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吉瑞(688272)_公司公告_富吉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

富吉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交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进行披露,说明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