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填写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将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批表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在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电子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秘书对本条第一款的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核通过后负责安排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登记内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权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时间 | 申请部门及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 ?是?否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申请部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类型 | |||||
|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附件二: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