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688307)_公司公告_中润光学: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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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且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要求,根据需求可随时对公司相应的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部可临时组织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人。

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

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议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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