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方软件(688435)_公司公告_英方软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

英方软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与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等。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或发布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过度宣传、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决策、选择性披露或存在重大遗漏、歧视及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八)公司的文化建设;(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节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将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披露该事项,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第十五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将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电话咨询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二十二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六节一对一沟通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将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七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股东会第三十九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第四十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九节投资者说明会第四十一条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且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或学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七条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四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具体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