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
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九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务、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第十四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业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