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一、修改《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2025年10月30日,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地由开曼群岛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议案》《关于修订<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存续注册为股份公司并在开曼群岛撤销注册的方式,将公司注册地由开曼群岛变更为香港(以下简称“迁册”),并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的规定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前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迁册后拟采纳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较现行有效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 序号 | 修订事项 | 具体修订内容 | 修订依据 |
| 1 | 股票面值 | 删除“股票面值”的表述[注1] | 香港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 |
| 2 | 公司注册地址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2] | 迁册至香港 |
| 3 | 公司回购本 |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中删除“将股份 | 根据《公司条例》, |
| 序号 | 修订事项 | 具体修订内容 | 修订依据 |
| 公司股份 |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情形 | 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份,须视为在回购时被注销 | |
| 4 | 股东名册的保存 | 变更为:在香港境内的地点保存股东名册,在中证登保存股东支册,股东支册作出记项后15日内,该记项的文本,需传转至公司注册办事处及更新该股东支册的复本。股东支册内登记的股份,须与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内登记的股份有所区分;在登记支册内登记的任何股份的交易,在该项登记持续有效期间,不得在任何其他登记册内登记 | 《公司条例》的规定 |
| 5 | 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 |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变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最少5%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 《公司条例》的规定 |
| 6 | 股东会议案通过方式 | (1)由“二分之一决、三分之二决”变更为“二分之一决、三分之二决、四分之三决”(2)以下5项股东会议案由“三分之二决”变更为“四分之三决”:①公司减少授权总股本或已发行股本;②公司的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③本章程细则的修改;④本章程细则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⑤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细则规定的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的其他事项,或者股东会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经特别决议批准的其他事项 | 《公司条例》的规定 |
| 7 | 合并、解散、清算程序 | 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进行修订 | 《公司条例》的规定 |
[注1]:因香港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不会产生“股份溢价”,迁册时,公司股份溢价须转为股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
[注2]:具体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白石角科学园科技大道西19号19W大楼15楼1502-1503室。
修订后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