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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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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八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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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科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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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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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要求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公司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对外泄露委员会审核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四)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相关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发布未经允许的议案及相关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但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议;
(二)2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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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视为放弃权利。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五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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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