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薪酬调整机制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由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认,审议确认后的薪酬将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
制度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酬,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独立董事标准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属固定部分,按照月度平均发放;绩效薪酬属浮动部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其他董事的固定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的,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职、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情况的。
第六章薪酬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十八条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内按月发放基本薪酬,次年发放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董事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考核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