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688403证券简称:汇成股份公告编号:2025-045转债代码:118049转债简称:汇成转债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成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25年
月
日(星期三)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可转债兑息日:
2025年
月
日(星期四)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8月7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号),公司获准于2024年
月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1,487,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114,87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30年
月
日止,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14,8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4年
月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汇成转债”,债券代码“118049”。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汇成转债”自2025年
月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7.70元/股。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汇成转债”转股价格由
7.70元/股调整为
7.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5年
月
日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成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
7.61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的期限与方式根据《募集说明书》,“汇成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I:指年利息额B:指汇成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汇成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付息方式(
)汇成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
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到期还本付息公司将在汇成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汇成转债”付息第一年,计息期间为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本期可转债的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25年
月
日(星期三)可转债除息日:
2025年
月
日(星期四)可转债兑息日:
2025年
月
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汇成转债”持有人。
/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本期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汇成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本期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汇成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可转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汇成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项王路
号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551-67139968-7099
(二)保荐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号博华广场
楼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号联系电话:
4008-058-058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