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688307)_公司公告_中润光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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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第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第二十二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关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如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五)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根据公司保密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文件履行合规性审核及保密审查后,由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查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一条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规定的信息披露形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五十条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一条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五十二条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方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四条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五十五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六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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