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与“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应当从资金往来款项是否被长期拖欠的角度分析资金往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
标准参照前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禁止资金占用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第十四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