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禾致源(688315)_公司公告_诺禾致源: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及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时间:

诺禾致源: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及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688315证券简称:诺禾致源公告编号:2025-036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董事及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王其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王其锋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王其锋先生仍在公司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其锋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其锋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李瑞强、王其锋、甘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王春飞、王天凡、王其锋。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具体职务(如适用)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王其锋非独立董事2025年9月1日2028年5月6日公司治理结构的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其锋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王其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北京致源禾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诺禾禾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4.71万股,辞职后,王其锋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以及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开承诺。

二、职工董事选举情况

鉴于王其锋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王其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王其锋先生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其锋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李瑞强李瑞强、王其锋、甘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王春飞王春飞、王天凡、王其锋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上述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附件:王其锋先生简历

王其锋,男,1978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8年

月至2002年7月,就读于南京林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专业,取得学士学位;2014年

月至2017年

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EMBA学位。2002年7月至2012年1月,就职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修理班班长、经营副经理、项目经理、市场部经理。2012年2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王其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