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688472)_公司公告_阿特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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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0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阿特斯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阿特斯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阿特斯相关资料,2025年上半年度阿特斯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5年上半年度阿特斯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阿特斯业务情况,对阿特斯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阿特斯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阿特斯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阿特斯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阿特斯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宏观环境风险公司所从事的太阳能光伏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全球光伏国家产业政策关联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市场所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或光伏政策出现非预期的变动,导致市场需求受到较大影响,一旦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光伏产业链中涵盖对硅料、玻璃、封装胶膜等多项原辅料需求,公司利润水平受原辅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虽然我国光伏产业链发展基本完整,各环节供给关系总体较为均衡,但仍然会出现阶段性、结构性或特殊事件导致的短期供给失衡和价格波动,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急剧波动且公司未能有效做好供应链管理,则可能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或生产成本大幅波动,从而挤压公司盈利空间,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产能建设和布局风险

公司对产业链垂直一体化进行了积极布局。按照公司未来产能规划,预计2025年末,公司拉棒、硅片、电池片和组件产能将分别达到31GW、37GW、32.4GW和

51.2GW;公司储能系统制造产能将达到15GWh;储能电芯制造产能将达到3GWh。

若公司正在建设或拟建设的产线达产情况或产能利用情况不及预期,将对公司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多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美国、日本、欧洲、澳洲、南美和东南亚等地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境外收入可能受到贸易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政策、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此外,各国货币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汇率波动亦可能会对公司收益水平、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三)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迭代风险

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或未能对最具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科研开发力度,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若行业内发生技术突变使光伏组件成本急剧下降或电池转换率大幅上升,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此类技术,则会使公司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甚至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2、核心技术泄密及不能持续技术创新的风险

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未来开拓业务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基础,公司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核心技术泄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保持行业技术领先优势,将在未来逐步落后于竞争对手,从而面临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近些年光伏行业发展迅速,产业链各环节龙头企业依靠资金、技术、成本和渠道优势,不断扩大规模,纷纷进行扩产或围绕行业上下游延伸产业链,行业资源向少数光伏企业进一步集中,使得光伏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随着行业产能的扩产及技术进步,光伏产品价格逐步降低,光伏企业在成本管控及产品性能上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此外,近年来部分中国光伏企业纷纷在海外新建产能并加大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加剧了海外市场的竞争程度。因此,产业链的加速淘汰和集中度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市场布局的加快将使得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五)财务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公司与CSIQ(不含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将会持续发生。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该等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不合理等,则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目前,公司下属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鼓励类企业税收优惠、《泰国投资促进条例》税收优惠、越南32/2013/QH13号法令等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将导致公司税费上升,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贸易壁垒、制裁等引发的风险

出于保护本国光伏产业、减少贸易逆差等目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美国,相继对我国光伏企业采取各类贸易制裁和壁垒措施,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例如,2011年11月至今,美国政府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伏产品分别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双反”调查案件,均做出肯定性终裁之后,按照终裁税率以及每年进行的年度行政复审的税率,向产自中国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此后,2018年3月12日、2024年6月6日,美国商务部分别对前述双反产品做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相关双反关税将继续征收。在两次双反关税调查的压力下,中国光伏企业纷纷将输美制造业务向东南亚布局。但好景不长,2022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AuxinSolarInc.的要求,决定对用产自中国的零部件在越南、泰国及马来西亚完成部分或全部组装并出口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分别发起反规避调查,2023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认定相关企业在泰国、柬埔寨、越南和马来西亚从事生产制造并出口电池片和组件到美国的行为属于规避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此后,2024年4月24日,几家美国本土光伏制造商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并经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立案,对进口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发起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第三次双反”)。美国商务部于当地时间2025年4月21日公布了第三次双反调查终裁税率,上述东南亚四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率范围在0%-271.28%,反补贴税率范围在14.64%-3403.96%,不同产地和生产商面临的税率差异极大,但整体看,终裁税率较半年前公布的初裁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由于阿特斯公司在东南亚的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泰国,该基地面临的双反终裁税率将高达375.19%(后续更正为255.39%),实质上使得公司通过泰国生产基地生产纳入第三次双反范围内的产品向美国出口,已经不可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于2025年6月9日正式通知美国商务部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的肯定性终裁之后,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6月24日正式刊载了双反终裁令,并通知美国海关部门正式开征相关关税。自此,在上述东南亚四国生产的、落入第三次双反调查的出口产品,将以终裁税率为基准缴纳税款。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25年7月16日,据外媒报道,美国太阳能制造与贸易联盟(AmericanAllianceforSolarManufacturing,AASM)近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商务部(DOC)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印度尼西亚、老挝的中资光伏企业及印度本土光伏企业生产并向美国出

口的光伏电池、组件,发起新一轮的反倾销和反补贴(AD/CVD)调查,申请书指控的印尼产品倾销幅度达89.65%,老挝最高达249.09%,印度企业则为213.96%。最终若美国政府支持申请并施加高额关税,则中国企业试图通过印尼、老挝、印度这三个国家进行生产、向美国出口的路径也会不可行。除前述双反、反规避关税引发的相关税费风险之外,美国还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及301条征收相关关税,简称“201”关税和“301”关税。1)“201”关税:始自特朗普政府,从2018年1月起对进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30%的关税,之后逐年降低5%。2022年2月,拜登政府上台后将这一关税政策延长至2026年,税率调整为14.75%,逐年降低

0.25%,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和部分产品有豁免。2024年5月16日,拜登政府宣布终止对相关产品和国家向美国出口的光伏电池和组件豁免201关税的政策,并将在90天宽限期之后开始征收目前为14.25%的201关税。2)“301”关税:2018年7月,特朗普政府针对包括光伏产品在内的多种中国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实施“301”关税,光伏电池与组件的税率为25%。拜登政府上台后延续了这一关税政策。并且,2024年5月14日,拜登政府宣布对中国太阳能电池、电动汽车、计算机芯片和医疗产品等一系列商品加征关税。其中,将光伏电池及组件关税从25%提高到50%。除上述双反、201、301关税之外,2025年2月1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EmergencyEconomicPowersAct,IEEPA),对所有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关税。IEEPA主要是授权总统在危机时期或对美国所认为的危险作出反应时对特定国家实施禁运和制裁,此前从未用于加征关税。3月3日,特朗普再次发布行政令将对华加征关税从10%调高至20%(“芬太尼关税”)。此后,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行政令,宣布将针对全球各国的进口商品实施所谓的“对等关税”政策。该关税措施分为两部分:自2025年4月5日起,对所有国家和地区征收10%的关税;自2025年4月9日起,对与美国贸易逆差较大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征收更高的特定对等关税。其中,中国被加征34%的关税,泰国被加征37%的关税,柬埔寨和越南的关税分别高达49%和46%。2025年4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再次签署一项行政令,将此前宣布的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34%的所谓“对等关税”,进一步提高50%至84%。叠加此前税率,部分商品综合税率飙升至104%。此后仅过一天,在4月9日,在中国推出一系列反制措施后,美国政府决定再次加码,在104%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国产品加税到125%,并且即日生效。

此后,经过中国一系列反制,4月9日,美国宣布对等关税暂缓执行三个月(至7月9日),期间只征收10%的全球基准关税(包括中国在内),为美国与各国双边经贸谈判提供时间。2025年7月7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等关税90天暂缓期结束日延长至8月1日,届时未能与美国达成贸易协议的国家的输美商品将按美国政府最新发送的信函中指定的税率征收对等关税。8月12日,中美双方发布《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美方承诺继续调整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自8月12日起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90天。中方自8月12日起继续暂停实施24%对美加征关税以及有关非关税反制措施90天。

美国所谓“对等关税”的加征几乎涵盖了全部出口商品。在本次对等关税生效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绝大多数产品,例如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工厂从中国采购的生产、测试等设备和原材料,至少要面临芬太尼关税叠加对等关税。而对于光伏电池和组件产品,叠加前文所述的加征的301关税、201关税、双反关税,将会面临高达百分之几百的关税。而传统上通过东南亚各国生产基地进行制造规避关税的做法,也难以为继。高额的关税将直接导致部分美国客户开发的电站延期或者取消,从而导致公司失去订单;即使订单得以保留,高额的关税也不一定能够转嫁到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影响营业利润。另外,针对生产和测试设备征收的关税,也会对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工厂的投产进度、成本造成负面的影响。

2025年7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启动对光伏关键材料多晶硅(Polysilicon)及其衍生品的所谓“国家安全”(即232)调查,多晶硅是半导体和光伏电池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如果调查得出结论,受审查商品的进口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美国总统可以对这些进口商品征收关税。

除前述关税风险之外,2022年6月起,拜登政府实施UFLPA法案,延续并扩大了此前特朗普政府时期就开始实施的涉疆来源成分的货物暂扣措施,明确规定光伏电池和组件、储能产品均属于重点关注类,要求所有进口企业都必须向美国海关提供产品全产业链的完整、详细溯源,以证明产品及其全部原材料的开采挖掘、加工制造、仓储运输等环节均非源于新疆或者UFLPA实施清单上列明的受制裁的单位或个人。

2025年7月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大而美”税收和支出法案,使之正式生效。该法案将所谓“受限制外国实体”的概念大大拓展,将仅仅是设立在中国(包括港澳地区)的企业甚至是这些企业在中国境外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5%的企业,都纳入到了限制范围。从这样的“受限制外国实体”的企业采购元器件、物料或者产品,将导致美国国内的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开发商或业主无法享受(依据之前的IRA法案原本应当享受的)补贴。此外,如果位于美国国内的制造工厂,自己本身构成“受限制外国实体”,或者从“受限制外国实体”采购的原材料、元器件超过一定的比例限制,则这些制造工厂也不能享受(依据之前的IRA法案原本应当享受的)制造补贴。“受限制外国实体”的概念还不仅限于持股比例的要求,还对中国公司或个人通过技术许可、任命董事高管、控制经营管理、管控资金等方面实施对境外公司的“实质控制”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具备这些因素的境外公司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受限制外国实体”。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头部公司,都在积极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做到遵守新的法案要求,同时也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和财务表现造成严重影响。

由于美国市场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影响很大,而美国目前的关税、制裁、新能源补贴和市场准入等政策法规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不排除未来发生相关关税征缴、补缴或损失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风险、丧失全部或部分美国境内的制造补贴或产品销售溢价的风险,甚至由于公司销售的产品被认定为不符合美国补贴要求从而导致客户退货乃至索赔的风险。另外,公司也不排除未来在美国、欧洲和加拿大及其他海外市场遭遇新的贸易制裁、壁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关税调查、限制进口措施等),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以及公司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所示: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21,052,090,634.8921,958,014,269.24-4.13
利润总额842,374,192.751,468,680,736.60-42.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0,999,930.341,239,289,475.88-41.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5,832,431.731,228,183,133.97-31.9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81,865,009.491,466,146,373.88157.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3,310,286,010.0822,901,516,044.381.78
总资产68,935,388,530.4865,358,725,774.945.47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6月2024年1-6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34-41.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34-4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30.33-30.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65.65-2.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15.60-1.9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681.93-0.25

2025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

4.13%、利润总额较去年同期下降

42.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41.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31.95%,主要由于:全球市场竞争加剧,光伏组件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光伏组件、系统产品营收同比下降,以及关税成本大幅增加,同时被储能收入的增长和平均制造成本的下降抵消部分影响。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系净利润同比减少。

2025年

月末,公司总资产较上年度末增长

5.47%,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上年度末增长

1.78%,主要系公司持续盈利,同时加强海外产能布局,在建工程增加。

2025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57.95%,主要系收到的销售回款以及储能业务相关的预收款增加,同时公司在持续优化库存,采购支出较去年同期减少。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全、专利多,研发实力行业领先

在光伏新能源领域,公司经过多年持续研发,全面掌握光伏行业先进技术,包括大尺寸硅片技术、高效单晶PERC技术、HJT电池技术、TOPCon电池技术、彩钢瓦BIPV系统产品技术等。在与光伏协同共生的储能领域,作为全球领先的大型储能系统集成商,公司掌握终端需求和核心技术,包括超长寿命锂离子电池材料体系、大容量储能用锂离子电池、集装箱式大型液冷储能系统产品技术等。公司正在开展逆变器和储能PCS设备的技术研发和制造,为巩固公司在光储一体化解决方案领域的领先地位夯实基础。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申请专利5,077项,公司维持有效的主要专利共2,248项,其中境内专利2,171项(包括发明专利392项)和境外专利77项(包括发明专利21项)。旗下多家子公司多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科学技术奖及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等技术创新荣誉。

(二)海外产能及销售网络

随着光伏应用成本降低和应用规模快速增长,光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首选的清洁能源,市场与需求更加国际化和分散化,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全球市场覆盖范围、海外产能布局等因素决定其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阿特斯是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领先的光储企业,海外销售收入占比长期超过70%。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泰国、北美、越南等国家设有或规划生产基地,在境外设有超20家销售公司,客户覆盖逾160个国家和地区,是日本、澳洲、欧洲、美洲等国家和区域的主要光储产品供应商。

(三)品牌、口碑和荣誉

公司秉持

卓尔不同

”的全球化品牌战略,支撑国际化经营战略。公司在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和巴西组建市场品牌团队,聚集不同文化背景人才,围绕不同业务在细分市场进行品牌营销,并通过参加不同国家的展会,在全球市场推动品牌建设。此外,公司也采用数字化手段进行品牌推广,通过线上论坛、直播、社交媒体推广等方式加强与客户沟通。阿特斯连续多年始终位列全球知名研究机构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公布的第一梯队光伏企业,多年获评中国对外贸易500强、《财富》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球新能源500强等荣誉。

(四)海外市场领先的大型储能业务除设备交付外,海外的大型储能系统集成项目还涉及项目承包、项目性能保证和可融资性要求、运行维护和补容、以及基于储能电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的资产优化所需的全套能力,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基于之前长期的海外光伏项目开发和交付经验,公司在欧洲、北美、南美、澳洲、日本等主要储能市场具有这些能力,并有储能销售和技术服务团队。对于光储项目,组件和储能业务共用销售渠道,公司的全球组件销售团队同时也是储能的销售渠道。由于全球储能的供应链主要在中国,较之于海外的储能系统集成商,公司具有供应链管控和成本优势;与国内绝大部分系统储能设备供应商和储能系统集成商相比,公司具有品牌、渠道、市场开发和交付能力优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成功向全球市场交付了13GWh的储能解决方案。

(五)院士科学家带领的职业经理人及研发博士团队公司董事长XiaohuaQu(瞿晓铧)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是加拿大工程院院士,拥有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半导体材料科学博士学位和近30年光伏技术研发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突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国际化视野。

公司有专业、专注、稳定、执行力强、经验丰富的国际化管理团队,大部分成员有海外留学和工作经验,有利于保证决策质量和实施效果,也是公司成功实施国际化经营的主要支撑。

公司打造了一支优秀的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均拥有10年以上光伏技术研发经验,多名骨干人员担任IEC标准委员会相关职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

负责人等。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1,100人,有力支撑了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此外公司在制造运营、供应链、销售等方面有成熟高效的团队,通过全球化业务布局,汇聚了海外优秀人才。业务核心人员长期从事光伏工作,经验丰富,是公司稳定高效经营的保障。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报告期内,在光伏行业困境期,公司研发持续投入35,448.70万元。公司累计申请专利5,077项,公司维持有效的主要专利共2,248项,其中境内专利2,171项(包括发明专利392项)和境外专利77项(包括发明专利21项)。研发进展如下: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光伏组件的研发,形成了突出的科研实力,并在此基础上向下游领域进行技术延伸。在大型储能、户用储能技术的开发、研究及应用中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形成以TOPCon电池组件技术、HJT电池组件技术、BC电池组件技术、间隙反光膜组件技术、SMBBUltra等光伏组件生产技术,以及以超长寿命锂离子电池材料体系、大容量储能用锂离子电池、集装箱式大型液冷储能系统产品技术等储能电池技术为主的一系列核心技术。

(一)光伏组件技术

1、TOPCon电池技术及组件应用

TOPCon是N型电池主流技术,通过使太阳能电池表面生长一层氧化层和掺杂的多晶硅层,形成钝化接触的效果,从而提升电池效率,公司在TOPCon技术领域已积累较多经验。目前公司已在扬州、宿迁、泰国工厂建有使用最新设备的TOPCon电池产能共计近30GW,TOPCon182Pro电池研发中试效率最高已经达到27.2%。

公司在已有可靠性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对硅片、电池片、组件等产品设计和制造均进行了细致的优化。其中,电池片图形对称设计方法,进一步降低了机械应力,使抗隐裂能力更好。独特的正面银浆加速老化方法,对多厂家多型号的浆料进行优选和电池工艺端的迭代优化,使得阿特斯的TOPCon产品具备优良的抗腐蚀和抗湿热老化能力。此外,公司开创了电池紫外衰减测试方法,并用于量产电池管控,通

过电池端光注入退火以及减反射层优化,提升电池抗紫外衰减性能。公司在2023年底已经全面导入新的工艺,大幅提升转换效率的同时,简化了电池工艺制程,并使用银浆替换了银铝浆的使用,从而减少了对组件封装材料的依赖,进一步降低了TOPCon全产业链成本。

在组件层面,经历了将近2年时间,通过对焊接设备硬件、软件、工艺、工装的不断改进升级,阿特斯充分认识了SMBBUltra技术的量产制造可行性。阿特斯通过焊接+印胶的方式,配合在线AOI检验手段,保障了电池与焊带的拉力可靠性,提升了组件良率和成品可靠性,使功率增益稳定在3W以上。

2、HJT电池组件技术

异质结(HJT)是基于非晶/微晶硅薄膜的双面钝化接触电池结构。HJT电池具有完美双面对称结构及优秀的钝化效果,具有高转换效率、高双面率、低温度系数、高弱光系数、低碳排放/碳足迹等优点,并且其制造工艺流程也较简单,工艺制程温度全部在200℃以下,可使用超大超薄硅片,也可叠加钙钛矿制备更高效率的双结叠层电池。公司率先导入半片技术,支持HJT电池使用更大(210mm及更大)、更薄(100μm及以下)的硅片,同时保证电池效率和良率,避免电池切片效率损失。

公司的HJT中试线持续产出,中试平均效率达到27.1%,研发效率超过了27.4%,与之对应132片182mm105mm电池组件功率超过635W。

HJT组件具备高功率、高双面率、低温度系数三大优势。高功率HJT组件因电池结合了晶体硅和薄膜技术的优点,具有更高的转换效率,双面率(即电池背面发电量与正面的比例)通常可以达到85%-95%,高于PERC和TOPCon,因此双面发电增益更高,更适合于垂直安装应用场景。HJT组件的温度系数为-0.24%/℃,比PERC(约-0.35%/℃)和TOPCon(约-0.30%/℃)都要低,这意味着在高温环境下功率损失更少,更适合高温地区。

3、BC电池技术

背接触电池(BackContact,BC)通过全背面电极排布设计,实现了光伏电池效率与美学的双重突破。相较于主流的TOPCon技术,BC电池将传统正面2-5%的栅线遮挡面积完全消除,使有效受光面积达到理论极限值,量产效率达到26.69%,

较TOPCon电池效率绝对值有望提升达1%以上。由于电池正面没有栅线,提升美感,形成产品差异化,更适用于分布式光伏场景,还可以叠加各种技术体系(TOPCON、HJT等)持续提效降本。阿特斯持续研发低成本、高可靠、高发电的BC电池与组件,为客户带来增量收益。

4、反光膜组件技术太阳能光伏组件在实际运行中,光线利用效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阿特斯通过技术创新和优化设计,成功利用反光膜增大组件的光学利用率,进而提高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

5、大尺寸硅片技术大尺寸硅片技术是指在生产电池片及组件过程中,采用更大尺寸的硅片,从而降低能量转化过程中的损耗,提升电池片效率及组件功率。硅片尺寸越大,其在制成电池片时需要加入更多焊带以降低度电成本,因此公司所拥有的多主栅技术能够促进大尺寸硅片技术的应用和发展。2023年4月,公司申报的发明专利多主栅光伏组件模拟方法及光伏组件(专利号ZL201711483090.4)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6、彩钢瓦BIPV系统产品技术彩钢瓦BIPV系统产品包括高耐腐蚀彩钢瓦材料,一体化紧固件,特殊设计中支座等部件。系统产品已全部完成专利布局,通过无导轨、一键安装设计,使得单位面积装机量提升30%,节省BOS成本,降低LCOE。该系统产品已通过抗风揭、防火等测试。已逐步应用于部分光伏项目。

7、钢边框/复合边框组件技术钢边框/复合材料边框自身的生产制造过程比铝边框有更少的碳排放,在光伏组件中的应用为可持续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贡献。钢边框/复合边框的设计进一步提升了光伏组件的机械强度,确保在各种环境下的稳定性和高效的能量转化。通过推广这种低碳边框,光伏产业能够更好地实现绿色能源的目标,推动全球生态环境的改善。

8、矩形硅片技术公司在标准182和210尺寸以外,积极寻找其他的尺寸,如矩形硅片及其对应的电池和组件,来提升组件功率,最大化利用集装箱,并降低系统度电成本LCOE。近期,公司与多家行业内企业,共同倡导和推动上述标准化尺寸方案为行业内更多的企业所接受,并将各矩形硅片组件标准化尺寸纳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标准。此外,公司与多家行业内企业还共同成立

“光伏组件尺寸标准化研讨组

”,形成定期沟通及协同机制,推进新一代矩形硅片其它版型组件尺寸的标准化,以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公司在2023年11月导入矩形产品,2024年进行了全面升级。

9、轻质组件技术屋顶光伏系统是公司组件产品的一个重要应用场景,而部分区域市场对屋顶设有承重限制,因此公司进行轻质组件研发以满足相关需求,主要通过降低玻璃厚度而降低组件重量,现有技术可使玻璃厚度从3.2毫米降低为1.6毫米。为保证降低玻璃厚度后能够更好应对冰雹等恶劣天气,公司拟针对轻质组件采用更高表面强度的玻璃材料,同时辅以其他缓冲设计,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目前公司的轻质组件已形成小规模生产和销售,在日本市场取得良好反响。同时该技术亦可应用于大尺寸组件,未来也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储能电池技术

1、超长寿命锂离子电池材料体系的研发技术超长寿命锂离子电池材料体系关键技术包含正负极材料结构优化及表面处理技术,电解液溶剂组合优化及添加剂配比调试,纳米导电剂组合优化三部分。该项技术可以有效支持储能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开发,与目前普通的锂离子电池相比,寿命可以得到有效提升,有效降低储能电池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使用成本,提升储能产品经济性。该项技术样品已在寿命测试中,已提交专利3项,授权1项。该项目已顺利结项,预计应用于容量>300Ah电池产品,寿命>10000次循环,安全性能符合国内外规范要求。

2、大容量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的研发

大容量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的研发主要针对储能电池的材料体系进行研究,开发最优的材料体系组合,开发适合大容量电池性能特点的电池结构,提高电池结构件的大电流承载能力,提高电池的密封性,适应超长寿命的要求,提高储能电池产品一致性。该项技术样品处于试制阶段,近期对工装夹具进行调试,已提交专利2项。该项目完成后,将实现充放电循环寿命>8000次。

3、集装箱式大型液冷储能系统的研发

集装箱式大型液冷储能系统的研发主要包括对电池包结构设计开发,液冷流道仿真设计,集装箱结构布局设计,以及系统安全控制逻辑设计,确保储能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满足UL9540、UL9540A、UL1973等国际标准的安全防护要求。第一代SolBank已于2024年启动全球交付,满足国内外储能市场需求,第三代SolBank3.0研发工作也已完成,并于2024年四季度进入量产阶段。阿特斯SolBank储能系统,具有高安全、长寿命、高转换效率等特点,目前最新SolBank系列产品采用1500V.dc系统,最大额定容量>5MWh,2h储能系统能量转换效率≥93%,采用"液冷+free-cooling"的混合热管理方案、主动均衡技术等高新技术,集成消防监测系统、可燃气体检测等功能,提升产品使用寿命及安全性。

4、高能量储能用314Ah锂离子电池的研发

高容量储能用314Ah锂离子电池的研发主要针对储能电池的材料体系进行研究,开发最优的材料体系组合,开发适合大容量电池性能特点的电池结构,提高电池结构件的大电流承载能力,并进行专利申请,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储能电池产品一致性。该项目已完成中试,已经进入批量生产阶段,于盐城大丰基地进行量产。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在同规格71173205的规格平台上,实现容量>314Ah电池产品,满足客户2小时率储能,使用寿命20年,安全性能符合国内外相关规范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058,824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82.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6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01号)。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20,112.6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48,462.5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690,661.23
减:直接扣除的承销保荐费用金额16,981.13
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673,680.10
减:其他发行费用9,446.87
募集资金净额注1664,233.22
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27,442.19
减:置换前期投入金额252,557.81
减:2023年度募集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120,000.00
减:2023年度募集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78,850.00
减:2024年度募集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77,449.95
减:2024年度募集账户用于股票回购注256,635.06
减:2024年度募集账户用于扬州硅片新项目3,170.26
减:2025年半年度募集账户用于扬州硅片新项目635.42
减:2025年半年度募集账户用于股票回购3,371.91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4,341.88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注348,462.50

注1: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64,233.22万元与原募集资金净额662,845.46万元的差额为1,387.76万元,系该部分发行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2、2024年度募集账户用于股票回购的金额60,000.00万元,为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转出至证券交易账户金额,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股票回购实际使用金额为60,006.97万元,主要系回购使用了证券交易账户产生的利息。

3、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截至2025年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时间初始存放金额2025年6月30日余额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支行4689792215402023/5/30300,000.00已销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实验区苏州片区支行3256050000130011410032023/5/30283,594.161,594.7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81120010127007355442023/5/30已销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5129035071106612023/5/30已销户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100000497372023/5/30已销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370901880002893492023/6/11.0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124500000009815702023/6/1已销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05476010400606212023/5/30已销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辛庄支行322501986148096688882023/6/10.4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890800788011000029382023/6/146,808.3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512642000013812023/6/1已销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302501880003246102023/5/30已销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杨园支行5443792243482023/5/30已销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6393497222023/5/30已销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5129144180100012024/1/657.87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时间初始存放金额2025年6月30日余额备注
合计(注)583,594.1648,462.50

注:合计比例与各部分比例直接加总之和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024年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

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42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个月内。2025年

日,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1.4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1.33元/股(含)。截至2025年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3,912,200股,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650,648.9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其中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回购的金额为3,371.91万元。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截至2025年

日,公司控股股东为CanadianSolarInc.(以下简称“CSIQ”),直接持有公司

62.24%股份。XiaohuaQu(瞿晓铧)及其配偶HanBingZhang(张含冰)直接持有CSIQ20.63%股权,并持有Qianrui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乾瑞”)

21.7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5年

日,公司监事会主席唐素芳持有公司

万股,2025年上半年未发生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乾瑞控股有限公司、京乾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公司-招商银行-中金阿特斯

号员工参与科创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司-招商银行-中金阿特斯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司-招商银行-中金阿特斯3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存在减持情况。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先勇方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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