控制的判断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的,认定为控制。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四)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与变化情况

1、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深圳希格玛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2,000万元深圳市100.00-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2、合并范围的变更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合并范围的变更。

(五)报告期内资产剥离情况

报告期内,天津希格玛未发生重大资产转移剥离情况。

(六)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的差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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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天津希格玛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会计处理政策。

十一、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希格玛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二、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三、其他事项

(一)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希格玛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标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天津希格玛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标的股权是否为控股权的说明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为天津希格玛100%的股权,为天津希格玛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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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对象为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共4名交易对方。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56.9845.58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59.1347.31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53.6542.92

公司和交易对方在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公司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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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本次发行的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公司股份数不为整数时,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同意豁免公司支付。

本次交易中天津希格玛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37,000.00万元,其中50%以股份进行对价,即18,500.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42.93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4,309,339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周奇峰8,037.841,872,314
2李颖6,000.461,397,731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428.03565,578
4李志谦2,033.66473,716
合计18,500.004,309,339

发行对象最终取得公司发行股份数量需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谦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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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的解锁,以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同时上述解锁股份的数量包含业绩承诺方因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在锁定期内,出让方持有的未解锁股份不得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六)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七)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由新股东上市公司享有,上市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份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股东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本次交易前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做补偿。

(八)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

2-1-174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采取竞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应不低于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四)发行金额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对象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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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八)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必要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获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足以支付前述募集资金用途的,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补足。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次交易进展情况等以自有、自筹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必要性

(1)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5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6号)同意,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66.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0,496.6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081.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415.5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68,615.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0号)。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7-397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总额 (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累计投入 金额(万元)累计使用 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1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产业化项目43,688.0610,671.9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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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总额 (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累计投入 金额(万元)累计使用 比例
2雷达研发创新中心项目41,111.949,597.3223.34%
3补流资金12,000.009,509.8379.25%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1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4,307.7817,153.8950.00%
2尚未确定投向的超募资金34,307.78-0.00%
合计165,415.5646,932.9628.37%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提高重组整合绩效、促进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拟使用18,5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有助于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支付压力,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成本,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现有资源对重组后的业务进行整合,提高整合绩效。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公司使用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属于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能够进一步构建更为完整的产品图谱,提高产品交付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整合双方既有的技术优势和研究成果,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研发效率,降低产品开发及迭代成本,进而促进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相关规定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的再融资,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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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不超过18,500.00万元,未超过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0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相关规定。

2、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以询价方式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上述规定。

(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上市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及时与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述制度与协议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

(十一)募集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8,5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

若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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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需求。

(十二)募集配套资金对估值结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本次交易中对标的资产进行收益法评估是在其现有资产、运营方式等基础之上进行的,未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对比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变动
资产合计249,566.17289,948.4616.18%235,356.65292,729.5524.38%
负债合计26,148.4249,531.9989.43%16,209.1057,292.38253.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23,417.75240,416.477.61%219,147.54235,437.177.43%
营业收入34,527.5646,797.5035.54%21,249.3031,436.5247.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61.298,150.146.38%6,330.206,000.87-5.20%
资产负债率10.48%17.08%6.61%6.89%19.57%12.68%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均有所提升;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2023年减资回购利息支出较高导致净利润较低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摊销所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主要系标的公司业绩增长、净利润增厚;资产负债率有所提高,但整体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股权结构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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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股)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90,002,08041.56%-90,002,08040.75%
刘素红23,880,92011.03%-23,880,92010.81%
刘素心7,308,0003.37%-7,308,0003.31%
刘世良7,308,0003.37%-7,308,0003.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低碳环保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3,705,6271.71%-3,705,6271.6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500,0001.15%-2,500,0001.13%
郝蕾2,371,0001.09%-2,371,0001.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170,3941.00%-2,170,3940.98%
蒋凤银1,696,0000.78%-1,696,0000.77%
周奇峰--1,872,3141,872,3140.85%
李颖--1,397,7311,397,7310.63%
天津好希望--565,578565,5780.26%
李志谦--473,716473,7160.21%
其他股东75,591,49934.91%-75,591,49934.23%
合计216,533,520100.00%4,309,339220,842,859100.00%

注1:以上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持股数据测算;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加中通、实际控制人仍为包晓军和刘素玲,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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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标的资产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天津希格玛100%股权。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评估增值29,952.28万元,增值率421.40%。

根据交易各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天津希格玛100%股权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

二、标的资产评估介绍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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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估方法适用条件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2)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3)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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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三种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1)收益法

1)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①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预期并用货币计量;

②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

③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2)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

①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

被评估单位及下属公司从事数模混合集成电路芯片以及ASIC Design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经营时间较长,历史经营数据具有一定参考性。

从整体上看,被评估单位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绝大部分系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基本明晰,资产状态较好。其营运过程中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保障各项资产的不断更新、补偿,并保持其整体获利能力,使被评估单位能够持续经营。

②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

被评估单位业务模式已经趋于稳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

③评估资料的收集和获取情况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的与本次评估相关的资料能基本满足收益法评估对评估资料充分性的要求。

④与被评估单位获取未来收益相关的风险预测情况

被评估单位的风险主要有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经分析后认为上述风险能够进行定性判断或能粗略量化,进而为折现率的估算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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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适宜采用收益法。

(2)市场法

1)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①评估对象或者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相对活跃的交易;

②可比参照物的交易信息及交易标的必要信息是可以获得的。

2)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

①从股票市场的容量和活跃程度以及参考企业的数量方面判断

中国大陆目前公开且活跃的主板股票市场有沪深两市,在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有几千只之多,能够满足市场化评估的“市场的容量和活跃程度”条件。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网和Wind资讯网站提供的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市场信息、经过外部审计的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在中国大陆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能够满足市场法评估的可比企业(案例)的“数量”要求。

②从可比企业的可比性方面判断

在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中,根据其经营范围、主营产品、业务构成、经营指标、经营模式等与被评估单位或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后知:与被评估单位基本可比的上市公司较多(不少于3家),能够满足市场法关于足够数量的可比企业的“可比”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较多,且“可比性”较强,故本次评估在理论上适宜采用市场法。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选取市场法进行评估。

(3)资产基础法

1)资产基础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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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评估对象以持续使用为前提;

②评估对象具有与其重置成本相适应的,即当前或者预期的获利能力;

③能够合理地计算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需要考虑的相关贬值。2)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分析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稳定成长期,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形成了大量的技术业务能力、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商誉等无形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无法单独合理对公司积累的上述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结果难以涵盖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资产基础法。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勘查与其他途径收集的资料以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前述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等综合判断,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论

1、收益法评估结果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11,437.59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4,329.86 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7,107.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7,107.72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7,060.00万元,评估增值29,952.28万元,增值率

421.40%。

2、市场法评估结果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11,437.59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4,329.86 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7,107.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7,107.72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9,558.00万元,评估增值32,450.28万元,增值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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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5%。

3、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原因

本次评估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相差2,498.00万元,差异率6.74%。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2)市场法评估是通过分析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市场交易的情况来估算标的公司的价值,反映了在正常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公开市场对于企业价值的评定,该方法通常将受到可比公司和调整体系的影响。

综上所述,因此造成了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

4、评估方法选取及评估结论

考虑到被评估单位已经营多年,近年来经营稳速发展,虽然盈利预测中部分产品尚处于研发、未批量上市阶段,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尚未经过市场验证,但被评估单位大部分产品已经过市场验证有增长趋势明显,管理层预测从现有客户及产品颗粒度进行,预测相对稳健合理。而市场法难以弥平市场及行业的波动性影响且被评估单位与可比上市公司具体细分领域和资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

经上述分析后评估机构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较为全面合理且更切合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故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天津希格玛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为37,060.00万元(大写为人民币叁亿柒仟零陆拾万元整)。

5、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

本次对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增值的主要原因在于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了企业营业能力、资产状况、经营管理、客户资源等各方面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对企业未来的预期发展因素产生的影响考虑比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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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本次评估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是否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报告内容

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五)评估基准日后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未发生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三、评估假设

(一)前提条件假设

1、公平交易假设

公平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已处于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按公平原则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处于充分竞争与完善的市场(区域性的、全国性的或国际性的市场)之中,在该市场中,拟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彼此平等,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能力、机会和时间;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均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以便于交易双方对交易标的之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交易标的之交换价值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并由市场行情决定,而并非由个别交易价格决定。

3、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评估对象及其包含的资产)按其目前的模式、规模、频率、环境等持续不断地经营。该假设不仅设定了评估对象的存续状态,还设定了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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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条件假设

1、假设国家和地方(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较评估基准日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所执行的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的持续经营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特殊条件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不改变用途并仍持续使用。

2、假设被评估单位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业务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障碍,资产产权清晰。

3、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其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和履行其职责。

4、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现行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未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评估基准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7、假设被评估单位能持续经营,并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决策程序上与现时保持不变。

8、假设被评估单位能保持现有的管理、技术团队的相对稳定,并假定变化后的管理、技术团队对公司拟定的重大决策无重大影响。

9、假设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保持目前的水平,无通货膨胀因素对预测中的各相关要素造成影响。

10、假设被评估单位每年的主要业务收入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均在现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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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预期业务增长基本维持稳定;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支付等各项业务收支均与评估基准日的营运模式相同。假设被评估单位的营运收支及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的购置价格与当地评估基准日的货币购买力相适应。

11、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基础资料、财务资料、运营资料、预测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披露充分。

12、假设被评估单位营运资金在预测期内流动性较好。

13、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14、假设公开渠道获得的可比上市公司的资料真实准确。

15、假设公司未来持续采用fabless模式,产品的委外生产不会受到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委外生产数量受到限制无法与公司经营规划匹配,委外单位成本与公司预计基本一致。

16、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未来年度能按计划持续满足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未来年度能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来能够持续保持。

四、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概述

1、收益法的定义和原理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也称现金流折现方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净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来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值。

2、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收益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最大难度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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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3、收益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是基于以下理由:

从整体上看,被评估单位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大都系经营性资产,其产权明晰,资产状态良好。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能产生充足的现金流量,保证各项资产不断更新、补偿,并保持其整体获利能力,使持续经营假设成为可能。

被评估单位未来收入及成本费用可以合理预测。即: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收入能够以货币计量的方式流入,相匹配的成本费用能够以货币计量方式流出,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能够以货币计量。因此,评估对象的整体获利能力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被评估单位的风险主要有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经分析后认为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所承担的风险基本能够量化。

(二)评估思路及评估模型

本次收益法评估模型选用合并口径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即经济收益流Rt是公司全部投资资本(全部股东权益和有息债务)产生的现金流。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非经营性负债、付息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计算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付息负债+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负债+溢余资产

1、自由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

自由现金流量现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自由现金流量现值=明确的预测期期间的自由现金流量现值+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自由现金流量(终值)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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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的预测期及收益期的确定

评估人员在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和调整的基础上,考虑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预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5年1月至2029年12月,共5年。第二阶段为2030年1月至永续年,在此阶段,被评估单位将保持2029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水平。然后将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把两部分折现值加总再加上单独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减去非经营性负债、付息负债,即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预测期之后企业终值

由于本次对被评估单位的收益预测期限为无限年期,因此不需要考虑企业终值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3)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

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口径来计算评估值,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4)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公式:WACC=Re×E/(D+E)+Rd×D/(D+E)×(1-T)

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d-债务资本成本;

D/E-根据可比公司市场价值的目标债务与股权比率估计的被评估单位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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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债务与股权比率;1)权益资本成本Re的确定Re =Rf+β×(Rm-Rf) +Rc=Rf+β×ERP+Rc式中:Rf-无风险报酬率;β-企业风险系数;ERP-市场风险溢价;Rc-企业特有风险收益率。2)债务资本成本Rd的确定根据评估基准日央行公布的5年期LPR贷款利率,而确定债务资本成本Rd。

2、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预测的自由现金流量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3、溢余资产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未涉及的资产。

4、付息负债

付息负债指评估基准日账面需支付利息的负债。

(三)未来收益的确定

1、营业收入预测

被评估单位目前主要销售光电传感芯片、MCU芯片、触摸芯片、其他等。被评估单位最近几年处于稳步增长阶段,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速均在20%左右,主要得益于近年来一直聚焦光电传感芯片及增强型光电传感芯片持续研发,凭借技术产品的优良性能及成本控制,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主打产品保持持续增长,同时技术迭代产品及新产品陆续导入市场为公司增长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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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产品线及客户情况,分别对现有产品线及新产品线,现有客户及新增客户进行预测。

对于现有产品线及客户的增长趋势:根据历史增长率、复购率、市场份额变化、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对客户走访获取的信息、采购意向调查表等进行分析,同时结合2025年1-3月份的订单情况,综合进行预测。

对于新产品及新客户:根据新产品的研发情况、市场容量、所处商务阶段、产品测试情况、客户导入情况、对客户走访获取的信息、采购意向调查表、2025年1-3月采购订单、公司销售策略等信息综合进行预测。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技术服务收入,占收入比重非常小,故不预测。

未来年度营业收入具体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预测数据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光电传感器芯片8,534.7910,110.7112,005.7014,070.8116,072.9316,072.93
MCU芯片3,633.063,815.314,081.024,463.504,809.504,809.50
触摸芯片1,678.211,797.192,034.652,296.032,736.652,736.65
其他640.05616.81616.81616.81616.81616.81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4,486.1116,340.0218,738.1821,447.1524,235.8924,235.89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14,486.1116,340.0218,738.1821,447.1524,235.8924,235.89

根据Mordor Intelligence数据,2024年全球PC配件市场规模约为275.8亿美元,预计2029年将增长至489.0亿美元,2024-2029年预计复合增长率为

12.13%。被评估单位光电传感芯片2024年-2029年复合增长率为14.58%,略高于行业,主要是由于被评估单位升级产品迭代及增强型光电传感芯片在未来年度持续爆发形成。

2、营业成本预测

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封装测试成本、其他费用,历史年度毛利率呈小幅上升趋势。从历史情况来看,除触摸芯片营业成本率波动较大外,其他产品大类营业成本率相对稳定;触摸芯片营业成本率波动较大的原因是毛

2-1-193

利率较高的触摸芯片产品销售占比提升形成的,触摸芯片各类产品的营业成本率是相对稳定的。综上,本次评估预测以2023年-2024年各产品系列的平均营业成本率作为未来各产品系列的成本率。未来年度营业成本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预测数据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光电传感器芯片5,988.297,018.148,284.849,564.0010,704.1010,704.10
MCU芯片2,156.962,249.332,388.672,592.242,776.402,776.40
触摸芯片367.30407.42455.87509.19599.08599.08
其他484.12467.70467.70467.70467.70467.70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8,996.6710,142.5911,597.0813,133.1314,547.2714,547.27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合计8,996.6710,142.5911,597.0813,133.1314,547.2714,547.27
整体成本率62.11%62.07%61.89%61.23%60.02%60.02%
整体毛利率37.89%37.93%38.11%38.77%39.98%39.98%

未来预测的毛利率有所提高,主要是受客户及产品结构变化形成的,未来随着品牌客户的采购量增加及升级产品、新产品的销售起量后,整体毛利率会有所增长。

3、税金及附加预测

被评估单位需要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其中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的计税基数为增值税。印花税(0.03%)的计税基数为合同金额。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预测期按增值税乘以相应税率预测。

印花税主要是签订合同产生,税率为合同金额的0.03%,预测期按营业收入乘以税率预测。

税金及附加的预测表如下所示:

2-1-194

单位:万元

项目计税依据预测数据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40.4545.9053.5375.0187.5587.55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8.8932.7938.2453.5862.5462.54
印花税营业收入7.047.949.1010.3711.6311.63
车船税0.150.150.150.150.150.15
合计76.5386.78101.02139.11161.88161.88

4、销售费用预测

销售费用主要为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员工薪酬、差旅费、股份支付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等构成。根据被评估单位两年的销售费用明细情况分析,参考各项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各年比例的平均值、固定费用未来变化情况等,预测未来年度各项销售费用的发生额。具体预测如下:

职工薪酬参照2024年人均工资水平,并结合公司薪酬政策及预测年度人员配置确定;

对于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根据其历史水平按占营业收入比例进行预测;

对于股份支付摊销,根据股份支付摊销表进行预测;

对于使用权资产折旧,按签订的租赁合同,考虑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历史年度分摊比例分摊,以租金的形式预测;

物业及水电按2023年-2024年平均发生额并考虑一定增长率进行预测。

通过以上分析,未来年度销售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销售费用393.79414.26470.45487.54497.37497.37
占收入比例2.72%2.54%2.51%2.27%2.05%2.05%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预测期销售费用水平与历史平均水平差异不大,整体销售费用率下降主要是规模效应形成的。

2-1-195

5、管理费用预测

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使用权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中介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运输费、物业管理费等构成。根据被评估单位两年的管理费用明细情况分析,参考各项费用的平均值、固定费用未来变化情况等,预测未来年度各项管理费用的发生额。具体预测如下:

职工薪酬参照2024年人均工资水平,并结合企业薪酬政策及预测年度人员配置确定。

对于中介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根据其历史平均水平并考虑一定的增长比例进行预测;

对于股份支付摊销,根据股份支付摊销表进行预测;

对于累计折旧的测算,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情况和更新固定资产情况及会计折旧年限确定;

对于使用权资产折旧,按签订的租赁合同,考虑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历史年度分摊比例分摊,以租金的形式预测;

对于其他费用,主要为业务招待费、中介服务费等,以2023年-2024年的平均水平并逐年递增进行预测。

通过以上分析,未来年度管理费用的各项发生额具体预测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管理费用560.55616.19654.04668.29678.07678.07
占收入比例3.87%3.77%3.49%3.12%2.80%2.80%

管理费用率下降主要是由于规模效应及股份支付摊销额在2028年后摊销完成形成的。

6、研发费用预测

研发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光罩、物料消耗、使用权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服务费、水电物业费、劳务费、累计折旧、使用权折旧、专利费、办公费、股份支付摊销等构成。

2-1-196

根据被评估单位两年的研发费用明细情况分析,参考各项费用的平均值、固定费用未来变化情况、研发计划等,预测未来年度各项研发费用的发生额。具体预测如下:

职工薪酬参照2024年人均工资水平,并结合企业薪酬政策及预测年度人员配置确定。

对于中介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根据其历史平均水平并考虑一定的增长比例进行预测;

对于股份支付摊销,根据股份支付摊销表进行预测;

对于累计折旧的测算,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情况和更新固定资产情况及会计折旧年限确定;

对于使用权资产折旧,按签订的租赁合同,考虑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历史年度分摊比例分摊,以租金的形式预测;

单位:万元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研发费用2,726.733,029.923,243.473,292.163,438.713,438.71
占收入比例18.82%18.54%17.31%15.35%14.19%14.19%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研发费用2,401.382,704.572,918.113,075.253,438.713,438.71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16.58%16.55%15.57%14.34%14.19%14.19%

研发费用率下降主要是预测期技术迭代及新产品研发基本在2024年-2026年基本已完成,随着收入规模上升及股份支付摊销额在2028年摊销完毕综合形成的。

7、财务费用预测

被评估单位财务费用主要为利息支出、手续费、利息收入等。

利息支出主要为减资及租赁负债计算而来,减资已完成未来无需预测,本次对使用权资产折旧按租金形式预测,故租赁负债形成的利息支出不予预测。

手续费根据历史发生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乘以预测期营业收入确定。

利息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不予预测。

2-1-197

按照上述方法,未来年度财务费用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财务费用4.064.585.256.016.796.79
占收入比例0.028%0.028%0.028%0.028%0.028%0.028%

8、其他收益预测

被评估单位其他收益主要为进项税加计抵减、政府补助、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等。对于政府补助、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由于难以准确预测,故预测期不预测;对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预测,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23〕17号>《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中“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进行预测,至2027年结束。

单位:万元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其他收益120.65136.01155.520.000.00

9、所得税预测

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15%,本次以两家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权重乘以各家公司当年的所得税率计算预测期的综合所得税率,预测期综合所得税率如下: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被评估单位所得税率15.00%15.00%15.00%15.00%15.00%
子公司所得税率15.00%15.00%15.00%15.00%15.00%
综合所得税率15.00%15.00%15.00%15.00%15.00%

参考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在预测期对研发费用的预测可加计扣除部分在税前纳税调减,同时对预测期超出的业务招待费及股份支付摊销在税前调增。本次评估预测所得税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所得税费用合计44.9456.3193.80156.41214.39214.39

2-1-198

10、折旧和摊销预测本次评估之长期资产折旧及摊销的预测基于五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被评估单位长期资产折旧及摊销的会计政策;二是长期资产价值的构成及规模;三是长期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四是长期资产的未来投资计划(未来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形成的长期资产);五是每年应负担的现有长期资产的更新费用和未来投资形成的长期资产的更新费用的年金。预测中折旧额与其相应资产占用保持相应匹配;预计当年投入使用的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长期资产在下年起开始计提折旧。具体预测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评估基准日存量及期后增量资产折旧22.3028.4825.5126.1628.0228.02
合计22.3028.4825.5126.1628.0228.02

11、资本性支出预测

资本性支出主要是指现有资产的更新支出。基于本次的评估假设,资本性支出包括保障企业经营能力所需的固定资产更新支出和无形资产的更新。预期根据被评估单位现有固定资产构成类型、使用时间、使用状况以及现有技术状况和各类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更新的周期进行预测更新;永续期按各类资产的更新周期,在保持现有及预测期的规模情况下,资本性支出等于资产折旧额。具体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评估基准日后 资本更新支出资产更新支出66.3753.105.7513.277.5228.02
合计66.3753.105.7513.277.5228.02

12、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

营运资金(净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分为三方面:一是分析现有经营规模条件下评估基准日营运资金实有量,分析时先对评估基准日流动资产、负债的情况进行分析,剔除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和付息负债,按剔除后流动资产与负债比较,其差额即为评估基准日实有营运资金;然后,估算企业正常合理营运资金,估算的依据为①营业周期(次/年),②公司正常营业周期内付现支出所需资金量,③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含应急资金)。如估算的合理营运

2-1-199

资金大于评估基准日实有营运资金,其差额即为评估基准日营运资金缺口,如合理营运资金小于评估基准日实有营运资金,其差额即为溢余资产(一般为货币资金)。二是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追加的营运资金,本次评估假设在资金周转次数与行业逐步趋同的前提下,预测时以营业周期内因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的付现支出为基础进行预测。三是考虑企业因商业信用等因素对营运资金追加额的影响。

根据被评估单位经营特点,并结合对未来周转情况的分析,年营运资金按照1.75个月的年付现成本计算,年营运资金增加额为下一年度与本年度的差额,未来年度营运资金追加额的预测结果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营运资金3,659.394,158.504,741.785,374.546,004.346,004.34
营运资金追加额551.22499.11583.29632.76629.790.00

13、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

公司经营性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企业自由现金流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预测数据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一、营业收入14,486.1116,340.0218,738.1821,447.1524,235.8924,235.89
减:营业成本8,996.6710,142.5911,597.0813,133.1314,547.2714,547.27
营业税金及附加76.5386.78101.02139.11161.88161.88
销售费用393.79414.26470.45487.54497.37497.37
管理费用560.55616.19654.04668.29678.07678.07
研发费用2,726.733,029.923,243.473,292.163,438.713,438.71
财务费用4.064.585.256.016.796.79

2-1-200

项目/年度预测数据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永续年
其他收益120.65136.01155.520.000.000.00
二、营业利润1,848.422,181.712,822.393,720.924,905.824,905.82
加:营业外收入0.000.000.000.000.000.00
减:营业外支出0.000.000.000.000.000.00
三、利润总额1,848.422,181.712,822.393,720.924,905.824,905.82
减:所得税费用44.9456.3193.80156.41214.39214.39
四、净利润1,803.482,125.402,728.593,564.514,691.434,691.43
加:利息支出*(1-所得税率)0.000.000.000.000.000.00
加:折旧与摊销22.3028.4825.5126.1628.0228.02
加:股份支付摊销365.79365.79365.79243.860.000.00
减:资本性支出66.3753.105.7513.277.5228.02
减:营运资金增加551.22499.11583.29632.76629.790.00
五、自由现金流量1,573.981,967.462,530.853,188.504,082.134,691.43

(四)收益年限的估算

本次假设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因此将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预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5年1月至2029年12月,共5年,此阶段为被评估单位的增长时期;第二阶段为2030年1月至永续年限,在此阶段,被评估单位将保持2029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水平。

(五)收益率的确定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其中:WACC=Re×E/(D+E)+Rd×D/(D+E)×(1-T)

式中:Rd-公司债务资本成本;

D/E-根据可比公司市场价值的目标债务与股权比率估计的被评估单位的目标债务与股权比率;

T-为所得税税率;

Re-权益资本成本。

2-1-201

其中:Re公式为CAPM或Re=Rf+β(Rm-Rf)+Rc=Rf+β×ERP+Rc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Rf-无风险收益率;β-企业风险系数;Rm-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ERP-市场风险溢价(Rm-Rf);Rc-企业特有风险收益率。

1、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通常认为国债收益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国债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故评估界一般以国债持有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考虑到股权投资一般并非短期投资行为,我们在中国债券市场选择从评估基准日至“国债到期日”的剩余期限超过10年的国债作为估算国债到期收益率的样本,经计算,评估基准日符合上述样本选择标准的国债平均到期收益率为2.0888%,以此作为本次评估的无风险收益率。

2、估算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及市场风险溢价ERP

股市投资收益率是资本市场收益率的典型代表,股市风险收益率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所期望的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亦可认为是市场风险溢价的典型代表。正确地估算股市风险收益率一直是许多股票分析师的研究课题。例如:在美国,Ibbotson Associates 的研究发现:从1926年到1997年,股权投资到大企业的年均复利回报率为11.0%,超过长期国债收益率约5.8%;这个差异的几何平均值被业界认为是成熟市场股权投资的风险收益率ERP。

参照美国相关机构估算ERP的思路,按如下方式估算中国股市的投资收益率及风险收益率ERP(以下简称ERP):

(1)选取衡量股市ERP的指数:估算股票市场的投资回报率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衡量股市波动变化的指数,中国目前沪、深两市有许多指数,但是选用

2-1-202

的指数应该是能最好反映市场主流股票变化的指数,参照美国相关机构估算美国股票市场的ERP时选用标准普尔500(S & P500)指数的思路和经验,在估算中国股票市场的ERP时选用沪深300作为衡量股市ERP的指数。

(2)指数年期的选择:众所周知,中国股市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最初几年发展较快但不够规范,直到1996年之后才逐渐走上正规化,考虑到上述情况,我们在测算中国股市ERP时的计算年期从1998年开始,即指数的时间区间选择为1998-1-1到2023-12-31之间。

(3)指数成分股及其数据采集: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每年是发生变化的,因此在估算时采用每年年底的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对于沪深300指数没有推出之前的1999~2003年,采用外推的方式推算其相关数据,即采用2004年年底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外推到上述年份,亦即假定1997~2003年的成分股与2004年年末一样。在相关数据的采集方面,为简化本次评估的ERP测算中的测算过程,借助同花顺资讯的数据系统选择每年末成分股的各年末交易收盘价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测算。由于成分股收益中应该包括每年分红、派息和送股等产生的收益,因此选用的成份股年末收盘价是包含了每年分红、派息和送股等产生的收益的复权年末收盘价,以全面反映各成份股各年的收益状况。

(4)市场平均收益率的计算采用长期几何平均收益率平均值

设第1年到第i年的几何平均收益率为Ci,则:

Ci= -1(i=1,2,3,……)

式中:Pi-第i年年末收盘价(复权);

P0-基期1997年末收盘价(复权)。

根据投资风险分散的原理,将计算得到的沪深300全部成份股票各年几何平均值投资收益率进行简单平均,得到计算年度的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率参考值。

(5)计算期每年年末的无风险收益率Rfi的估算:为了估算每年的ERP,需要估算计算期内每年年末的无风险收益率Rfi,本次评估我们采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Yield to Maturate Rate)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样本的选择标准是每年年

2-1-203

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距到期日的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国债,最后以选取的全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的平均值作为每年年末的无风险收益率Rfi。

(6)根据上述方式计算得到测算年度整体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率参考值与测算年末的无风险报酬率Rfi的差额作为该年度资本市场超额风险收益率,然后再将测算的多年资本市场超额风险收益率进行算术平均,以此计算结果作为市场风险溢价(ERP)。

(7)估算结论:

经上述计算分析,本项目的市场风险溢价(ERP)为6.64%。

3、Beta系数的估算

(1)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具有可比性的参考企业

由于被评估单位目前尚未上市,因而不能直接计算确定其市场价值,也无法直接计算其风险回报率等重要参数。采用在国内上市的公司中选取参考企业并对“参考企业”的风险进行估算的方法估算被评估单位的折现率。选取参考企业的原则如下:

参考企业的主营业务与被评估单位的主营业务基本类似;

参考企业的经营规模与被评估单位尽可能接近;

参考企业的经营阶段与被评估单位尽可能相似或相近。

根据上述标准,选取了以下3家上市公司作为参考企业:

评估基准日2024/12/31
最后一期财务报告日2024/12/312024/12/312024/12/31
市场指数沪深300沪深300沪深300
代码300327.SZ688213.SH688508.SH
名称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所属行业制造业-集成电路制造业-集成电路制造业-集成电路
成立日期1994-07-132017-04-132005-12-23
上市日期2012-06-132022-05-202020-07-2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电子科技、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半导体芯片的研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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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2024/12/31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技术成果转让,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集成电路芯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总股本(万股)34,138.9239,971.2213,131.03
流通A股(万股)33,925.6132,091.4913,131.03
评估基准日收盘价(元)24.47077.72042.970
资产总计(万元)228,240.74783,038.34294,937.77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180,184.89418,885.21248,657.10
营业总收入(万元)134,344.90596,814.7996,459.57

(2)通过Wind资本终端等专用数据终端查得各参考企业的具有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计算期间:评估基准日起前2年;周期:周;参考指标:沪深300;收益计算方式:普通收益率;剔除财务杠杆:不作剔除);同时进行T检验,只有参考企业的原始Beta系数通过T检验的才作为估算被评估单位Beta系数的基础。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原始BetaBeta标准差观察值 数量T统计量样本容量95%双尾检验 临界值是否通过T检验
300327.SZ中颖电子1.52290.17601018.650.00%通过
688213.SH思特威-W1.37380.25901015.300.00%通过
688508.SH芯朋微1.49300.20881017.150.00%通过

(3)采用布鲁姆调整模型(预期的Beta系数=原始Beta*0.67+0.33)将参考企业历史Beta调整为预期的Beta系数,采用评估基准日或最近一期的参考企业财务杠杆(D/E)及所得税率计算参考企业剔除资本结构Beta,采用算术平均方法估算被评估单位的不含资本结构的Beta,平均值为0.8036,见下表。

2-1-205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采用布鲁姆调整模型调整后Beta所得税率%评估基准日参考企业财务杠杆(D/E)%参考企业UnleveredBeta
300327.SZ中颖电子1.350315.00000.291.3470
688213.SH思特威-W1.250415.00005.471.1949
688508.SH芯朋微1.330315.00002.281.3050
平均值2.681.2823

(4)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模型,需要将被评估单位UnleveredBeta转换为包含被评估单位自身资本结构的Re-levered Beta,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经营阶段以及所属行业的特点,以对比公司资本结构的平均值作为被评估单位的目标资本结构。根据上述参考企业资本结构均值的估算结果有:

D/E为2.68%

被评估单位具有财务杠杆的Beta=对比公司剔除资本结构因素的平均Beta值×(1+D /E×(1-所得税率))

当所得税率为15%时,被评估单位具有财务杠杆的Beta=1.2823×(1+(1-15%)×2.68%)=1.3115

4、估算被评估单位特有风险收益率(包括企业规模超额收益率)Rc

在确定折现率时需考虑评估对象与上市公司在公司规模、企业发展阶段、核心竞争力、对大客户和关键供应商的依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资历、企业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等方面的差异,确定特有风险系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企业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特有风险系数Rc=1.45%,具体过程见下表:

风险因素影响因素取值
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较小0.3
企业发展阶段企业与可比公司均处于稳定增长阶段0.2
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优质的客户、供应商资源、良好的口碑0.15
企业对上下游的依赖程度客户相对分散,不对单一客户产生依赖0.2
企业财务风险截至基准日无外部借款,有外部投资0.2

2-1-206

风险因素影响因素取值
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资历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资历较好0.2
企业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较好0.2
合计1.45

5、估算被评估单位的权益资本成本Re(股权收益率CAPM)被评估单位Re(CAPM)=Rf+β×ERP+Rc当所得税率为15%时,Re=2.0888%+1.3115×6.64%+1.45%=12.25%

6、债权收益率Rd的估算

债权收益率的估算目前一般套用银行贷款利率,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收益的高低与风险的大小成正比,故理想的债权收益组合应是收益高低与风险大小的平衡点,即收益率的平均值,亦即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经查询,评估基准日的银行贷款5年期LPR为3.60%,以此作为本次评估的债权收益率。

7、加权资金成本(WACC)的估算

被评估单位WACC =Re×E/(D+ E)+Rd×(1-T)×D/(D+ E)

当所得税率为15%时,WACC=12.25%×97.39%+3.60%×(1-15%)×

2.61%=12.01%

(六)评估结果

1、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经计算,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为33,096.60万元(取整)。

2、非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收益无直接关系、收益法结论不包含其价值的资产,此类资产不产生利润,会增大资产规模,降低企业利润率,一般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应收款,闲置资产等。经分析,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非经营性资产:

单位:万元

序号科目内容或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1交易性金融资产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2,002.28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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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科目内容或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2其他应收款报废设备收入、押金0.720.72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大额存单1,080.501,080.50
4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及多缴企业所得税143.49143.49
5递延所得税资产因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租赁负债形成的247.23247.23
合计3,474.223,474.22

综上,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值为3,474.22万元。

3、非经营性负债

经分析,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非经营性负债:

单位:万元

序号科目内容或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1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押金1,900.131,900.13
2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16.6816.68
合计1,916.811,916.81

综上,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负债评估值为1,916.81万元。

4、溢余资产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多为溢余的流动资金。经分析,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货币资金账面价值4,204.03万元,企业正常资金周转需要的完全现金保有量为1.75个月的付现成本费用,经测算,溢余货币资金为2,406.20万元。

5、付息负债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付息负债。

6、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经计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非经营性资产-非营业性负债+溢余资产-基准日付息负债=33,096.60+3,474.22-1,916.81+2,406.20-0=37,060.00万元(取整)。

综上所述,收益法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7,060.00万元(大写为人民币叁亿柒仟零陆拾万元整)。

2-1-208

五、市场法评估情况

(一)概述

1、市场法的定义和原理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标的公司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的适用前提

(1)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2)资本市场中存在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企业、或者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足够的交易案例;

(3)能够收集并获得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4)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3、市场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1)市场法方法选择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评估基准日前后,评估人员未能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取相同或近似的可比交易案例信息,因此本评估未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被评估单位所属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行业,评估基准日前后,市场上存在

2-1-209

较多与被评估单位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阶段相近的上市公司,可比性较强,因此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

(2)上市公司比较法简介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即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并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可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可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与资产价值相关的参数,如EBIT,EBITDA、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作为“分析参数”,计算可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价值比率(Multiples),将上述价值比率进行修正后调整为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根据修正后的价值比率和相应参数得出一个初步结论,然后考虑缺乏市场流通性折扣及分析公司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后,最终确定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体公式为:

股权价值最终评估结果=(权益类价值比率×被评估单位相应参数)×(1-缺少流通折扣率)+非经营性净资产

(二)评估思路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法是通过分析、调整可比上市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与其经营收益能力指标、资产价值或其他特定非财务指标之间的价值比率来确定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然后,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收益能力指标、资产价值或其他特定非财务指标来估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

1、可比公司的确定

(1)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

搜集可比上市公司信息,筛选和确定适当数量的可比上市公司。基于以下原则筛选可比上市公司:

1)筛选在交易市场方面相同或者可比的可比上市公司;

2-1-210

2)筛选在业务内容、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毛利率、产品应用领域、核心技术、经营模式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

3)筛选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可比上市公司;

4)筛选交易背景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可比上市公司;

5)筛选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可比上市公司。

(2)筛选可比上市公司

1)首先按照中信行业分类,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大行业分类,筛选CS集成电路行业,得到共计105家可比公司。

随后考虑到剔除新股上市的短期波动因素,剔除上市时间不满一年的可比公司,而后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业务类型,筛选主营产品类型为电子元器件、其他消费电子产品、半导体材料;主要主营产品名称中包含字段传感器、MCU、无线充IC、电源的可比公司,得到共计24家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上市日期
688270.SH臻镭科技2022-01-27
688286.SH敏芯股份2020-08-10
688593.SH新相微2023-06-01
688508.SH芯朋微2020-07-22
688262.SH国芯科技2022-01-06
688209.SH英集芯2022-04-19
603005.SH晶方科技2014-02-10
300327.SZ中颖电子2012-06-13
688141.SH杰华特2022-12-23
300493.SZ润欣科技2015-12-10
688052.SH纳芯微2022-04-22
688484.SH南芯科技2023-04-07
688798.SH艾为电子2021-08-16
603893.SH瑞芯微2020-02-07
002049.SZ紫光国微2005-06-06
688213.SH思特威-W2022-05-20

2-1-211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上市日期
688396.SH华润微2020-02-27
000670.SZ盈方微1996-12-17
300671.SZ富满微2017-07-05
688130.SH晶华微2022-07-29
688230.SH芯导科技2021-12-01
688416.SH恒烁股份2022-08-29
688458.SH美芯晟2023-05-22
688699.SH明微电子2020-12-18

2)企业规模条件筛选被评估单位2024年收入12,269.95万元,在册员工55人,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按照前述标准,被评估单位满足一条大型企业标准,下划一档划分为中型企业。由于被评估单位按照上述标准为满足一条大型企业标准的中型企业,因此认为在上述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均有一定可比性。

本次评估规模对比筛选标准为中大型公司,按照上述标准继续筛选后,得到共计24家可比公司,具体结果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员工数量(人)营业收入 (万元)企业 规模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688270.SH臻镭科技29230,337.83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286.SH敏芯股份60850,574.08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593.SH新相微19550,739.99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508.SH芯朋微38096,459.57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262.SH国芯科技44457,420.18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209.SH英集芯704143,051.63大型大中型企业

2-1-212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员工数量(人)营业收入 (万元)企业 规模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603005.SH晶方科技997112,995.74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327.SZ中颖电子515134,344.90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141.SH杰华特1250167,875.07大型大中型企业
300493.SZ润欣科技196259,586.97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052.SH纳芯微1172196,027.42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484.SH南芯科技829256,720.99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798.SH艾为电子869293,292.99大型大中型企业
603893.SH瑞芯微945313,637.07大型大中型企业
002049.SZ紫光国微2788551,107.39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213.SH思特威-W1113596,814.79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396.SH华润微107561,011,852.58大型大中型企业
000670.SZ盈方微129408,130.86中型大中型企业
300671.SZ富满微79168,167.55大型大中型企业
688130.SH晶华微21413,484.57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230.SH芯导科技11835,294.17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416.SH恒烁股份18637,229.01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458.SH美芯晟27240,416.79中型大中型企业
688699.SH明微电子86260,740.27大型大中型企业
-被评估单位5512,269.95

注:上述可比公司员工人数数据使用2024年口径测算、营业收入采用2024年年报数据。

3)资产配置条件筛选

被评估单位资产配置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公司被评估单位
固定资产0.38%

注:上述数据使用2024年口径测算。

被评估单位为轻资产设计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较低。被评估单位及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万元)总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占比
688270.SH臻镭科技25,126.10223,656.5111.23%
688286.SH敏芯股份36,696.47121,087.3730.31%

2-1-213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万元)总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占比
688593.SH新相微19,305.46178,689.0510.80%
688508.SH芯朋微16,807.14294,937.775.70%
688262.SH国芯科技1,500.68320,042.290.47%
688209.SH英集芯4,997.93212,737.292.35%
603005.SH晶方科技81,452.90474,833.5117.15%
300327.SZ中颖电子39,829.43228,240.7417.45%
688141.SH杰华特24,638.77420,432.535.86%
300493.SZ润欣科技2,275.11187,043.671.22%
688052.SH纳芯微145,626.33767,357.6018.98%
688484.SH南芯科技35,437.94463,802.967.64%
688798.SH艾为电子76,807.86508,848.7215.09%
603893.SH瑞芯微3,700.13426,598.820.87%
002049.SZ紫光国微58,458.481,731,976.233.38%
688213.SH思特威-W106,246.01783,038.3413.57%
688396.SH华润微775,116.932,910,682.9526.63%
000670.SZ盈方微331.13178,327.590.19%
300671.SZ富满微92,419.79263,784.4235.04%
688130.SH晶华微465.55142,780.300.33%
688230.SH芯导科技13,591.71232,793.575.84%
688416.SH恒烁股份2,824.57147,873.671.91%
688458.SH美芯晟2,706.34199,691.351.36%
688699.SH明微电子20,175.43148,543.2013.58%
被评估单位43.1711,445.340.38%
最小值0.19%
平均值10.29%
最大值35.04%

注:可比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4年年报口径,被评估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4年年报口径。被评估单位固定资产比例,位于上述全部样本最小值与平均数之间,本次评估认定固定资产比例处于该区间的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资产配置方面近似,因此按照固定资产占比10.29%以下或虽然固定资产占比大于10.29%但应用领域、核心技术、经营模式条件类似的可比公司标准继续对可比公司进行下一轮的筛选,具体情况如下:

2-1-214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固定资产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筛选标准-固定资产占比是否满足标准
688270.SH臻镭科技25,126.10223,656.5111.23%小于10.29%
688286.SH敏芯股份36,696.47121,087.3730.31%小于10.29%
688593.SH新相微19,305.46178,689.0510.80%小于10.29%
688508.SH芯朋微16,807.14294,937.775.70%小于10.29%
688262.SH国芯科技1,500.68320,042.290.47%小于10.29%
688209.SH英集芯4,997.93212,737.292.35%小于10.29%
603005.SH晶方科技81,452.90474,833.5117.15%小于10.29%
300327.SZ中颖电子39,829.43228,240.7417.45%小于10.29%
688141.SH杰华特24,638.77420,432.535.86%小于10.29%
300493.SZ润欣科技2,275.11187,043.671.22%小于10.29%
688052.SH纳芯微145,626.33767,357.6018.98%小于10.29%
688484.SH南芯科技35,437.94463,802.967.64%小于10.29%
688798.SH艾为电子76,807.86508,848.7215.09%小于10.29%
603893.SH瑞芯微3,700.13426,598.820.87%小于10.29%
002049.SZ紫光国微58,458.481,731,976.233.38%小于10.29%
688213.SH思特威-W106,246.01783,038.3413.57%小于10.29%
688396.SH华润微775,116.932,910,682.9526.63%小于10.29%
000670.SZ盈方微331.13178,327.590.19%小于10.29%
300671.SZ富满微92,419.79263,784.4235.04%小于10.29%
688130.SH晶华微465.55142,780.300.33%小于10.29%
688230.SH芯导科技13,591.71232,793.575.84%小于10.29%
688416.SH恒烁股份2,824.57147,873.671.91%小于10.29%
688458.SH美芯晟2,706.34199,691.351.36%小于10.29%
688699.SH明微电子20,175.43148,543.2013.58%小于10.29%
被评估单位43.1711,337.430.38%

注:可比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3年年报口径,被评估公司所选财务数据取自2024年年报口径。中颖电子及思特威-W虽然固定资产占比大于10.29%,但其核心技术全部应用于图像传感器的设计和生产,技术来源全部为自主研发;其产品设计与晶圆厂的生产工艺深度融合优化,与被评估单位技术业务模式相同,故纳入满足标准范围

根据上述标准筛选后,得到符合标准的可比公司为15家。

4)企业毛利率条件筛选

通过以上筛选后,以毛利率或技术业务模式条件进行筛选,选取更接近于

2-1-215

被评估单位的可比公司,被评估单位2024年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毛利率技术业务模式
被评估单位37.12%核心技术全部应用于传感器的设计和生产,技术来源全部为自主研发;公司的产品设计与晶圆厂的生产工艺深度融合优化

被评估单位及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4年(%)筛选标准(%)是否满足标准
688508.SH芯朋微36.7532%-42%
688262.SH国芯科技24.1932%-42%
688209.SH英集芯33.5132%-42%
300327.SZ中颖电子33.6032%-42%
688141.SH杰华特27.3532%-42%
300493.SZ润欣科技9.1332%-42%
688484.SH南芯科技40.1232%-42%
603893.SH瑞芯微37.5932%-42%
002049.SZ紫光国微55.7732%-42%
688213.SH思特威-W21.0932%-42%
000670.SZ盈方微4.7432%-42%
688130.SH晶华微59.1232%-42%
688230.SH芯导科技34.4332%-42%
688416.SH恒烁股份13.2032%-42%
688458.SH美芯晟23.5132%-42%

注:思特威-W毛利率虽然与被评估单位存在较大差异,但其核心技术全部应用于图像传感器的设计和生产,技术来源全部为自主研发;其产品设计与晶圆厂的生产工艺深度融合优化,与被评估单位技术业务模式相同,故纳入满足标准范围。根据上述标准筛选后,得到符合标准的可比公司为7家。5)应用领域、核心技术、经营模式条件综合筛选经过毛利率筛选后,综合分析应用领域、核心技术、经营模式等条件。被评估单位应用领域主要为消费电子;拥有光电传感、MCU、电源管理等技术;经营模式为Fabless经营模式,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及筛选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应用领域核心技术方面经营模式是否满足标准
688508.SH芯朋微消费电子、智能电网、通信基站消费类电源管理技术;先进的“高低压集成技术平Fabless经营模式

2-1-216

台”、基于自研器件工艺基础平台的可靠性技术、基于技术平台的产品布局和阶梯式增长模式
688209.SH英集芯消费电子、智能可穿戴设备、光伏新能源、锂电池储能、物联网、通讯设备、汽车电子数模混合SoC集成技术、快充接口协议全集成技术、低功耗多电源管理技术、高精度ADC和电量计技术、大功率升降压技术、微型声重放系统技术Fabless经营模式
300327.SZ中颖电子消费电子智能家电芯片、变频电机控制、电池管理芯片、OLED显示驱动芯片及汽车电子芯片的相关技术Fabless经营模式
688484.SH南芯科技消费电子、工业及汽车电子Q值检测技术、ASIL-D电源管理芯片技术、高频无线充电技术、MPP无线充电技术、Boost-Bypass技术Fabless经营模式
603893.SH瑞芯微汽车电子、机器视觉、工业应用、教育办公、商业金融、智能家居以及消费电子基于“大音频、大视频、大感知、大软件”的核心技术方向,持续更新迭代自研的NPU、ISP、高清视频编解码、视频输出处理、视频后处理等核心IPFabless经营模式
688213.SH思特威-W消费电子+汽车 电子CMOS图像传感器的设计和生产Fabless经营模式
688230.SH芯导科技消费类电子、汽车电子功率器件和功率IC工艺设计方面的核心技术Fabless经营模式

6)筛选最终可比公司根据前述各筛选标准,最终得到3家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
1中颖电子300327.SZ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07-13
2思特威-W688213.SH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04-13
3芯朋微688508.SH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12-23

2、价值比率的确定

参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法评估研究》所著,在选择价值比率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原则:

(1)对于亏损企业选择资产基础或收入基础价值比率比选择盈利基础价值比率效果好;

(2)对于可比对象与目标企业资本结构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一般应该选择

2-1-217

全投资口径的价值比率;

(3)对于一些高科技行业或者有形资产较少但无形资产较多的企业,盈利基础价值比率通常比资产基础价值比率效果好;

(4)如果企业的各类成本费用比较稳定,则可以选择收入基础价值比率;

(5)如果可比对象与目标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则选择税后收益的价值比率较好。

通过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的盈利指标,由于被评估企业及可比公司盈利指标差异较大,因此盈利基础价值比率不适用。故难以选用盈利基础价值比率进行评估;同时公司目前生产主要为fabless模式,公司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公司资产中很大部分为货币资金,公司经营性资产占比较少,同时,像被评估企业这类高科技公司,有大量的无形资产并未体现在账面上,用资产基础价值比率难以反映出公司的真实价值故而本次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价值比率进行测算;公司近三年收入逐步增大,考虑到集成电路行业的收入规模是表征企业发展状况和价值的主要指标,在同行业企业估值中收入指标是主要参考因素,故适合采用收入基础价值比率;天津希格玛属于集成电路行业,集成电路行业不属于特殊行业,不具有体现企业绩效的特殊指标,因此特殊类价值比率不适合本次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中最终采用市销率(P/S)进行测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P/S(市销率)=股权价值/主营业务收入

注:由于本次评估报告时点为2024年12月31日,因此可比上市公司收入数据采用了2024年年报数据。

3、价值比率的计算

(1)计算可比公司的总市值

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综合考虑时效性因素和非正常因素波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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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评估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含评估基准日)的买卖成交均价(即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区间成交均价)。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净额,评估人员通过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确认,以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账面价值作为扣减的基础。经计算,可比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市值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可比公司总股本 (万股)近120日流通股股价(元)非经营性资产净额股权价值
1中颖电子34,138.9224.5842,945.85796,246.91
2思特威-W39,971.2267.328,837.692,682,176.71
3芯朋微13,131.0341.77177,187.11371,308.02

(2)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序号可比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合计
1中颖电子134,344.90
2思特威-W596,814.79
3芯朋微96,459.57

(3)计算可比公司价值比率

序号可比公司市销率
1中颖电子5.94
2思特威-W4.54
3芯朋微3.96

4、可比公司价值比率的修正

(1)交易时间修正

本次评估选取可比上市公司法,价值比率中的可比公司取价按照基准日近期股价表现分析确定,故不需对交易时间进行修正,交易时间修正系数为1。

(2)基本情况修正

1)基本情况概况

天津希格玛成立于2017年,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处于稳定成长阶段,业

2-1-219

务类型为fabless,固定资产投入较小,产品线相对集中单一,可比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投入较大,产品线相对丰富,且可比上市公司资产及营收规模均比天津希格玛大,故天津希格玛与可比公司在业务类型及成长阶段因素上有一定差异。其中,天津希格玛与可比上市公司业务类型与资产、营收规模、成长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天津希格玛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业务类型固定资产投入较小,产品线相对集中单一固定资产投入较大,产品线相对丰富固定资产投入较大,产品线相对丰富固定资产投入较大,产品线相对丰富
资产及营收规模资产及营收规模较小资产及营收规模较大资产及营收规模大资产及营收规模较大
成长阶段稳定成长阶段稳定成长阶段稳定成长阶段稳定成长阶段

2)基本情况得分在修正过程中,以被评估单位为基础,并赋予被评估单位指标基础为100分,再各个可比公司于被评估单位作比较进行打分。其中,对于业务类型,希格玛科技目前为Fabless模式,主要负责芯片的设计,后续晶圆加工、封装测试等均由代工完成,经营投入较少,产品线主要为光电传感芯片,对于Fabless类型公司且产品线相对集中单一打分为100分,对于Fabless类型公司且产品线相对丰富打分为120;资产及营收规模根据体量大小进行打分,体量越大打分越高;对于成长阶段,均相同,对于希格玛科技,公司及可比公司得分均为100分。被评估单位及各个可比公司基本情况因素打分如下:

项目天津希格玛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业务类型100120120120
资产及营收规模100115120110
成长阶段100100100100

3)基本情况调整系数首先,计算可比公司和被评估单位各项调整因素的平均数,得出平均得分,其次,将各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平均得分进行对比,得出各可比公司各项财务指标修正系数,具体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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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天津希格玛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基本情况得分100.00111.67113.33110.00
基本情况修正系数1.00000.89550.88240.9091

4)财务指标因素修正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4》,公司财务指标主要分为盈利能力状况财务指标、资产质量状况财务指标、债务风险财务指标以及经营增长状况财务指标四大类。鉴于天津希格玛及可比公司的基本情况,可比公司盈利变化较大,且资产结构未来也将发生较大变化,故本次财务指标修正中不考虑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对于债务风险指标以及经营增长状况指标根据相关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并打分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下:

①财务指标的计算

评估人员通过收集可比公司的各项信息,如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等。对上述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具体财务指标说明及计算公式如下:

A.债务风险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B.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C.经营增长状况指标

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100%-1

技术投入比率 = 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究开发投入÷当年营业收入×100%

根据上述各项可比指标的公式,以及评估人员收集到的财务数据得出可比公司及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财务指标。计算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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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天津希格玛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资产负债率58.68%19.86%42.82%13.13%
速动比率161.71%176.83%94.98%625.38%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次)7.956.535.164.64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0.540.940.860.42
销售(营业)增长率20.69%43.91%61.98%16.03%
技术投入比率17.80%23.41%8.76%25.25%

注:上述财务指标为2023年-2024年的平均值

②财务指标打分过程

对于财务指标修正,参考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编制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3》,将各类财务指标按公布的电子元器件制造业五档(优秀值(100分)、良好值(90分)、平均值(80分)、较低值(70分)、较差值(60分))标准值通过插值法计算出对应分值(其中高于优秀值的取100分,低于较差值的取60分),具体计算如下表:

项目天津希格玛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资产负债率80.00100.00100.00100.00
速动比率100.00100.0075.00100.00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周转率(次)100.00100.0095.0085.00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65.0085.0075.0065.00
销售(营业)增长率100.00100.00100.00100.00
技术投入比率100.00100.00100.00100.00

③计算财务指标调整系数

首先,计算可比公司和被评估单位各项财务指标的平均数,得出平均财务指标平均得分,其次,将各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财务指标平均得分进行对比,得出各可比公司各项财务指标修正系数,具体结果如下:

项目希格玛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财务指标得分90.8397.5090.8391.67
财务指标修正系数1.00000.93161.00000.9908

5)综合修正系数的确定

可比公司价值比率的修正系数=规模修正系数×基本情况修正系数×财务指

2-1-222

标修正系数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中颖电子思特威-W芯朋微
基本情况修正系数0.89550.88240.9091
财务指标修正系数0.93161.00000.9908
综合修正系数0.83420.88240.9007

5、被评估单位市销率的确定

经上述程序,天津希格玛市销率计算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市销率计算结果为4.18。

6、流动性折扣调整

根据可比公司的市场价格算出的价格实际上是把标的公司作为一个准上市公司评估出的价格,并不能将该价格作为标的公司的市场价格。本次评估对象为天津希格玛股权,其股份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流通。在产权交易市场,其股份流通与上市公司相比缺乏相应的流通性,从而使其股票价格存在一定的折扣,这种折扣即为流通性折扣。国内外学者对缺少流动性影响股票价值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国际上运用定量研究来研究缺少流动性折扣,其主要方式或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限制性股票交易价格研究途径,该研究可以看出利用20世纪90年代前限制期为2年的限制股交易价格研究缺少流动性折扣大约为30%;一种是IPO前交易价格研究途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IPO前交易时间1-90天、91-180天、181-270天、271-365天的流动性折扣为16.72%-47.44%。在出售私人企业时,缺乏流动性的折价常常会很大,在实际中经常采用的是25%-40%的折价率。Aswath Damodaran认为,流动性折扣对于每一公司都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类型、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规模大的公司的折扣率应该较小、资产流动性强的公司折扣率应该更低,每年产生大量现金流的稳定企业的折扣率也应该比经营现金流很低或者为负的高增长企业的折扣率低。本次评估中,对于流通性折扣的参照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计算非流动性折扣比率,其中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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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缺少流通性折扣率为30.60%。

(三)市场法评估结果

价值比率P/S对应的被评估单位财务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本次评估以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12,269.95万元作为被评估单位财务指标。

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取30.60%,溢余资产2,406.20万元及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为1,557.42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4.18×12,269.95×(1-30.60%)+2,406.20+1,557.42

=39,558.00万元(取整)

综上所述,经采用市场法评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9,558.00万元。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联合中和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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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认为: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已经成熟,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条件,因此标的公司未来的收入情况可较为合理地评估。本次资产评估使用到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评估数据等均来自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证据及合法合规的参考资料等,评估依据具备合理性。

(三)后续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经营中所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存续发展的情况不会产生较大变化,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持续经营,不会对评估值造成影响。在可预见的未来发展时期,标的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相关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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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指标对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变动的影响程度,对毛利率、营业收入、折现率等指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测算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指标变动率评估值变动金额变动率
毛利率-10%24,964.00-12,096.00-32.64%
-5%31,021.00-6,039.00-16.30%
037,060.00-0.00%
5%43,080.006,020.0016.24%
10%49,082.0012,022.0032.44%
营业收入-10%30,788.00-6,272.00-16.92%
-5%33,959.00-3,101.00-8.37%
037,060.00-0.00%
5%40,073.003,013.008.13%
10%43,067.006,007.0016.21%
折现率-10%41,248.004,188.0011.30%
-5%39,041.001,981.005.35%
037,060.00-0.00%
5%35,272.00-1,788.00-4.82%
10%33,654.00-3,406.00-9.19%

毛利率变动与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存在正向变动关系,当幅度-5%至5%之间时,标的资产评估值变动率范围为-16.30%至16.24%。营业收入变动与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存在正向变动关系,当幅度-5%至5%之间时,标的资产评估值变动率范围为-8.37%至8.13%。折现率变动与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当幅度-5%至5%之间时,标的资产评估值变动率范围为-4.82%至5.35%。

(五)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分析

具体参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六)标的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选取企业规模、资产配置、所处成长阶段及成长性、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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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结构与标的公司相近的上市公司为可比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估值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代码市盈率(TTM)市净率市销率
中颖电子300327.SZ47.274.796.22
思特威-W688213.SH88.027.425.21
芯朋微688508.SH73.572.265.85
平均数69.624.825.76
中位数73.574.795.85
标的公司年均业绩承诺市盈率14.23--
标的公司-5.213.02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为37,060.00万元,交易价格为37,000.00万元,标的公司年均业绩承诺市盈率为14.23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69.62倍。标的公司市净率为5.21倍,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4.82倍,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相较于可比上市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所有者权益积累较少,可比上市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增加了净资产,导致标的公司市净率倍数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均值。标的公司市销率为3.02倍,低于可比公司的平均值5.76倍。

根据近年来公开市场信息,筛选的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情况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代码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评估 基准日业绩承诺首年对应市盈率承诺期平均净利润对应市盈率评估基准日市净率市销率
688173.SH希荻微诚芯微2024年10月31日14.0912.403.131.62
688130.SH晶华微智芯微2024年10月31日27.7815.006.003.78
603986.SH兆易创新苏州赛芯2024年6月30日13.8511.874.113.31
688052.SH纳芯微麦歌恩2023年12月31日25.5618.046.773.33
688536.SH思瑞浦创芯微2023年9月30日-14.454.154.19
688368.SH晶丰明源凌鸥创芯2022年12月31日-10.505.325.19
003031.SZ中瓷电子博威公司2021年12月31日10.7910.024.192.51
氮化镓通信基站射2021年12月31日11.4210.744.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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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代码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评估 基准日业绩承诺首年对应市盈率承诺期平均净利润对应市盈率评估基准日市净率市销率
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
国联万众2021年12月31日36.0124.561.714.99
600877.SH声光电科西南设计2020年10月31日16.8412.161.651.73
300223.SZ北京君正北京矽成2018年12月31日21.4116.391.242.50
603986.SH兆易创新上海思立微2017年12月31日-15.8919.943.80
平均值19.7514.345.203.37
中位数16.8413.434.173.39
本次交易16.8214.235.213.02

注1: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均以标的公司 100%股份交易对价计算;注2:市净率=标的公司 100%股份交易对价÷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注3:市销率=标的公司 100%股份交易对价÷业绩承诺前一年营业收入(本次交易为标的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注4: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净利润为剔除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

注5:北京矽成业绩承诺为美元金额,汇率取2018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8632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首年预测净利润对应的市盈率为16.8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案例平均值的19.75倍,承诺期平均净利润对应市盈率为

14.23倍,与行业平均值的14.34倍相近。标的公司的评估基准日市净率为5.21倍,与行业平均值5.20倍差异不大。市销率标的公司为3.02倍,低于行业平均值3.37倍。标的公司本次估值具备合理性。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净利润为剔除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与可比交易案例口径一致。标的公司预测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主要是历史年度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按照员工服务年限所分摊的费用,与企业正常经营无必然联系,剔除该部分费用的影响更加能够反映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涉及的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已完成工商变更。

(七)本次交易定价未考虑显著可量化的协同效应的说明

由于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且协同效应受到市场环境以及后续整合效果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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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难以量化,因此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次交易定价并未考虑上述因素。

(八)评估基准日后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交易作价的影响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标的未发生对交易作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九)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作价37,000.00万元较评估值37,060.00万元低60.00万元,不存在较大差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2-1-229

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1月21日,纳睿雷达、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俊鹏数能、聚贤诚长、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和天津希格玛签署《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协议中,受让方指纳睿雷达,出让方一至十二分别指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俊鹏数能、聚贤诚长、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和军科二期。

(二)转让标的

本次出让的标的股权为出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

出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权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权。

(三)交易方案

出让方拟通过本次交易收购取得标的公司100%股权,其中:受让方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5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四、出让方五、出让方六、出让方七、出让方八、出让方九、出让方十、出让方十一、出让方十二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50%的股权。

(四)价格与支付方式

1、标的股权交易价格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经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由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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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尚未确定,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2、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受让方以向出让方发行受让方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其中,受让方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合计支付交易总价的50%;以现金方式向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四、出让方五、出让方六、出让方七、出让方八、出让方九、出让方十、出让方十一、出让方十二合计支付交易总价的50%。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受让方本次向出让方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受让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受让方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受让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受让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受让方股票交易总量)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93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以经受让方股东大会批准并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价格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受让方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1)发行股份数量

向各出让方发行股份数量=出让方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受让方股份数不为整数时,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不足一股的部分出让方同意豁免受让方支付。受让方向出让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在标的公司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之后,由各方协商确定。出让方取得受让方发行股份数量需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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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受让方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2)现金对价的支付

各方同意,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后向出让方支付本次现金收购的全部交易对价,本次现金收购的交易对价优先以受让方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支付,现金对价的支付期限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融资实施完成后,无论是否足额募集或募集资金是否足够支付本次现金收购的对价,受让方都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金到账后,以配套募集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如配套募集资金不足)向出让方支付本次现金收购的现金交易对价。

受让方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完成或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则受让方仍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出让方支付本次现金收购的现金交易对价。

(五)股份锁定期

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业绩承诺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标的股份的解锁,以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同时上述解锁股份的数量包含业绩承诺方因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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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锁定期内,出让方持有的未解锁股份不得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受让方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就业绩承诺和补偿、减值测试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出让方由于受让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受让方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出让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锁定期承诺外,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受让方股票的锁定期,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费用及税费承担

各方应各自支付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谈判有关的,以及与本协议的准备、签署和实施有关的其各自的开支、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以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费用。

各方同意,因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转让相关事宜)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各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出让方涉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代扣代缴。

(七)过渡期安排

出让方须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经营活动维持正常稳定,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保持业务模式、管理团队、资产或财务状况的持续、稳定及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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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持标的公司与客户与供应商的关系,保证标的公司于交割日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过渡期间,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不得就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间不得进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处置或从事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标的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除外),亦不得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对外担保、异常交易或增加异常债务之行为。出让方应及时将有关对标的公司股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过渡期内,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或经受让方书面同意,标的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其他财产分配,或者通过分配利润或其他财产分配的决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出让方不就涉及本次交易、与本协议中预期进行的交易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成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其他方进行洽谈、联系,或向其索取或诱使其提出要约,或与其进行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在过渡期间内,出让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订立或者协商订立与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相冲突、包含禁止或者限制标的资产转让条款的合同、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不得将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质押给上市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标的公司不得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修改公司章程,或以任何方式引入除上市公司外的投资者。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损益安排,将结合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次交易的实施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当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将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尽快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受让方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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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责任和义务。标的公司100%股权全部完成工商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发行作为本次交易对价的股票,并妥善办理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新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名下的相关手续,但因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原因导致新发行的股票登记时间延迟的,受让方不承担责任。受让方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所要求的时间内实施配套融资,并在标的公司100%股权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现金交易对价。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受让方应当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让方认购受让方本次发行的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各方同意,为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各方将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督促标的公司将其公章、财务专用章的用印、会计账套等管理事项按照受让方的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后续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公司治理,并接受和配合上市公司关于子公司的统一管理制度及信息报告和披露要求。

(九)人员和债务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发生变化,标的公司仍然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标的公司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额外的人员安排问题。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原有债权债务仍继续由其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割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改组,新董事会仍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受让方委派两名董事,出让方二担任董事长,受让方委派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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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受让方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财务总监,其他高管仍由出让方二推荐的人员担任。

(十)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除协议第七条(过渡期安排)、第十条(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及保密)、第十四条(违约责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正式生效:

(1)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上交所对本次交易审核通过;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文件。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协议。

(十一)陈述和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受让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且其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外,受让方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受让方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让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

(3)受让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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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让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本协议其他各方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5)受让方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在本协议签署日,出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出让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出让方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出让方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组织文件及其他内部规定;出让方中的自然人已经取得其财产共有权人关于同意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书面确认和授权;

(2)出让方对所持标的资产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并有权予以转让,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出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第三方持股、代第三方持股等类似安排;

(3)标的资产交割前,出让方不会就所持标的资产新增质押和/或设置其他可能妨碍将所持标的资产转让给受让方的限制性权利;

(4)出让方均已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包括未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等未依法履行其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的行为;

(5)出让方、出让方中任何一方均就本次交易中其他方转让股权,放弃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标的资产优先购买权,并应及时召开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

(6)出让方和标的公司向受让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隐瞒或遗漏;

(7)出让方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8)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出让方五、出让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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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九保证标的公司不存在未予以披露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标的公司没有受到任何可能导致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指控,也不存在任何依合理判断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情况或者事件;标的公司不存在权益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9)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出让方五、出让方七、出让方九保证标的公司已取得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全部经营资质,如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经营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导致受让方或者标的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则前述出让方应就该经济损失向受损方进行赔偿;

(10)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出让方五、出让方七、出让方九就上述陈述和保证事项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信息披露及保密

本协议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出任何要求,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其他各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其他各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十三)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有关的外交事件导致中国与其他相关国家外交关系受到巨大影响、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疫情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黑客袭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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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各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13.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十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守约方有权提起仲裁,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出让方违反本协议锁定期约定的所得的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出让方将在获得收入后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受让方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受让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出让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7.4条约定的排他性条款,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00.00万元。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未能审核通过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前期产生的税费成本由交易各方分别各自承担。

(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对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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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应义务。

因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方式解决。

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5月30日,纳睿雷达、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俊鹏数能、聚贤诚长、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军科二期和天津希格玛签署《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中,受让方指纳睿雷达,出让方一至十二分别指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俊鹏数能、聚贤诚长、李新岗、财汇聚仁、毕方贰号、中芯海河和军科二期。

(二)本次交易的价格

1、评估值

根据联合中和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37,060.00万元。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即交易对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

2、交易对价

受让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其中交易对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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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发行股份支付,50%通过现金支付,股份支付和现金支付的金额分别为18,500.00万元和18,500.00万元。交易对方取得的交易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出让方出让股权支付对价
出让股权金额(万元)出让股权金额占标的公司股权总比例对价 总金额 (万元)股份对价 (万元)现金对价(万元)
周奇峰367.110630.7634%10,071.79798,037.84442,033.9535
李颖230.873019.3469%6,334.08746,000.4621333.6254
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000014.8324%4,856.06062,428.03052,428.0301
李志谦89.40707.4922%2,452.91242,033.6630419.2493
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67.90385.6903%1,862.9785——1,862.9785
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32314.5522%2,912.0000——2,912.0000
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54.32314.5522%1,490.3697——1,490.3697
李新岗50.37124.2210%2,828.0000——2,828.0000
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40.74233.4142%1,117.7936——1,117.7936
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16152.2761%1,456.0000——1,456.0000
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5.73962.1569%1,202.0000——1,202.0000
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8050.7023%416.0000——416.0000
合计1193.3357100.00%37,000.000018,500.000018,500.0000

(三)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根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受让方本次向出让方发行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现金交易对价÷发行价格,并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受让方需向出让方一、出让方二、出让方三、出让方四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股)
1周奇峰1,872,314
2李颖1,39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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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股)
3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5,578
4李志谦473,716
合计4,309,339

注:出让方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数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出让方确认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受让方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以受让方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四)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1、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具体安排

(1)各方同意并确认,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分别向出让方支付其各自现金交易对价的40%。出让方应在收到前述款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和标的公司办理完毕标的公司100%股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自然人出让方须缴纳本次交易所涉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出让方应自行缴纳至标的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自然人出让方应自缴纳之日起3日内将纳税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给受让方),因出让方、标的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存在违约情形的出让方、标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次交易总对价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2)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出让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现金对价(如出让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本次交易所涉个人所得税,则受让方有权代扣代缴,出让方应配合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在募配资金到位之前,受让方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出的,则在募配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配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3)出让方应依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逾期责任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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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承担,若出让方未及时足额缴纳本次交易相关税费直接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由出让方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受让方应对税务机关处罚所支付的律师费、税务师咨询费用),如出让方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受让方有权从应付出让方的现金对价中代扣代缴。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若受让方配套融资未实施、配套融资失败或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则受让方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2、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支付具体安排

按照《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8.2条约定执行。

(五)过渡期期间损益及过渡期安排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上市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份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的前提下,过渡期间内,标的公司实现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出让方按照本次交易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本次交易前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做补偿。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与出让方一共同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损益和截至交割日的净资产。如触发本补充协议第4.2条约定的交易对方补足义务,则出让方应当于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履行补足义务。若出让方未能按时履行本条约定的补偿义务,未按本条约定履行补偿义务的出让方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当于未补偿金额0.3‰/日的违约金。

各方同意,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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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日起成立,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补充协议也同时解除或终止。

本补充协议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为准。

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5年5月30日,纳睿雷达、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和天津希格玛签署《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本协议中,甲方指纳睿雷达,乙方一至七分别指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和财汇聚仁。甲方与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为“各方”,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为“乙方”、“补偿义务人”,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合称为“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乙方一、乙方二与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合称为“标的公司大股东方”。

(二)业绩承诺期间及业绩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为三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为2025年、第二年度为2026年、第三年度为2027年。

业绩承诺期内,乙方一、乙方二、乙方四不得与标的公司(含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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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承诺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00万元、2,500万元、3,100万元,三年累计不低于7,800万元。承诺净利润金额系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数,且净利润数计算时应剔除以下事项对净利润数的影响:

标的公司现有股权激励及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

根据本协议约定预提的超额业绩奖励产生的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应全额加回。

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和实现净利润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向标的公司提供的各项现金资金支持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为自该等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前述资金成本均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抵扣因素。

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确定。

在2027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共同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进行专项审核并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4个月内。

若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能协商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应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且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抽签或甲方、乙方一、乙方二认可的其他随机方式确定最终的选聘对象。

标的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和确定: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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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未经甲方董事会批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承诺期内不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业绩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根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202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占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人民币7,800万元,下同)90%~110%的,双方均无须进行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不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90%的,则触发业绩补偿,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且乙方在作出该等补偿时不得要求甲方支付除回购价款外的其他对价或其他利益,乙方优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交易对方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37,000.00万元)。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上述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包括以股份和现金等形式获得的交易对价。

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为非整数的,直接取整数部分,舍弃余数部分。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为负,按0取值。

如乙方作出股份补偿时持有的甲方股份不足以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补偿的,其另需用现金再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乙方需现金补偿的金额=(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如甲方存在尚未支付给乙方的现金对价及其滞纳金/违约金(如有),乙方有权以甲方尚未支付的该部分金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现金补偿金额。

甲方应以总价款人民币1元的价格对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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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甲方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乙方在以股份向甲方实际进行补偿之前,如乙方已就该等股份于业绩承诺期内自甲方获得了现金股利,乙方应在股份补偿实施前向甲方返还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2、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减值测试报告》(除非适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出具后,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大于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之股份发行价格+乙方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且应当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乙方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利润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补偿程序参照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业绩补偿程序进行。

3、业绩补偿程序

业绩承诺期满后,甲方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标的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与乙方一、乙方二共同判断乙方是否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或减值补偿义务,并共同计算乙方应补偿金额(包括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现金金额)。

乙方同意,如乙方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或减值补偿义务,在《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其等额于应补偿股份数量的相应甲方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且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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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乙方触发本协议第2.1条项下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或本协议第2.2条项下约定的减值补偿义务,甲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协议第2.3.3条约定的相关议案,则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存放的乙方的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因股份回购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触发本协议第2.1.2条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乙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甲方存在尚未支付给乙方的现金对价及其滞纳金/违约金(如有),乙方有权以甲方尚未支付的该部分金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现金补偿金额。

标的公司在《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为避免异议,《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不晚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4个月内出具)且相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如有)前,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对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的甲方股票不得设定质押、股票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

如果乙方违反《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或者由于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对甲方股份进行转让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乙方应另行就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各方同意并确认,补偿义务人按其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数量占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数量比例分别计算并各自承担应补偿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资产减值测试补偿金额)。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在本次交易中均仅取得现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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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而未取得股份对价,因此在触发业绩承诺补偿及/或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并且在计算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时,乙方一、乙方二有权根据届时情况选择与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视同一个补偿义务主体,并以此来计算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具体而言,在触发业绩承诺补偿及/或资产减值测试补偿时,各方先根据本协议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计算出乙方一、乙方二与标的公司大股东持股平台合计应补偿金额(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大股东合计应补偿金额”),在此基础上,乙方一、乙方二优先以乙方一、乙方二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标的公司大股东合计应补偿金额,前述股份不足以补偿全部的标的公司大股东合计应补偿金额时,剩余部分再用现金进行补偿。乙方三、乙方四应单独根据本协议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计算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

为避免疑义,在任何情况下,补偿义务人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含股份和现金补偿)以及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及损害赔偿金等赔偿金额的上限不超过补偿义务人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用于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累计数量上限为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对价总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

4、业绩奖励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三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高于承诺净利润总额110%的,上市公司同意由标的公司向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奖励名单(下称“被奖励对象”)及奖励比例由标的公司总经理综合考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业绩考核情况和对公司的贡献情况确定并提出,最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确认。

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50%。

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

上述奖励需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的应收账款回收比例达到或超过85%期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被奖励对象发放,被奖励对象收取相关奖励的纳税义务由其自行承担,且标的公司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标的公司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标的公司履行完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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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奖励之日,标的公司应以逾期未支付的业绩奖励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奖励对象支付滞纳金。但因标的公司总经理未能及时确定被奖励对象名单的,甲方、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责任划分及分配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公司大股东方(即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五、乙方六及乙方七)与乙方三、乙方四各自独立承担其各自在本协议及/或《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标的公司大股东方(即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五、乙方六及乙方七)互相之间为其他内部各方在本协议及/或《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本协议的标的公司大股东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协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资产减值补偿、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本协议的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范围内履行保证义务。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补偿义务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日,乙方应以逾期未补偿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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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对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应义务。

因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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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主要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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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代码:6520),该行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其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无土地使用权。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若干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计算标准,因此无需向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5)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因此无需履行外资准入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无需取得相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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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按照交易作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资金情况下,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拟购买资产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2)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合理,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采取竞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应不低于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前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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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及标的公司工商资料,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标的公司目前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取得同意,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标的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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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7-395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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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其所持标的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不涉及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相关交易对方购买资产的安排。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有提升。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2024年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由交易前的34,527.56万元和7,66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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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至46,797.50万元和8,150.14万元,增幅分别为35.54%和6.38%。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将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晓军和刘素玲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会增加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晓军和刘素玲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素红、刘素心、刘世良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未设有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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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详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及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100%的,一并适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融资(以下简称“再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2、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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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要求。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5、股份锁定期安排”。

因此,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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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意见: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且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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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

(九)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属于上下游

上市公司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系统解决方案,目前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为相控阵雷达及配套的软硬件产品及算力算法服务,相控阵雷达产品的研发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包括雷达系统、信号处理、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等方面。

标的公司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芯片、MCU芯片、触摸芯片、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标的公司ASIC芯片延展后可作为上市公司相控阵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标的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上游行业,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属于上下游行业。

2、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详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及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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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天津希格玛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预案和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详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2)交易对方对拟出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天津希格玛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六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对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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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1、本次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天津希格玛100%股权。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7,060.00万元,评估增值29,952.28万元,增值率421.40%。

根据交易各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天津希格玛100%股权交易作价确定为37,000.00万元。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合理性分析

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合理性分析详见本报告“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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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定价原则与依据及合理性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56.9845.58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59.1347.31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53.6542.92

公司和交易对方在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公司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规则作相应调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定价原则与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采取竞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应不低于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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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联合中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联合中和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联合中和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联合中和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联合中和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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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影响分析,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有提升。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2024年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由交易前的34,527.56万元和7,661.29万元增至46,797.50万元和8,150.14万元,增幅分别为35.54%和6.38%。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核查意见

自成立以来,上市公司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探测系统解决方案。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并在ADC、DAC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矩阵。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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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的统一管理体系。未来,上市公司将以标的公司现有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为基础,积极探索与标的公司经营发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协同与整合,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加强渠道资源共享,优化运作效率,以提升上市公司产业整体价值,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法人治理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为了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作,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更加符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合同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后不能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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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

九、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的核查意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精诚律师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聘请联合中和评估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核查情况

(一)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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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1)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中披露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以及必要性。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进行的业务布局。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公司业绩、市值作出超出相关规定的承诺和保证。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2)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减持情况本次交易披露前6个月内及本次交易披露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真实、合法地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双方充分沟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且经过相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本次交易围绕上市公司相控阵雷达主业纵向补链,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整合标的公司技术与供应链资源,上市公司将在巩固低成本产业化优势的同时,构建底层芯片技术自主可控,巩固雷达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将雷达系统开发从“部件级集成”提升至“芯片级协同”,提升下一代高性能雷达研发效率,响应高性能雷达市场需求,进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均有效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得以增强,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因此,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相关方关于减持计划的说明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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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具备产业基础和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及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不涉及上述情形。

3、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所属行业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以及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符合科创板定位,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属于上下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九、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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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符合科创板定位,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属于上下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二)支付方式的核查情况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要求

(1)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和“第五节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未设置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核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价格调整机制。

2、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的,核查发行价格等安排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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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与《26号格式准则》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

3、涉及现金支付的,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资金主要来自借款的,核查具体借款安排及可实现性,相关财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现金对价金额为18,500.00万元,现金支付安排详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及“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八)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必要性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募集配套资金。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次交易进展情况等以自有、自筹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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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资产置出的,核查置出资产的原因及影响,估值及作价公允性;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核查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1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置出。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与《26号格式准则》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置出。

5、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26号格式准则》第三章第十六节、第十七节的规定

(1)基本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第五节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及“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26号格式准则》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信息披露符合《26号格式准则》第三章第十六节的规定,不涉及第十七节的规定。

(三)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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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及本次交易协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四)吸收合并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吸收合并。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及本次交易协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吸收合并。

(五)募集配套资金的核查情况

1、核查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金额占比(如有)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不超过18,500.00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涉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及“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用途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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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再融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是否存在现金充裕且大额补流的情形;涉及募投项目的,核查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拟使用18,5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有助于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支付压力,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成本,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现有资源对重组后的业务进行整合,提高整合绩效。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及“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八)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必要性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现金充裕且大额补流的情形。

3、募投项目的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相关进展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涉及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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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涉及募投项目。

(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相关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之“(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并核对《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业绩承诺的核查情况

1、核查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的具体内容,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的可行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以及“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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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具备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具备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2、核查是否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如涉及,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及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业绩补偿范围。

(八)业绩奖励的核查情况

1、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核查业绩奖励方案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奖励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业绩奖励方案符合《监管规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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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的规定。

(九)锁定期安排的核查情况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5、股份锁定期安排”。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涉及重组上市的,核查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承诺函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的测算,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确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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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3、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5、股份锁定期安排”。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核对了《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未导致任一股东或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30%,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本次交易方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的测算,本次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十)过渡期损益安排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资产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6的规定。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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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7、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以及重组报告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有合理性。

2、标的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7、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以及重组报告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有合理性。

(十一)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系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审阅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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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本次交易协议,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的情况。

(十二)整合管控风险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及相关公告,了解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了解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关系及潜在协同效应;

(2)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标的公司后续经营管理的约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相关整合措施切实可行,具备有效性。

(十三)产业政策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有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的合规性参见本报告“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之“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要求,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检索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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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

(十四)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参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本次交易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审阅了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不涉及外商投资、反垄断等并联审批程序;在取得尚需的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十五)重组条件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承诺函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联合中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查了标的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况,并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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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和工商登记文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清单、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的承诺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六)重组上市条件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相关协议等,了解了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和差异,测算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的影响,核对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构成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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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十七)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详见本报告“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八)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审阅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的相关公告文件;针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及诚信情况进行网络检索,审阅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核对《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十八)标的资产——行业准入及经营资质等的核查情况

1、标的资产从事业务是否存在行业准入、经营资质等特殊要求,如是,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主要通过Fabless模式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自身不涉及晶圆、芯片的生产制造,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认证,报告期内无税务、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九、重大诉讼、仲裁、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和“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生产经营资质”。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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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采矿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采矿权证书的具体内容,相关矿产是否已具备相关开发或开采条件

(1)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详见本报告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运营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3、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未取得的原因及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按照《26号格式准则》第十八条进行特别提示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天津希格玛100%股权,详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二、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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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4、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期限、费用标准,主要权利义务情况,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审阅了标的公司主要业务资质资料。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业务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十九)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历史沿革情况”;

标的公司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九、重大诉讼、仲裁、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标的公司工商底档,查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核实标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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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2)审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关于主要负债、或有事项的情况;审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或仲裁等相关内容;3)审阅了标的公司的信用报告、主要资产的相关权属文件、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公开渠道检索。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资产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拟购买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如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使用是否受限,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等,具体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标的公司信用报告、主要资产的相关权属文件;

2)审阅标的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及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审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诉讼或仲裁等相关内容;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公开渠道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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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使用不受限,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3、如主要资产、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主要产品均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情形,具体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九、重大诉讼、仲裁、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以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形。

4、如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形,具体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九、重大诉讼、仲裁、处罚及合法合规情况”。因此,不涉及败诉赔偿相关事宜。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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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2)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以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形,因此,不涉及败诉赔偿相关事宜。

(二十)标的资产——资金占用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2)查阅了标的公司的银行流水及会计凭证;

(3)获取了标的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决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十一)标的资产——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系依法成立于中国境内的存续企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 VIE 协议控制架构。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审阅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进行网络检索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VIE 协议控制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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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二十二)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IPO和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不存在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发上市、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审阅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新三板挂牌、IPO及重组等公开信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发上市、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情况。

(二十三)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股东人数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交易对方共计12名。参照相关规定,将本次交易的全部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的法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且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则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不超过200人。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相关说明;

(2)审阅了交易对方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或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

(3)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合伙人信息。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第九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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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部分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合伙协议等文件;

(2)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相关股东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3)审阅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4)审阅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及相关交易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对方中存在合伙企业;其中部分合伙企业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但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

(2)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

(3)本次交易对方中涉及发行股份作为对价的合伙企业为天津好希望,其存续期安排预计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二十五)同业竞争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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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已对避免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方就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已对避免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六)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

1、结合标的资产关联方认定、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核查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梳理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合理原因及必要性。

2、结合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1)基本情况

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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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审计报告》,了解标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背景原因,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审计报告》,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查阅相关方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交易对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就规范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作出承诺。

4、结合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等,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审计报告》,了解标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背景原因,分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动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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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的核查情况

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是否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等规定出具承诺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出具承诺。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7规定的相关情形。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规定出具了承诺。

2、本次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在主流媒体的舆情情况进行了公开检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重组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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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异的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核查相关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相关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以及“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②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③分析标的公司不同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两种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公允性;

④分析同行业企业公开的评估资料,分析同类企业的方法选择、评估假设、评估增值情况、定价方法等信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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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合理性,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1)基本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意见

(1)基本情况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标的资产评估介绍”之“(三)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已就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披露,评估结论具备审慎性。

(二十九)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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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7,107.72万元,评估价值为37,060.00万元,增值率为421.40%。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2)审阅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等数据,以及可比公司的销售数据资料;

(3)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其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等情况,以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和规模情况;

(4)了解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对标的公司营业成本进行了分析;

(5)查阅标的公司报告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分析预测期的期间费用变动情况合理性;

(6)审阅标的公司涉及资本性支出预测项目的说明,分析标的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的合理性;

(7)复核收益法折现率的计算过程,并对主要参数的选取合理性进行分析;

(8)综合分析预测期限选取的原因及合理性;

(9)审阅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10)核实本次评估各项参数选取和披露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预测期内,结合客户及产品两个维度,根据历史销售情况及新产品预期销售价格等因素,分别预测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位,对销售收入的预测符合历史及未来变动趋势,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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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测期内,本次收益法结合了企业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原材料的市场供需情况、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对营业成本预测符合历史期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

(3)标的公司所处行业进入壁垒高,有竞争力优势,预测期内毛利率水平具有合理性;

(4)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的重要构成项目的预测依据充分、合理,与预测期内业务增长情况相匹配;

(5)预测期各期,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具有合理性,与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6)预测期各期,标的公司资本性支出与预测期标的公司业务规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7)本次评估相关参数反映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风险水平,折现率取值具有合理性;

(8)本次评估预测期期限不存在为提高估值水平而刻意延长预测期的情况;

(9)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或业绩承诺不涉及募投项目收益;

(10)本次评估预测数据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年度业务发展预期、核心竞争优势等保持一致,相关参数的选取和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的要求。

(三十)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7,107.72万元,评估价值为37,060.00万元,增值率为421.40%。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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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三十一)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7,107.72万元,评估价值为37,060.00万元,增值率为421.40%。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三十二)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7,107.72万元,评估价值为37,060.00万元,增值率为421.40%。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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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不涉及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三十三)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的核查情况

1、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转让或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分析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八、最近三年与股权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审阅了标的公司历史沿革、工商登记文件、历次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股权变动原因及背景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股权变动价格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2、结合本次交易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等情况,以及标的资产运营模式、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定价情况等,多角度核查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的可比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可比分析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之“(六)标的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就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多角度的对比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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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及可比交易情况,并结合评估增值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结合可比交易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具有合理性。

3、如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核查是否存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的情形。如是,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经营性减值,对相关减值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1)基本情况

根据联合中和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5)第6046号)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7,107.72万元,评估价值为37,060.00万元,增值率为421.40%。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同时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4、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公允性、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可比分析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之“(六)标的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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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及可比交易情况,并结合评估增值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5、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供求关系、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毛利率等,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1)基本情况

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标的未发生对交易作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之“(八)评估基准日后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已就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进行了披露。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标的未发生对交易作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变化事项。

(三十四)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存在商誉。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情况及是否存在减值风险的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之“4、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情况”及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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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分析”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六)商誉减值的风险”。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无商誉;(2)上市公司备考财务合并报表中,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商誉形成过程清晰,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具体划分和认定合理,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充分识别并确认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商誉减值风险进行提示。

(三十五)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的合理性,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影响;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致力于光电传感器、MCU芯片、触摸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等数字、模拟和数模混合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代码:

6520)。标的公司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集成电路设计”。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对行业发展、标的公司的影响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标的公司行业特点、经营情况和核心竞争力的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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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并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行业产业政策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具备合理性,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已于重组报告书内披露。

2、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客观、全面、准确,是否具有可比性,前后是否一致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为思特威-W、中颖电子、芯朋微。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对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是否合理;公开渠道查询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已上市公司情况,根据业务可比性和数据可得性确定同行业可比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客观、全面、准确,具有可比性,前后一致。

3、是否引用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

(1)基本情况

重组报告书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均已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权威、真实。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并非专门为本次交易准备,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并未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重组报告书,核对了公开渠道第三方数据的资料来源和了解第三方数据的权威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引用了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具备真实性及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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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情况

1、报告期各期核查拟购买资产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的,对同一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核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相关内容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五)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六)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获取标的公司的销售、采购明细表,审阅审计报告;

②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函证;

③访谈标的公司的销售及采购人员,了解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定价方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交易规模与标的公司的业务规模匹配。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均较为稳定,同一客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化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拟购买资产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的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基本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较大的,核查合作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新增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键盘、桌上型键盘/滑鼠、手写板、简报器、平板电脑和一体机相关周边产品的ODM和OEM业务,具备模具设计、喷涂、SMT和组装的全流程能力,合作伙伴包括方正集团、东芝、惠普、LG、海尔、飞利浦、Acer、华硕、索尼、联想和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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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标的公司与精模电子自2021年起开始合作,2024年精模电子成为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稳定,未发生其他新增情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汕头市兴哒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该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兴哒电子加工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标的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兴哒电子加工厂具备长期合作关系。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希格玛公司前五大客户或供应商均为长期合作,不存在成立时间较短的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审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及销售情况;

②审阅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合同;

③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经营情况;

④对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合作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涉及新增客户且金额较大的,新增交易均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前五大客户或供应商中不存在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

3、拟购买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形。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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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调查表;访谈了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确认上述人员是否与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开网站。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拟购买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基本情况

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五)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六)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分析计算了报告期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占当期销售总额、采购总额的比例;

②结合对标的公司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访谈,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对业务稳定性、可持续性的影响,并分析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形;亦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形。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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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财务状况的核查情况

1、结合拟购买资产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标的公司行业特点、经营情况和核心竞争力的讨论与分析”;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四)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标的公司财务状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分析标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针对财务状况真实性,执行访谈、函证、抽凭、检查银行流水等多种核查手段。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具有真实性,其经营情况与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相匹配。

2、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及具体原因;结合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主要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期后回款进度等因素,核查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及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查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科目明细表,分析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构成、账龄情况;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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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了解客户信用情况;核查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相关会计政策。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相关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拟购买资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折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查阅标的公司固定资产科目明细表;对标的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或实地查看;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相关会计政策。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长期未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减值迹象,相关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4、结合拟购买资产各存货类别的库龄情况、产品的保质期、订单覆盖情况、单位产品结存成本与预计售价等因素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范围、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存货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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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查阅标的公司存货科目明细表;结合标的公司存货周转率、业务模式对存货的整体库龄、成本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标的公司部分存货实施监盘,标的公司存货具备真实性;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相关会计政策。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5、如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核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1)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A、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B、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本次备考合并中已对标的公司的专利技术以及商标权等的公允价值进行了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查阅标的公司无形资产清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备考合并中识别的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符合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减值的迹象。

6、核查拟购买资产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可回收性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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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的内容: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查阅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对照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三十八)经营成果的核查情况

1、拟购买资产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拟购买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的相关内容。

标的公司收入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内销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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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情况;

③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表,核查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境内外销售收入的分布的商业合理性,并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情况;

④对重要客户执行函证、走访程序,以及对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执行穿行测试、截止性测试程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收入结构变动具备合理性,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呈现增长趋势,增幅差异主要系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类型和应用领域、发展程度等与标的公司有一定差异所致,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收入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内销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2、拟购买资产具体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参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的相关内容。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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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查阅标的公司的合同约定,了解实际执行情况;

③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3、对拟购买资产收入核查的方法、过程、比例和结论,若存在多种销售模式、在多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等情形,请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对于报告期收入存在特殊情形的,如新增主要客户较多、收入增长显著异常于行业趋势等,独立财务顾问是否采取了补充的收入真实性验证核查程序;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的相关内容。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了解标的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流程以及各项关键控制点;

②获取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核查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将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核查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

③获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收入明细表,对标的公司的收入变动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报告期内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收入变动情况;

④针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关键控制点,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单体客户检查销售订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发票、记账凭证、收款单据等;

⑤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实施截止测试,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运输单、签收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核查收入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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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查询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核查主要客户的背景信息;

⑦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合作历史、主要合作内容、付款条款、合同签署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⑧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实施函证程序,确认标的公司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等与主要客户账面金额是否相符,评估收入确认的

真实性、完整性。

针对经销模式下的分销商和直销模式下的方案商,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上述核查基础上补充进行如下核查程序:

①获取标的公司主要分销商和方案商客户关于标的公司产品的进销存,了解分销商和方案商客户产品进一步销售情况;

②获取主要分销商和方案商客户与主要下游客户的订单、发货单、发票等交易资料;

③走访主要分销商和方案商客户的主要下游客户,确认分销商和方案商客户进一步销售的真实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特殊异常情形。

4、拟购买资产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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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核查标的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间的匹配性,分析合理性。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较为匹配,具备合理性。

5、拟购买资产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的设计、研发和销售环节,而将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生产环节委托供应商进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构成为晶圆材料、封装测试费用等,晶圆材料按照实际耗用量归集,各加工工序通过委外生产工单归集所属该工序的加工费,符合业务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标的公司成本构成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2、营业成本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了解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方法,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产品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制定的会计政策;

③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归集方法及成本构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成本归集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归集准确、完整;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6、拟购买资产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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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相关内容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3、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合理性;

③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电传感器和MCU芯片的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触摸芯片毛利率增长主要系毛利率较高的触摸芯片产品类型的销售占比提升;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系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类型和应用领域、发展程度等与标的公司有一定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

7、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较大波动及其原因,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销售费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4、期间费用分析”。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核查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的变动情况,分析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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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较上年有所上升主要系股份支付增加所致,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主要系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小,规模效应不明显,导致整体销售费用率偏高;管理费用较上年减少主要系标的公司2024年度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导致股份支付费用减少,且标的公司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减少,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主要系标的公司规模较小,规模效应不明显,导致整体管理费用率偏高;标的公司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加主要系标的公司基于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加大对公司产品的研发投入使得研发人员薪酬、直接投入增加所致,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的平均值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不存在大额市场推广费用,相关销售活动合法合规,涉及销售费用真实、完整。

8、拟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核查其原因及主要影响,并就其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及变动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三)现金流量分析”之“1、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复核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之间的差异主要系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存货、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减变动,以及标的公司减资回购事项产生的财务费用等,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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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拟购买资产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如拟购买资产未盈利,核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已实现盈利。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对标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影响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的宏观环境因素、行业因素和自身因素;

②对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结合公司上下游行业相关情况、同行业公司的公开信息等情况,分析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44%;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58%和37.12%,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标的公司净利润分别为422.00万元和1,238.80万元,2023年净利润较低主要系(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78.42万元和344.73万元;(2)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分别确认减资回购利息支出1,258.92万元和451.70万元,且截至2024年末相关利息支出已全部分摊确认,不再影响后续年度经营业绩。报告期内各项关键财务指标的良好表现,表明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具备一定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十九)关于其他事项

1、审核程序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申请简易审核程序或快速审核程序。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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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核对本次交易的审核程序。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申请简易审核程序或快速审核程序。

2、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披露严格按照《26号格式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审阅了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和承诺函;审阅了重组报告书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审阅了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或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披露严格按照《26号格式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业绩异常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拟置出资产。

(2)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审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阅上市公司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及本次交易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未出现业绩异常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拟置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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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次交易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说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检索交易对方的基金备案情况,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及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是否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周奇峰-
2李颖-
3李志谦-
4李新岗-
5天津好希望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深圳市聚仁诚长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
7深圳市聚贤诚长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
8深圳市俊鹏数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深圳市财汇聚仁信息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10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备案,备案编码:SSX516
11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已备案,备案编码:SEA081
12嘉兴军科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备案,备案编码:SJZ182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交易对方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十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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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经营效率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属于上下游,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本次交易所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促进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优势互补。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相关方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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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修改公司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十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1-323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制定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有效执行。

十四、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2024年7月8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2025年5月30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纳睿雷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纳睿雷达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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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核查范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期末持有(股)
张苑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经理陈珂莹之母亲286,432286,4410

针对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行为,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张苑辉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苑辉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交易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交易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

(3)本人在买卖纳睿雷达股票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4)若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纳睿雷达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1-325

(6)本人对上述声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张苑辉之女儿陈珂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直系亲属不了解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形。

(3)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纳睿雷达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对上述声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相关机构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况

(1)纳睿雷达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2024年3月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名称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期末持有(股)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78,3060378,306

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说明,上市公司上述回购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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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中信证券

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纳睿雷达(688522.SH)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3,935,3703,898,22451,664
2信用融券专户00434
3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000

针对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行为,中信证券作出如下说明:“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和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核查期间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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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补偿安排及其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根据纳睿雷达、周奇峰、李颖、天津好希望、李志谦、聚仁诚长、聚贤诚长、财汇聚仁和天津希格玛签署《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一)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分期解锁

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在限售期届满且分期解锁条件满足之前不得进行转让,交易各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份锁定期,对交易对方持有的对价股份的分期解锁相关安排作出具体约定,详见本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5、股份锁定期安排”。

(二)关于保持管理团队稳定的措施

为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持履行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详见本报告“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人员和债务安排”。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了核心管理团队周奇峰、李颖、李志谦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与标的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详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三、《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业绩承诺期间及业绩补偿安排”。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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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锁定期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业绩补偿方案合理、可行,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持续关注协议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督促协议和相关承诺的履行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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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对于本次交易实施了必要的内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内核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重组报告书在内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按内核部的要求报送内核材料。

(二)内核初审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供专业意见支持。

(三)内核会审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申报申请。内核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内核会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主办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监管机构。

(四)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投票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议。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

二、内核意见

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于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时00分,召开现场会议,对本次交易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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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中信证券作为纳睿雷达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对本次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6、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备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形;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9、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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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11、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数不足业绩承诺数的情况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补偿安排措施可行、合理;

12、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3、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1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15、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属于上下游,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

16、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

17、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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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主办人:
谢卓然刘志锋

财务顾问协办人:

财务顾问协办人:
陈伟佳黄明朗王浩崇
杨鑫鹏廖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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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张秀杰

2-1-33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2-1-33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2-1-336

附件一:商标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分类有效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天津希格玛370143092015.05.28-2025.05.27受让取得
2深圳希格玛6405695292022.10.14-2032.10.13原始取得
3深圳希格玛64052879352022.10.14-2032.10.13原始取得
4深圳希格玛6404930372022.10.14-2032.10.13原始取得
5深圳希格玛64045662372022.10.14-2032.10.13原始取得
6深圳希格玛64040898422022.10.14-2032.10.13原始取得
7深圳希格玛64040879402022.10.14-2032.10.13原始取得
8深圳希格玛1908833032017.03.14-2027.03.13受让取得
9深圳希格玛19088331342017.03.14-2027.03.13受让取得
10深圳希格玛1908833292017.03.14-2027.03.13受让取得
11深圳希格玛22283909342018.01.28-2028.01.27受让取得
12深圳希格玛22283907352018.01.28-2028.01.27受让取得

2-1-337

附件二:专利

序号专利 权人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申请日授权 公告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天津希格玛发明专利RC振荡器的校准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和处理器201711122337X2017.11.142021.06.04受让取得
2天津希格玛发明专利光学位移检测装置的检测误差修正方法及设备202111341049X2021.11.122022.08.16原始取得
3天津希格玛发明专利可移动载体的定位方法、装置和扫地机器人20211157863372021.12.222022.12.02原始取得
4天津希格玛发明专利一种读出图像数据的方法、装置、计算机及存储介质20221122441242022.10.092023.01.06原始取得
5天津希格玛发明专利一种主动电容笔的控制方法、主动电容笔20221150792562022.11.292023.04.07原始取得
6天津希格玛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图像传感器的读出装置20241020087112024.02.232024.05.28原始取得

2-1-338

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名称证书号申请日期颁证日期
1天津希格玛SGD50XXBS.1650091602016.10.082016.11.01
2天津希格玛SGL8022WSBS.1650091362016.10.082016.11.02
3天津希格玛SG8LV1284BS.1650091522016.10.082016.11.02
4天津希格玛SG3A06BS.1650091792016.10.082016.11.02
5天津希格玛SG8RF01PBS.16500911X2016.10.082016.11.02
6天津希格玛SG3A09BS.1650091442016.10.082016.11.01
7天津希格玛MX83063HBS.1650091282016.10.082016.11.01
8天津希格玛SG9078BS.1850057052018.05.292018.07.05
9天津希格玛MX8650ABS.1850057212018.05.292018.07.05
10天津希格玛SGD2023BS.1850056912018.05.292018.07.05
11天津希格玛SG8F7581BS.1850057132018.05.292018.07.11
12天津希格玛MX7518BS.1950096812019.07.092019.09.03
13天津希格玛SGL80XXBS.1950096572019.07.092019.09.03
14天津希格玛SG8LP129CBS.19500969X2019.07.092019.09.20
15深圳希格玛SG8T040PBS.1750078452017.08.302017.09.30
16深圳希格玛SGD68XXBS.1650132492016.12.222017.04.10
17深圳希格玛SG8F6402BS.1650132572016.12.222017.04.10
18深圳希格玛MX8733BBS.1650132652016.12.222017.04.10
19深圳希格玛SG8LV1282BS.1650132302016.12.222017.04.10
20深圳希格玛SG8T120PBS.1750078532017.08.302017.09.30
21深圳希格玛SGD5141BS.1750078372017.08.302017.09.30
22深圳希格玛SG8P6402BS.1950096732019.07.092019.09.20
23深圳希格玛MX8425BS.1950096652019.07.092019.09.20
24深圳希格玛MX8735ABS.2050083132020.06.282020.09.07
25深圳希格玛SGD5040BS.2050083052020.06.282020.09.04
26深圳希格玛SG8T040PBBS.2050082912020.06.282020.09.04
27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L262BS.2455210702024.04.012024.09.11
28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670BS.2455506822024.07.152024.10.15
29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837BBS.2455581792024.08.02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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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名称证书号申请日期颁证日期
30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9121(原SG2021)BS.22560308X2022.09.302023.02.21
31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MX83063H(原SG2101)BS.2256030982022.09.302023.02.21
32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P121S(原SG2206)BS.2256031012022.09.302023.02.21
33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D1282(原SGA2207)BS.2256030712022.09.302023.02.21
34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MX8733B(原SG2204)BS.2256044422022.10.092023.02.21
35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92155(原SG1703B-M002)BS.2250073472022.06.212022.11.17
36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MX8736(原SG1901B)BS.2250073392022.06.212022.11.17
37天津希格玛、深圳希格玛SG8912T7VB(原SG2020BM002)BS.2250073042022.06.212022.11.17

2-1-340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序号权利人软件全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天津希格玛MX7518嵌入有线鼠标控制软件V1.02018SR8225942018.10.16原始取得
2天津希格玛SGD5011嵌入无线充电发射端软件V1.02018SR8226052018.10.16原始取得
3天津希格玛SGL8022K嵌入式两路触摸按键控制软件V1.02018SR8225642018.10.16原始取得
4天津希格玛MX8425MT无线光电三合一鼠标控制软件V1.02018SR10889052018.12.28原始取得
5天津希格玛SGD5030嵌入无线充电发射端控制软件V1.02018SR10889092018.12.28原始取得
6天津希格玛SGL8012M嵌入式触摸按键双色LED控制软件V1.02018SR10894612018.12.28原始取得
7天津希格玛OTS嵌入式光学测试平台控制软件V1.02020SR19137322020.12.30原始取得
8天津希格玛TWS耳机出入耳检测软件V1.02021SR14477282021.09.28原始取得
9天津希格玛扫地机及核心板参数配置工具V1.02022SR14020202022.10.13原始取得
10天津希格玛FPGA算法调试平台图像采集V3.1.22022SR14019212022.10.13原始取得
11天津希格玛senser参数配置计算工具V0.82022SR14020192022.10.13原始取得
12天津希格玛JDY-41模块参数配置软件V1.9.22024SR10501012024.07.24原始取得
13天津希格玛自动重启检测设备软件V1.5.02024SR10500522024.07.24原始取得
14天津希格玛SiGma鼠标回报率显示软件V1.22024SR10500932024.07.24原始取得
15天津希格玛MX8837B嵌入式键鼠AI应用软件V1.02024SR18515792024.11.21原始取得
16天津希格玛星闪多模鼠标主控系统V1.02024SR18643962024.11.22原始取得
17深圳希格玛希格玛SG9033嵌入式语音软件V2.02010SR0591172010.11.05原始取得
18深圳希格玛希格玛SG8F160P嵌入式触摸软件V1.52011SR0531432011.07.29原始取得
19深圳希格玛光流传感器感光区测试PC端软件V1.02021SR16169692021.11.02原始取得
20深圳希格玛光流传感器感光区测试设备端软件V1.02021SR16169822021.11.02原始取得
21深圳希格玛高端键盘固件代码开发平台V1.232023SR02713522023.02.22原始取得
22深圳希格玛扫地机实时定位系统软件V7.52023SR02713512023.02.22原始取得

2-1-341

序号权利人软件全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23深圳希格玛触摸数据精准采集与显示软件V1.02023SR02714712023.02.22原始取得
24深圳希格玛SG8L262-001俄罗斯方块游戏软件V1.02024SR07848882024.06.11原始取得
25深圳希格玛SG8L262-003宠物游戏软件V1.02024SR07860962024.06.11原始取得
26深圳希格玛星闪蓝牙游戏鼠标软件V1.02024SR18619052024.11.22原始取得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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