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及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节 担保预计与额度调剂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 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应对该担保是否公平、对等、其他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说明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障安排。
公司严格控制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说明原因及必要性,并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在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及权限范围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章,以及文件用印是否符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本公司及子公司征信报告、担保登记记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查证,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