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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
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名或
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第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
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第七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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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第八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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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1)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2)排名最后的2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2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
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第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第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