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688338)_公司公告_赛科希德: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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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希德: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并承担公司内控有效性、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

意见。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第十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董事应当关注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可以采取对财务出纳、印章管理等人员进行专门问询,对公司主要客户或者业务合作方进行询证等必要措施,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开内部控制程序实施违规行为的情形。董事不得以不直接从事、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各内部监督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人员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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