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至公告前
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5)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个月的;(6)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7)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8)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述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
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超
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
符合规定转让股份,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转让股份情形,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处罚;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