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25年5月修订)
目录术语词典......................................................................................
职责库..........................................................................................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附则............................................................................
术语词典
第2页共11页术语
| 术语 | 定义 |
| 投资者关系管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 内幕交易 | 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
职责库
第3页共11页机构/部门
| 机构/部门 | 职责 |
| 董事会 |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
| 董事长 |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
| 董事会秘书 |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 证券投资部 |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存在的风险与困难;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投资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访应当经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陪同人员应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该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条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要求其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审定,自发布之日的次月1日起实施。
