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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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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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财务审计;
(三)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核;
(五)舞弊审计;
(六)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应当遵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奖惩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