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 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 次、关注函2 次,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2 次,相 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一)监管措施情况
1、2023 年,江苏证监局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3 年1 月6 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3〕29 号),江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关注到,
公司存在未经审议即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幕知情人管理不规范、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记录不完整以及合同管理相关内控不完善等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4.2.1 条、第4.3.2 条、第 9.3.3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江苏证监局关注函,2023 年2 月22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俞克、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广蓉予以口头警示:望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相关问题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2024 年,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司于2024 年1 月25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 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 号), 主要内容如下:
2020 年8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 亿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0 年8 月20 日公告上述事项。2021 年8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 亿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1 年8 月26 日公告上述事项。公司于2021 年8 月19 日至2021 年8 月25 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 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 年4 月14 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 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 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3、2025 年,江苏证监局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5 年8 月21 日,江苏证监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5〕813 号),江苏证监局在现场检 查中关注到,公司存在对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尿激酶产品类型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及2020 年至2024 年年报中未以同一实控人口径合并列示前五名 供应商导致采购数据披露不准确的情形。根据江苏证监局关注函,2025 年9 月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现任及前任董事会秘书刘艳、王广蓉予以口头 警示。
(二)公司整改措施
1、针对2023 年江苏证监局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2024 年江 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于2024 年2 月 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 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回复报告》。公司针对上述监管文件及口头警 示已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如下:
公司成立整改小组全面统筹开展本次整改工作,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和传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各相关部门及 责任人持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 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着 重从以下方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强化全员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能力。公司诚邀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常年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家学者定期对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展规范运作培训会议,强化公司董监高合规
意识和履职能力;持续收集监管规定变化及警示案例,以书面或数字学习材料形 式,督促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针对性学习,以提高公司合规运作水平,推 动合规建设常态化。
(2)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公司治理长期有效机制。在募集资金管理方 面:公司已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内容,特别是“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确保募集资金的 合规管理在制度层面得到长效支持,此外公司将结合上述整改措施,以建立台账、 定期提醒等留痕形式对募集资金进行动态监控与事前风险防控。
(3)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类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信息披 露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针对2025 年江苏证监局关注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涉及的相关问 题,公司高度重视,于2025 年8 月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关于 对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报告》。公司针对上述 关注函及口头警示已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对前期披露中表述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并举一反三完善 其他类似信披内容。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后续信息披露过程中, 对于重要合同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披露更加审慎,对于类似可能导致价格、毛利、 利润异常的情况要更加完整、具体表述,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同时,公司加强相关人员的法规培训和合规意识教育,组织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学习最新法规要求,不断提升信息披露工作的专 业水平和质量。
(2)公司完善了同一控制人认定机制与数据披露的流程。针对年报中前五 名供应商采购数据披露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数据收集与审核机制,对现有的供应 商管理和数据披露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强化内控体系,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与 一致性。后续公司将在每个年度报告中,根据实际控制关系,按照年报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要求,合并列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数据。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