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2证券简称:国芯科技公告编号:2025-070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苏州新区塔园路168号苏州香格里拉酒店二楼贵宾厅II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6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86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69,070,641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69,070,641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0.9789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0.9789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6,761,090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龚小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68,434,104 | 99.0784 | 606,739 | 0.8784 | 29,798 | 0.0432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68,442,103 | 99.0900 | 605,740 | 0.8769 | 22,798 | 0.0331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68,435,518 | 99.0804 | 606,739 | 0.8784 | 28,384 | 0.0412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46,284,717 | 98.6433 | 606,739 | 1.2931 | 29,798 | 0.0636 |
| 2 |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46,292,716 | 98.6604 | 605,740 | 1.2909 | 22,798 | 0.0487 |
| 3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46,286,131 | 98.6464 | 606,739 | 1.2931 | 28,384 | 0.0605 |
注:5%以下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议案1、议案2、议案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伟强、郭梦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