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长的任免程序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条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或罢免。
第三章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主管公司战略工作。依据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
策及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计划、资本运营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八)审核总经理有关报告,掌握公司整体情况,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
(九)对公司总经理拟向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事先审核;
(十)按程序决定向子公司派遣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
(十一)审核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决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事宜;
(十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授予董事长批准以下交易的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按评估值算);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六)交易标的(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下(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按评估值算);
(七)融资事项:授予董事长单笔融资(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决定权;
(八)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对外捐赠:公司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含)的对外捐赠。
董事长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视经营管理需要,授予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九条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四章董事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设立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参加董事长办公会议人员:
(一)公司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董事长办公会议的议程、议题、召开时间、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事项由董事长决定,并由董事长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
第十四条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包括:
(一)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董事长职权内或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要事项。
(四)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日常经营有关情况的报告;
(五)《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须由董事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提请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上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1-3日提交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董事长办公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由董事长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董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整理、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在相关会议议题未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