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证券代码:688288证券简称:鸿泉技术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5年12月
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 3议案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122
议案四:《关于审议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44议案五:《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166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会议签到处)。会议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按会议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股东发言、提问应与本次股东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
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九、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十、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0)。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三)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鸿泉大厦17层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年12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年12月19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四)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审议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和提问
(七)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八)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二)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议案及摘要详见公司于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5年1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9日
议案二:《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全资子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2.1首次授予部分:
归属期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A | 业绩考核目标B | 业绩考核目标C |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8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60%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2026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62%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49%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37%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2027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102%且2026年-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49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79%且2026年-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32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57%且2026年-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5亿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2028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152%且2026年-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9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115%且2026年-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18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81%且2026年-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2亿 |
2.2预留授予部分: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要求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考 | 业绩考核目标A | 业绩考核目标B | 业绩考核目标C |
核年度
| 核年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8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60% | |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2027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102%且2026年-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49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79%且2026年-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32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57%且2026年-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5亿 |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2028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152%且2026年-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9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115%且2026年-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18亿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比增长81%且2026年-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2亿 |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利润”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的影响。若激励对象考核的业绩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C,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绩效考核视为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评级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次数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和期间与首次授予部
分的考核要求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授予完成,其考核期间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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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12月19日
议案三:《关于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五、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本议案已经2025年1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9日
议案四:《关于审议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其他治理制度。具体制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是 |
| 2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3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4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5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7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10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具体制度详见公司于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5年1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9日
议案五:《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范要求,公司拟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降低交通运输代价”为使命。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智能重塑交通”为使命。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6,9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0,643,92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643,920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9,813,70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9,813,704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九十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材料)、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材料)、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3~8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2025年1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以上述修订内容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