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688403)_公司公告_汇成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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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制定《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目的

为更好的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解决员工在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资金困难,应对短期资金需求,以提升员工福利与归属感,促进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包含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特殊贡献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的配偶的父母,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的用途主要包括:购房购车支出、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及其他资金困难周转等。借款不得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授权执行

1、《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实施执行。

2、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在《员工借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员工个人最高借款额度、申请条件、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设立员工借款专项资金池,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资金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当中货币资金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及日常经营资金周转。

2、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向员工提供借款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作业程序、借款资格、借款额度、借款流程、借款利率及还款约定、提前收回条款,为员工借款事项内部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3、为规避关联方资金占用,《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以下人员排除在借款资格之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4、《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员工依层级定义基本额度,并将年资作为系数,严格依员工层级确定基本借款额度,保障借款员工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5、借款发放后,员工被发现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或者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公司将与符合条件的借款员工签订《借款协议书》,严格控制风险,进一步明确具体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限制与监控措施、双方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等,如有异常情况将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协商机制办理,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以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审议全票同意通过《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借款,是为了解决员工在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资金困难,以提升员工福利与归属感,有利于促进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更好的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不含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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