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688398)_公司公告_赛特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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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见附件一)。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在当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或协商有关事宜时,若涉及公司内幕信息,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应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提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书面确认意见根据《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年月日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赛特新材
证券代码688398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备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合并该列表格或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赛特新材公司代码:688398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交易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签名”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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