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688267)_公司公告_中触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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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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