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1证券简称:华秦科技公告编号:2025-037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内容。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变更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
| …… | |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真空镀膜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喷涂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真空镀膜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喷涂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亦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亦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 |
| 有效措施。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就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 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就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二)就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五条(二)就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除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除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所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六)本条款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指标计算标准、适用基础、累计计算范围及原则等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六)财务资助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七)本条款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指标计算标准、适用基础、累计计算范围及原则等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送出;(四)以公告方式送出;(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送出;(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5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是 |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