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688338)_公司公告_赛科希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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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希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投资者咨询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前述沟通渠道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 公司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 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公司视情况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相关身份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五)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六)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积极出席会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媒体采访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对接安排,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其词,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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