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688398)_公司公告_赛特新材: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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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董事候选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按每人逐一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投票表决的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出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2、每位股东所分别填写的董事表决票数不得超过其分别拥有的董事表决权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的表决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无效,视为弃权。

3、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1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经第二轮投票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因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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