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一: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人 | ||
| 申请时间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和期限 | □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 ) □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 □属于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故申请豁免披露; □其他(请注明): | ||
| 前置条件审核确认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露:□是 □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是否未发生异常波动:□是 □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附件二: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 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部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 信息知悉时间 | 信息知悉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备注: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5:如由公司负责登记,则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公司仅负责汇总,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表所列具体事项描述】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