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688267)_公司公告_中触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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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董秘办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交易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

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除公司提供担保外的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8.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9.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20.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21.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22.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董秘办。相关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秘办,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一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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