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5、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6、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或者
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2、半年度/年度报告财务信息的事前审核:
半年度/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半年度/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半年度/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3、财务信息的更正: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下列公司财务信息的更正事项发表意见:
(1)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
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
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1/2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3、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
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加强与董事长的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