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章程修正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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