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洁环保(688335)_公司公告_复洁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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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洁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3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6条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8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9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10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11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12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13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14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

第15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16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

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18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19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21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因回避表决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24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25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26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29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30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31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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