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6证券简称:华润微公告编号:2025-033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运河西路2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66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266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920,961,327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920,961,327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9.3740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9.3740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璇律师、徐晓慧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公司董事长何小龙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9人;
2、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国屹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管、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璇律师、徐晓慧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注册地由开曼群岛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920,730,425 | 99.9749 | 161,230 | 0.0175 | 69,672 | 0.0076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907,633,031 | 98.5527 | 13,246,542 | 1.4383 | 81,754 | 0.0090 |
3、议案名称: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份溢价转为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920,650,473 | 99.9662 | 285,527 | 0.0310 | 25,327 | 0.0028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907,195,282 | 98.5052 | 13,723,231 | 1.4900 | 42,814 | 0.0048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注册地由开曼群岛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议案 | 41,748,279 | 99.4499 | 161,230 | 0.3840 | 69,672 | 0.1661 |
| 2 | 关于修订《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议案 | 28,650,885 | 68.2502 | 13,246,542 | 31.5550 | 81,754 | 0.1948 |
| 3 | 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份溢价转为股本的议案 | 41,668,327 | 99.2595 | 285,527 | 0.6801 | 25,327 | 0.0604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根据变更后的注册地香港法律的规定,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3和4为普通
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第1、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璇、徐晓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