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目录
术语词典 ...... 2
职责库 ...... 3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5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 7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15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8
第六章罚则 ...... 19
第七章附则 ...... 19
术语词典
第
页共20页术语
| 术语 | 定义 |
| 募集资金 |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职责库
第
页共20页机构/部门
| 机构/部门 | 职责 |
| 董事会 |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
| 财务管理部门 | 1.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2.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
| 投资管理归口部门 | 负责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
| 保荐机构 | 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制度以及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由募投项目申报部门负责募投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合规性的审核,财务归口部门负责资金调拨、支付工作。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
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进行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定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在2025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前款规定;在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二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依据本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经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财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财务分管领导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3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