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688367)_公司公告_工大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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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工大高科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大高科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袁大钧、夏川
联系电话0551-62207360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2次,具体情况如下:(1)国元证券原指定朱焱武先生、胡伟先生担任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2年2月,胡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元证券委派袁大钧先生接替胡伟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2)2023年4月,朱焱武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元证券委派夏川先生接替朱焱武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67
注册资本8,762.46万元
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
主要办公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
法定代表人魏臻
实际控制人魏臻
联系人胡梦慧
联系电话0551-652566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工大高科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工大高科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问询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工大高科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工大高科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1)2023年6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将“工业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产品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至2025年12月,将“基于AI与IIoT的铁路站场智能无人化作业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基于5G的矿井机车无人驾驶及移动目标精确管控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至2026年6月。2023年9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将上述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西南角(地块编号:FX202347-2),并于2023年12月底启动开工建设。本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2024年12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地点并调整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同意将前述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公司现有的车间和办公场所”,实施地点亦相应变更为公司现有经营场所所在地“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习友路1682号”;同时相应调减原募投项目中涉及的建设工程费用和若干设备费用,投资总额亦相应调整。

本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工大高科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

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工大高科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工大高科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工大高科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信息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截至2024年末,公司尚未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截至2024年末,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3,835.50万元,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大钧夏川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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